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摩托车造成交通事故构成危险驾驶罪

被告人谭*明于2018年8月25日20时许,跟几个朋友在大亚湾喝酒,期间其喝了3两牛栏山牌白酒。当晚22时许,谭*明无证驾驶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从大亚湾爱*路行驶到兴*路,与张*清驾驶的无牌电动车发生碰撞。交警到现场处理,认定谭*明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场查获醉酒驾驶的谭*明。

被告人谭*明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无牌摩托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1391刑初3*9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明,男,199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现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1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8〕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明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11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黄国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明于2018年8月25日20时许,跟几个朋友在大亚湾喝酒,期间其喝了3两牛栏山牌白酒。当晚22时许,谭*明无证驾驶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从大亚湾爱*路行驶到兴*路,与张*清驾驶的无牌电动车发生碰撞。交警到现场处理,认定谭*明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场查获醉酒驾驶的谭*明。

经广东**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测,谭*明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5.38毫克100毫升。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含量检测报告书、事故认定书,被告人谭*明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照片及抽血检验照片、现场抽血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明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无牌摩托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谭*明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谭*明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七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日起至2018年11月24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林木英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陈雅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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