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逃法网:致人轻伤逃跑3个月被抓后认罪伏法

【案件实情】2015年3月30日8时许,被告人陈河利陈某伙同田德富田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白石村委白石洞美佳百货旁某百货旁,使用砍刀将与田德富田某有过纠纷的被害人吴某砍伤(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后逃跑。同年6月24日,陈河利陈某在云南省昆明市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惠阳律师邱文峰认为:被告人陈河利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根据本案事实和情节,不宜适用缓刑。

案号: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6)粤1303刑初5号

被告人信息:被告人陈河利陈某,男,199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县。因本案于2015年6月2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30日晚,被告人陈河利陈某伙同田德富田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白石村委白石洞美佳百货旁某百货旁,使用砍刀将与田德富田某有过纠纷的被害人吴某砍伤(经法医检验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后逃跑。同年6月24日,陈河利陈某在云南省昆明市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破案后,未缴获作案工具砍刀。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抓获经过等。被告人陈河利陈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河利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判决结果:

被告人陈河利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2016年6月23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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