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摩托车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

【案情简介】2016年4月20日傍晚,被告人张九荣接到同案犯赵某(另案处理)的来电,约其到鑫元大酒店会面聊天。当晚8时许,张九荣到达大亚湾区澳头鑫元大酒店与赵某见面,赵某提出向张九荣“购买”一辆摩托车作为自己日常生活所用,双方约好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交易。随后,张九荣在澳头三星KTV门前停车场,盗走被害人张某亮的喜马牌男装二轮摩托车,并将摩托车推到赵某上班的鑫元大酒店门口。赵某看到摩托车后,张九荣教赵某从锁头里面将一根红线和黑线接在一起打着火;接着,赵某让张九荣把摩托车的车头打火的钥匙锁、油箱盖子、保险杠、挡泥板换掉。张九荣遂将摩托车开到妈庙桥头边的平兴摩托车配件店修理。次日,张九荣将修好的摩托车交付给赵某。案发后,公安民警在张九荣的配合下找到了赵某,并从赵某处扣押该摩托车且发还给被害人张某亮。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360元。

2016年5月2日下午,被告人张九荣在澳头大江新都会小区门口,盗窃被害人赵某2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广阳公主100C女装二轮摩托车,并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给了经营摩托车维修店的张某良。案发后,该摩托车已发还给被害人赵某2。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428元。

【大亚湾法院】被告人张九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价值4788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九荣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九荣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协助抓捕同案犯赵某,属立功,且两辆被盗摩托车经追缴均已发还给被害人,综上量刑情节对被告人张九荣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九荣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九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1391刑初190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九荣,男,1988年9月1日出生,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9月17日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1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4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5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6〕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九荣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林雪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九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20日傍晚,被告人张九荣接到朋友赵某(另案处理)的来电,约其到鑫元酒店会面聊天。当晚8时许,张九荣到达大亚湾区澳头鑫元酒店与赵某见面,赵某提出向张九荣购买一辆摩托车作为自己日常生活所用,双方约好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交易。随后,张九荣在澳头三星KTV门前停车场,盗走被害人张某亮的喜马牌男装二轮摩托车,并将摩托车推到赵某上班的鑫元大酒店门口。赵某看到摩托车后,张九荣教赵某从锁头里面将一根红线和黑线接在一起打着火;接着,赵某让张九荣把摩托车的车头打火的钥匙锁、油箱盖子、保险杠、挡泥板换掉。张九荣遂将摩托车推到开到妈庙桥头边的平兴摩托车配件店修理。次日张九荣将修好的摩托车交付给赵某。

2016年5月2日下午,被告人张九荣在澳头大江新都会小区门口,盗窃被被害人赵某2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广阳公主100C女装二轮摩托车,并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给了经营摩托车维修店的张某良。

2016年5月4日张九荣被抓获。公安机关根据张九荣的供述和指认,从赵某手中找回张某亮被盗的摩托车。

经物价鉴定,张某亮被盗的喜马牌男装二轮摩托车价值3360元,赵某2被盗的广阳公主100C女装二轮摩托车价值1428元。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张九荣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九荣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0日傍晚,被告人张九荣接到同案犯赵某(另案处理)的来电,约其到鑫元大酒店会面聊天。当晚8时许,张九荣到达大亚湾区澳头鑫元大酒店与赵某见面,赵某提出向张九荣“购买”一辆摩托车作为自己日常生活所用,双方约好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交易。随后,张九荣在澳头三星KTV门前停车场,盗走被害人张某亮的喜马牌男装二轮摩托车,并将摩托车推到赵某上班的鑫元大酒店门口。赵某看到摩托车后,张九荣教赵某从锁头里面将一根红线和黑线接在一起打着火;接着,赵某让张九荣把摩托车的车头打火的钥匙锁、油箱盖子、保险杠、挡泥板换掉。张九荣遂将摩托车开到妈庙桥头边的平兴摩托车配件店修理。次日,张九荣将修好的摩托车交付给赵某。案发后,公安民警在张九荣的配合下找到了赵某,并从赵某处扣押该摩托车且发还给被害人张某亮。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360元。

2016年5月2日下午,被告人张九荣在澳头大江新都会小区门口,盗窃被害人赵某2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广阳公主100C女装二轮摩托车,并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给了经营摩托车维修店的张某良。案发后,该摩托车已发还给被害人赵某2。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428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喜马牌男装二轮摩托车一辆,广阳公主100C女装二轮摩托车一辆,均依法扣押并已发还给被害人。

(二)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九荣的身份情况,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2、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5月2日19时许被害人赵某2报案称摩托车被盗,接报后,民警立即展开调查,发现被告人张九荣有重大作案嫌疑,并于2016年5月4日17时将被告人张九荣传唤归案。公安民警在张九荣的配合下找到了赵某,并找回该摩托车。

3、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张九荣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9月17日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1年1月20日刑满释放。

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赵某因2016年4月20日晚向张九荣收购赃物摩托车一辆被处以行政处罚。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赵某2的陈述:2016年5月2日凌晨3时许,我把摩托车停放在澳头大江新都会2栋门口锁好就上去睡觉,到了下午16时许,我下来发现摩托车不见了,查监控发现是在15时25分左右,被一个穿着保安制服的男子撬锁推走了,之后就报警了。被盗摩托车是一部白色的燃油型女装二轮摩托车,品牌是广阳公主,当时摩托车的后轮锁了大锁。

2、被害人张某亮的陈述:2016年4月20日晚20时10分许,我将摩托车停放在大亚湾澳头三星KTV一楼门前的停车场内,然后就到三楼的KTV里面去玩了,到了21时15分许我出来后就发现摩托车不见了。我停放摩托车时没有锁,该停车场也没有专人看管。被盗的摩托车是一辆黑色男装二轮摩托车,品牌是喜马牌,登记车辆购买人是我弟弟张红光。

(四)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良的证言:2016年5月2日下午,我在澳头黄鱼涌澳头村的永兴摩托车行帮人维修摩托车,有一名陌生男子身穿蓝色制服(臂章有“执勤”字样)推着一辆白色女装摩托车去到我店门前,问我换锁要多少钱,后来该名男子可能嫌贵就走了,过了大约二十分钟,该名男子不知道如何启动了摩托车又开回我的店里跟我借工具,然后我们聊起来了,该名男子就说这是执勤拦到的摩托车,说300元卖给我,我要求要开单据并由他在上面签名确认,他说好。于是我查看了这辆摩托车的车架号码,写了一张有“收到罚没女装白色摩托车一辆,车架5CBT09A2019172”等字样的收款收据,该名男子在上面签名“张九荣”,然后拿了300元就走了。

经张某良辨认相片,辨认出被告人张九荣系该名男子。

2、证人刘某良的证言:2016年4月21日,我印象中当时有一名青年男子开着一辆男装二轮摩托车到我的摩托车配件店里说要换一个套锁,换好之后又说要换保险架、油箱包套和后车轮的挡泥板。当时那辆摩托车好像是黑色的,油箱包换成了红色。

经刘某良辨认相片,辨认出被告人张九荣系该名男子。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张九荣的供述和辩解:我盗窃了两辆摩托车。

第一次是2016年4月20日晚上8点,我接到赵某的电话叫我过去鑫元酒店,到了鑫元酒店后赵某跟我说他以前那台旧的摩托车刹车不行,叫我去弄(意思是去偷)一台给他,还叫我不要给人发现了,我们商量好了价钱300元后,我就到处寻找目标。走到三星KTV门口发现一台男装太子摩托车没有锁停放在那里,看无人看管我就将那台摩托车盗走了。我将偷来的摩托车一直推到鑫元酒店门口时,赵某看到我了,他叫我推到鑫元酒店后门的路边去,后赵某又将我偷来的摩托车推到鑫元酒店的地下停车场。

第二次是2016年5月2日下午1点左右,我穿着保安制服到了大江新都会门口,看见一辆白色的女装摩托车没有锁,看周围也没有人,我就把那辆摩托车推走了。推到妈庙红绿灯的一间摩托车店借了把剪刀把打火线剪断,然后将摩托车上的一根红线和黑线接在一起把车打着火后就开走了,开到黄鱼涌的一间摩托车店,问老板要不要那辆摩托车,我跟他说是大亚湾交警扣来的,他说要,我就以300元的价格把摩托车卖给了他,他还开了一张收据给我。

经张九荣辨认照片,辨认出赵某。

2、同案犯赵某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4月的一个晚上,我在鑫元酒店上班,下午5点左右我发微信给张九荣让他过来鑫元酒店一趟,他大概半小时后来到鑫元酒店,我跟他说我想买一台摩托车送孩子上学,问张九荣那里有没卖摩托车,他说有,我就让张九荣推过来看一下。到了晚上9点左右张九荣就推着一辆男装太子摩托车过来,但是打不着火,我就让他将摩托车推到鑫元酒店后门等我,大概10分钟后我过去后门找他,那时他已经将摩托车推到鑫元酒店的地下停车场里了,他教我从锁头里将一根红线和黑线接在一起打着火,然后我给了张九荣100元,并叫他第二天把钥匙锁、油箱的盖子、保险杠、挡泥板都换成新的才把剩下的200元给他。第二天,张九荣将摩托车从鑫元酒店地下停车场推到妈庙桥旁边的一家摩托车店换零件,下午2点左右我送小孩上学路过那家摩托车店,被张九荣叫住,我进店叫老板再将保护电池的壳也换了,全部换好后我给了摩托车店老板150元修理费。然后我把向张九荣买的这辆摩托车开回鑫元酒店的地下停车场,张九荣开我旧的那辆摩托车回到鑫元酒店的地下停车场,我就把剩余的200元给了张九荣。张九荣跟我讲过他有偷过摩托车去卖。我是因为贪小便宜,所以想廉价购买一辆摩托车。

(六)鉴定意见,证实被盗喜马牌男装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360元,被盗广阳公主100C女装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428元。(七)现场勘验材料、现场照片,证实作案现场分别位于大亚湾澳头新澳大道大江新都会2栋门前、大亚湾澳头三星KTV一楼门前。

(八)视频监控录像,证实2016年5月2日16时17分,被告人张九荣将停放在澳头大江新都会小区门口的一辆摩托车推离小区。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来源合法,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九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价值4788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九荣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九荣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协助抓捕同案犯赵某,属立功,且两辆被盗摩托车经追缴均已发还给被害人,综上量刑情节对被告人张九荣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九荣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九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4日起至2017年1月3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陈密

审判员  房耀庆

人民陪审员  张帆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雅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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