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8日20时许,被告人沙林兵(无驾驶资格)在其同事杨某家喝了一支玻璃瓶装的雪花牌啤酒后,于次日凌晨O时许,在醉酒状态下驾驶乘载有杨某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上田村出发,沿着龙山五路往光明新村方向行驶,行驶至海纳制品厂门前路段时,因刹车避让车辆致使摩托车侧滑摔倒,造成摩托车损坏,沙林兵与杨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接报后立即赶往现场将其查获,并将其带到三和医院抽血化验。经广东淡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沙林兵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38.32毫克/100毫升。2018年1月15日,大亚湾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沙林兵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日,沙林兵得到杨某的谅解。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1391刑初47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沙林兵,男,1997年4月8日出生,彝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光新村一出租屋,大亚湾区比亚迪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月15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月22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5月24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慧菁,广东惠天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8〕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沙林兵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沙林兵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裁定中止审理。2018年5月24日,被告人沙林兵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裁定恢复审理。本案于2018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叶云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沙林兵及其指定辩护人陈慧菁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月8日20时许,被告人沙林兵(无驾驶资格)在其同事杨某家喝了一支玻璃瓶装的雪花牌啤酒后,于次日凌晨O时许,在醉酒状态下驾驶乘载有杨某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上田村出发,沿着龙山五路往光明新村方向行驶,行驶至海纳制品厂门前路段时,因刹车避让车辆致使摩托车侧滑摔倒,造成摩托车损坏,沙林兵与杨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接报后立即赶往现场将其查获,并将其带到三和医院抽血化验。经广东淡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沙林兵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38.32毫克/100毫升。2018年1月15日,大亚湾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沙林兵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日,沙林兵得到杨某的谅解。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沙林兵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沙林兵拘役二个月至五个月。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沙林兵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
其指定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沙林兵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没有异议。2.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3.被告人沙林兵自愿认罪,悔罪真诚深刻。4.被告人沙林兵具有坦白情节。5.受害人杨某存在过错,且已谅解被告人。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8日20时许,被告人沙林兵在其同事杨某家喝了一支玻璃瓶装的雪花牌啤酒后,于次日凌晨O时许,在醉酒状态下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杨某从上田村出发,沿着龙山五路往光明新村方向行驶,行驶至海纳制品厂门前路段时,因刹车避让车辆致使摩托车侧滑摔倒,造成摩托车损坏,沙林兵与杨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接报后立即赶往现场将其查获,并将其带到三和医院抽血化验。
经广东淡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沙林兵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38.32毫克/100毫升。
2018年1月15日,大亚湾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沙林兵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日,沙林兵得到杨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物证
摩托车一辆。(有照片附卷)
(二)书证
1.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的出生时间等身份情况,其在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2.到案经过,证实了沙林兵于2018年1月9日发生交通事故后,民警发现被告人有酒后驾车嫌疑,遂带至惠阳区三和医院抽取血样进行酒精含量检验,血液样本中检出的乙醇成份,含量为138.32毫克100毫升。2018年1月15日被大亚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2日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3.现场抽血检测照片,证实被告人沙林兵因酒后驾车行为被带至医院进行现场抽血检验。
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沙林兵没有机动车驾驶证。
5.事故认定书,证实事故的发生被告人沙林兵负全部责任。
(三)杨某的证言:2018年1月8日20时许,沙林兵和我在我的出租屋一起喝酒吃东西,直到凌晨00时许,沙林兵要回去他的出租屋,就驾驶摩托车搭载我回去,我们在途中就摔倒了。摩托车是我的,没有车牌,沙林兵没有驾驶证。当晚我喝了一瓶玻璃瓶装的(雪花牌)啤酒,沙林兵喝了两瓶。
(四)被告人沙林兵的供述和辩解:2018年1月9日凌晨00时许,我在同事杨某家中喝了一瓶玻璃瓶装的(雪花牌)啤酒大概500毫升后,无证驾驶杨某的无号牌黑色女装摩托车搭载杨某从大亚湾西区上田村卫生站出发,行驶至海纳制品厂门前,因避让一部突然掉头的小车导致车辆侧滑摔倒。
(五)鉴定意见
证实送检的沙林兵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38.32毫克100毫升。
(六)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光碟一张,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以及抽血检验现场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林兵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沙林兵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沙林兵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当庭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根据大亚湾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中认定被告人沙林兵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杨某对此次事故不负责任,且被害人杨某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过错,故被告人沙林兵的指定辩护人提出“受害人杨某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沙林兵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五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沙林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5日起至2018年4月15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终止日顺延,取保候审121日,即刑期顺延至2018年8月13日。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卓建新
审判员 房耀庆
人民陪审员 张帆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雅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