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危害公共安全被判缓刑并处罚金

大亚湾辩护律师:2018年05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刘宇鑫和朋友在大亚湾区一个饭店吃饭,期间,刘宇鑫喝了2瓶多的玻璃瓶装百威啤酒,吃完饭后其驾驶一辆无号牌女装摩托车载朋友叶某回家,从大亚湾区霞涌方向经石化大道往深圳方向行驶,途径石化大道上田路口红绿灯路段闯红灯行驶时,与廖志谋驾驶从深圳往上田村方向左转弯行驶的普通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刘宇鑫、叶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1391刑初228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宇鑫,男,199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宁县,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窦雍岗,广东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8〕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宇鑫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刘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宇鑫及其辩护人窦雍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05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刘宇鑫和朋友在大亚湾区一个饭店吃饭,期间,刘宇鑫喝了2瓶多的玻璃瓶装百威啤酒,吃完饭后其驾驶一辆无号牌女装摩托车载朋友叶某回家,从大亚湾区霞涌方向经石化大道往深圳方向行驶,途径石化大道上田路口红绿灯路段闯红灯行驶时,与廖志谋驾驶从深圳往上田村方向左转弯行驶的普通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刘宇鑫、叶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广东淡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刘宇鑫的送检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1.39毫克100毫升。

另查明,被告人刘宇鑫于2018年6月20日赔偿了被害人叶某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宇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含量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被告人刘宇鑫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照片及抽血检验照片、现场抽血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宇鑫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宇鑫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宇鑫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坦白情节、赔偿被害人的损失、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当场昏迷,失去逃离现场的能力,故不存在自动投案的情形,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刘宇鑫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刘宇鑫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宇鑫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林木英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雅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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