【基本案情】2016年开始,被告人孙百平利用微信号,从上家为微信号“tyzm8811”(昵称“AO风尚文玩”)的人处订购枪支弹药,并在微信朋友圈上发布枪支弹药信息进行贩卖。
2016年底,被告人谢伟槟通过手机微信帐号“d_fightdddd”(昵称“铅笔碎”)向被告人孙百平(微信帐号“×××”,昵称“AAA火记”),以900元价格购买一把“牛头”的仿“902”步枪的气枪和200发的玻璃弹,被告人孙百平赚取差价50元人民币。
2017年2月,被告人谢伟槟通过手机微信帐号“d_fightdddd”(昵称“铅笔碎”)向被告人孙百平[微信帐号为“×××”,微信昵称“A.o瓶子o(全国招代理)”]购买了一把“兔子”的气枪的零部件和1000发铅弹,价格为3100元人民币,再通过孙百平提供的安装指导视频,将气枪零部件组装成气枪。孙百平从中赚取差价1500元人民币。
2017年4月,被告人孙百平通过淘宝网以200元的价格,帮其老板王某购买了一把快排式气枪的零部件,并通过网上搜索到的气枪图片和他人将气枪零部件组装成气枪。
2017年7月14日,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对被告人谢伟槟在惠东县平山的住处进行搜查,缴获950发5.5mm铅弹、192发白色透明玻璃弹、仿“902”步枪一把、“兔子”气枪一把、气筒一个。同日,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在大亚湾霞涌街道东城饭店,从王某处缴获快排式气枪一把。被告人孙百平家属积极代为退出犯罪所得人民币1550元。
经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以上的枪形物品和弹形物品进行鉴定,认定谢伟槟持有的“牛头”的仿“902”步枪的枪形物品和“兔子”的枪形物品具备枪支性能,均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谢伟槟持有的950枚弹形物品均为5.50mm气枪弹;王某持有的快排式的枪形物品具备枪支性能,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大亚湾法院】被告人孙百平非法贩卖气枪2支、气枪弹1000发、非法购买气枪1支,被告人谢伟槟非法购买气枪2支、气枪弹1000发,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百平、谢伟槟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本案非法买卖的枪支、弹药大部分均已追缴归案,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被告人孙百平、谢伟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对两被告人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百平积极退出犯罪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孙百平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百平具有坦白情节、退赃、未造成严重后果、无前科、系初犯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谢伟槟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谢伟槟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一贯表现良好、当庭认罪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由于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谢伟槟并未有减轻处罚情节,故被告人谢伟槟的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谢伟槟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缴获的涉案违禁物品、作案工具和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百平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二、被告人谢伟槟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三、扣押的黑色仿步枪“902”一支、黑色含气瓶和气压计的气枪一支、长管形快排式黑色气枪一支、仿真枪一支、铅弹950发、玻璃弹192发、黑色气筒一把,依法予以没收,上述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缴获的VIVOX7手机一部、三星SM-G6100手机一部、华为ATH-AL00手机一部和赃款人民币1550元,依法予以没收。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1391刑初189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百平,男,199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17年7月14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文高,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观文春,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谢伟槟,男,198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17年7月14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钟小兰,广东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钟子文,广东腾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7〕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百平、谢伟槟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林雪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百平及其辩护人刘文高、观文春,被告人谢伟槟及其辩护人钟小兰、钟子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百平从2016年开始利用微信号,从上家为微信号“tyzm8811”(昵称“AO风尚文玩”)的人处订购枪支弹药,并在网上贩卖。
2016年底,被告人谢伟槟通过手机微信帐号“d_fightdddd”(昵称“铅笔碎”)向被告人孙百平(微信帐号“×××”,昵称“AAA火记”),以900元价格购买一把“牛头”的仿“902”步枪的气枪和200发的玻璃弹。孙百平赚取50元人民币的差价。
2017年2月,被告人谢伟槟通过手机微信帐号“d_fightdddd”(昵称“铅笔碎”)向被告人孙百平[微信帐号为“×××”,微信昵称“A.o瓶子o(全国招代理)”]购买了一把“兔子”的气枪的零部件和1000发铅弹,价格为3100元人民币,再通过孙百平提供的安装指导视频,将气枪零部件组装成气枪。孙百平从中赚取1500元人民币的差价。
2017年4月,被告人孙百平通过淘宝网以200元的价格,帮其老板王某购买了一把快排式气枪的零部件,并通过网上搜索到的气枪图片和他人将气枪零部件组装成气枪。
2017年7月14日,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对被告人谢伟槟在惠东县平山的住处进行搜查,缴获950发5.5mm铅弹、192发白色透明玻璃弹、仿“902”步枪一把、“兔子”气枪一把、气筒一个。同日,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在大亚湾霞涌街道东城饭店,从王某处缴获快排式气枪一把。
经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以上的枪形物品和弹形物品进行鉴定,认定谢伟槟持有的“牛头”的仿“902”步枪的枪形物品和“兔子”的枪形物品具备枪支性能,均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谢伟槟持有的950枚弹形物品均为5.50mm气枪弹;王某持有的快排式的枪形物品具备枪支性能,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孙百平、谢伟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孙百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五年,判处被告人谢伟槟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孙百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
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孙百平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孙百平庭后愿意退赃,依法应从轻处罚。3.本案枪支、弹药均是被告人孙百平从上家订购,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仅获利1550元,请求酌情从轻处罚。4.被告人孙百平无前科,系初犯、偶犯,请求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谢伟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
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谢伟槟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谢伟槟是初犯、偶犯,犯罪前一贯表现良好、当庭自愿认罪。3.从刑罚执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来看,被告人谢伟槟不宜被判处三年以上实刑,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其辩护人当庭提交了惠东县平山街道办事处红光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被告人谢伟槟社会情况说明》和被告人谢伟槟书写的《说一说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开始,被告人孙百平利用微信号,从上家为微信号“tyzm8811”(昵称“AO风尚文玩”)的人处订购枪支弹药,并在微信朋友圈上发布枪支弹药信息进行贩卖。
2016年底,被告人谢伟槟通过手机微信帐号“d_fightdddd”(昵称“铅笔碎”)向被告人孙百平(微信帐号“×××”,昵称“AAA火记”),以900元价格购买一把“牛头”的仿“902”步枪的气枪和200发的玻璃弹,被告人孙百平赚取差价50元人民币。
2017年2月,被告人谢伟槟通过手机微信帐号“d_fightdddd”(昵称“铅笔碎”)向被告人孙百平[微信帐号为“×××”,微信昵称“A.o瓶子o(全国招代理)”]购买了一把“兔子”的气枪的零部件和1000发铅弹,价格为3100元人民币,再通过孙百平提供的安装指导视频,将气枪零部件组装成气枪。孙百平从中赚取差价1500元人民币。
2017年4月,被告人孙百平通过淘宝网以200元的价格,帮其老板王某购买了一把快排式气枪的零部件,并通过网上搜索到的气枪图片和他人将气枪零部件组装成气枪。
2017年7月14日,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对被告人谢伟槟在惠东县平山的住处进行搜查,缴获950发5.5mm铅弹、192发白色透明玻璃弹、仿“902”步枪一把、“兔子”气枪一把、气筒一个。同日,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在大亚湾霞涌街道东城饭店,从王某处缴获快排式气枪一把。被告人孙百平家属积极代为退出犯罪所得人民币1550元。
经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以上的枪形物品和弹形物品进行鉴定,认定谢伟槟持有的“牛头”的仿“902”步枪的枪形物品和“兔子”的枪形物品具备枪支性能,均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谢伟槟持有的950枚弹形物品均为5.50mm气枪弹;王某持有的快排式的枪形物品具备枪支性能,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物证(有照片附卷)
1.玫瑰红VIVO手机一部、玫瑰红三星手机一部。
2.黑色三星手机一部、银金色华为手机一部、5.5mm的铅弹950发、白色透明的玻璃弹192发、长约120cm的黑色仿步枪“902”一支、长约111cm的黑色含气瓶和气压计的气枪一支、黑色气筒一个。
3.长约80cm的长管形快排式黑色气枪一把。
(二)书证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两被告人的出生时间等身份情况。
2.到案经过,证实在2017年7月14日,公安民警在惠州市大亚湾区霞涌东城饭店将孙百平抓获归案,在惠东县铁涌镇政府将谢伟槟抓获归案。
3.被告人孙百平家属代为退出犯罪所得1550元。
(三)证人证言
王某的证言:2017年1月份左右,因为饭店的老鼠很多。我就问孙百平网上有没有大力一点的玩具枪用来打老鼠。我就拿200元向孙百平订了一把,之后听说孙百平被抓了我就将枪主动上交了。孙百平买的是一把长管形的气动枪,长约80厘米,黑色的,有一个握把,装小孩玩的那种塑胶子弹,打之前要手动加气压加压,然后把子弹打出去,没有买过子弹,当时寄过来的几根配件,根据说明书组装起来的。后来我们就在店里找了几颗小孩玩玩具枪用的塑胶子弹试了一下,发现打不准,力度不够大,就把这支气枪放到店里没用过了。
(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孙百平的供述:2016年11月份,我开始在网上贩卖枪支,主要贩卖的是手拉鸡(玻璃玩具枪)、兔子(气枪的一种)、牛头(弹簧动力枪)。我的上家是一个微信名叫“AO风尚文玩”(微信号是“tyzm8811”)的人,上家卖的主要是长、中、短各种类型的兔子。
我网络卖枪使用的微信号有三个:第一个昵称“A.o瓶子o(全国招代理)”(微信号“×××”),第二昵称“AAA火记”(微信号“×××”),第三个昵称“打火”(微信号“×××”)。我的客人中印象较深的是一个惠东铁涌的男子,叫“惠东张”。他的微信名是“铅笔碎”(微信号是×××)。我有通过微信号“×××”和“×××”卖给“惠东张”枪支。2016年11月,卖了一把手拉鸡的仿真枪给“惠东张”,收取他100元。2016年12月份,卖了一把牛头(搭配200多颗玻璃弹),收取他800元,我获利50元。2017年3月份,卖了一把兔子(搭配1000发铅弹),收取他3100元,我获利1500元;当时原本是要发子弹磨具给惠东张自己制作子弹的,后来上家没有磨具了才改发的一千发子弹。“惠东张”是通过微信付款给我的。
2017年4月份,王某看到我通过微信和卖气枪的顾客聊天,王某就问我有没有便宜点的气枪,约两百多元人民币的。我就跟他说帮他上网淘宝购买便宜的,之后王某就给了我200元,我就通过淘宝网买了一把快排的气枪零部件,然后按照网上搜索到的图片和王某一起将气枪零部件组装好,王某购买的气枪是用来打老鼠的。
2.谢伟槟供述:2016年年底,我通过微信“铅笔碎”(微信号:134××××0748)向“AAA火记”(微信号:×××)购买三支枪,第一支是手枪“645”,弹簧动力,子弹是玻璃珠,仿手枪;第二支型号是“902”,长度约1.2米,动力是弹簧,子弹是玻璃珠的长枪,仿步枪,购买价格是900元。2017年春节后没多久,我通过微信向“A.o瓶子o(全国招代理)”(微信号:×××)购买一支3100元的气枪,分五次邮寄零部件给我的,然后我根据对方发来的视频自己组装。配了1000发铅弹、气瓶和打气筒,该气枪的动力是气体,我自己通过给气瓶打气,然后枪通过气瓶的高压气体发射铅弹。现在该气枪还剩下800多发铅弹。我买枪的目的是为了打鸟。我介绍了我老婆的表弟“阿扁”买过枪,我把对方名片发给了“阿扁”,他是否有购买我就不清楚了。
(五)鉴定意见
痕迹鉴定书,证实了枪形物证编号为【2017】H0059-1的一支枪形不具备枪支的条件,但具备认定仿真枪的条件,是仿真枪。送检的物证标号为【2017】H0059-2,【2017】H0059-3,【2017】H0059-4的枪形物品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送检的物证编号为【2017】H0059-5的950枚弹形物品均为5.50mm气枪弹。
(六)相关笔录
1.孙百平辨认出王某就是让其帮忙购买气枪的人。王某辨认出孙百平就是在其饭店打工并在网上帮其购买一支玩具枪的孙百平。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案发地点位于惠东县平山红光居委会象山白地五巷20号。经勘查,在卧室二的沙发西侧靠西墙位置摆有一张书桌,在抽屉内查获枪形物一支,在书桌与沙发之间位置查获气筒一个。在客厅的电视柜与音响之间地面上查获枪形物一支。在南侧沙发北侧旁边见有一张茶几,在此查获铅弹和玻璃珠。
案发地点位于惠州市大亚湾区霞涌东城饭店。经勘查,在现场二楼楼梯阁楼处,有六个枪形物部件。
(七)视听资料
1.微信账号截图照片,经由被告人孙百平、谢伟槟指认,孙百平是用微信名“A.o瓶子o(全国招代理)”(微信号:×××)、微信名“打火”(微信号:×××)、微信名“AAA火记”(微信号:×××)卖气枪给人的。微信名“铅笔碎”(微信号:×××)就是谢伟槟(“惠东张”)的微信。
2.微信朋友圈截图,经由被告人孙百平指认,其发到朋友圈的信息就是卖气枪的信息。
3.微信聊天截图,经由被告人孙百平、谢伟槟指认,所截图的微信聊天记录就是孙百平与顾客聊买卖气枪的记录、及与同行聊如何安装气枪的记录。谢伟槟与孙百平的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百平非法贩卖气枪2支、气枪弹1000发、非法购买气枪1支,被告人谢伟槟非法购买气枪2支、气枪弹1000发,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百平、谢伟槟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本案非法买卖的枪支、弹药大部分均已追缴归案,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被告人孙百平、谢伟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对两被告人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百平积极退出犯罪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孙百平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百平具有坦白情节、退赃、未造成严重后果、无前科、系初犯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谢伟槟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谢伟槟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一贯表现良好、当庭认罪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由于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谢伟槟并未有减轻处罚情节,故被告人谢伟槟的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谢伟槟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缴获的涉案违禁物品、作案工具和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百平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2021年1月13日止。)
二、被告人谢伟槟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2020年7月13日止。)
三、扣押的黑色仿步枪“902”一支、黑色含气瓶和气压计的气枪一支、长管形快排式黑色气枪一支、仿真枪一支、铅弹950发、玻璃弹192发、黑色气筒一把,依法予以没收,上述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缴获的VIVOX7手机一部、三星SM-G6100手机一部、华为ATH-AL00手机一部和赃款人民币1550元,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卓建新
审判员 房耀庆
人民陪审员 周文斌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罗宇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