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热遭拒拿菜刀将老婆和继子砍伤被判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

【案情简介】2016年2月8日23时许,被告人姚某喝酒后回到被害人杨某甲租住的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白石村富恩苑某室,因想与被害人杨某甲亲热遭到拒绝,并被被害人杨某甲打了几耳光,被告人姚某遂跑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砍了被害人杨某甲几刀,又砍了继子杨某乙(2006年9月17日出生)两刀,致被害人杨某甲双侧顶骨骨折、双侧顶部头皮裂伤、右面部皮肤裂伤、左手掌左前臂皮肤裂伤、左侧尺骨骨折,致被害人杨某乙左顶区硬膜外血肿、额骨双侧骨折、头皮裂伤。后被害人杨某甲和杨某乙跑到楼下,楼下保安员见状打电话报警,公安民警到场后将被告人姚某抓获归案,在案发现场收缴作案工具菜刀1把。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被害人杨某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惠阳法院】被告人姚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姚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与被害人杨某甲是夫妻,本案因生活琐事矛盾所引发,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关于被告人姚某有主动报案的辩解,经查,公安机关接报警、出警部门均没有被告人姚某使用手机报案记录,被告人姚某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姚某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1303刑初字第280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3014,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6年2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行政拘留,同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6)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佳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8日23时许,被告人姚某喝酒后回到其租住的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白石村富恩苑某室,因要求与被害人杨某甲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而引发矛盾,遂跑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将杨某甲及其儿子杨某乙(2006年9月17日出生)的头部、手部砍伤。经鉴定:伤者杨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伤者杨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抓获经过等。被告人姚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姚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辩称其有打电话报警。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8日23时许,被告人姚某喝酒后回到被害人杨某甲租住的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白石村富恩苑某室,因想与被害人杨某甲亲热遭到拒绝,并被被害人杨某甲打了几耳光,被告人姚某遂跑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砍了被害人杨某甲几刀,又砍了继子杨某乙(2006年9月17日出生)两刀,致被害人杨某甲双侧顶骨骨折、双侧顶部头皮裂伤、右面部皮肤裂伤、左手掌左前臂皮肤裂伤、左侧尺骨骨折,致被害人杨某乙左顶区硬膜外血肿、额骨双侧骨折、头皮裂伤。后被害人杨某甲和杨某乙跑到楼下,楼下保安员见状打电话报警,公安民警到场后将被告人姚某抓获归案,在案发现场收缴作案工具菜刀1把。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被害人杨某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2月23日对本案立案侦查。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姚某的年龄、身份。

3、户口本、结婚证,证实被告人姚某与被害人杨某甲系夫妻、与杨某乙系继父子关系。

4、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2月8日23时许,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警在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白石村富恩苑楼下抓获被告人姚某。

5、收缴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白石村富恩苑某房内收缴作案工具家用菜刀1把。

6、××证明书、诊断报告单,证明被害人杨某甲被砍伤致双侧顶骨骨折、双侧顶部头皮裂伤、右面部皮肤裂伤、左手掌左前臂皮肤裂伤、左侧尺骨骨折,被害人杨某乙被砍伤致左顶区硬膜外血肿、额骨双侧骨折、头皮裂伤。

7、出警单位查询资料,证实公安机关未接到被告人姚某相关手机号码电话的报警记录。

8、被害人杨某甲陈述:2016年2月8日23时许,我和儿子在租住的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白石村富恩苑某室的房间内玩,被告人姚某从外面回来就想与我亲热,我不肯打了他几耳光,被告人姚某就跑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砍我,我的儿子杨某乙(2006年9月17日出生)叫他不要砍我,被告人姚某又跑过去砍我儿子,我跪在地上求他不要砍我儿子,以后什么都听他的,之后我与儿子就跑到楼下,楼下保安员见状就打电话报了警。经辨认照片,指认被告人姚某就是拿菜刀砍伤她和她儿子的人。

9、被害人杨某乙陈述:2016年2月9日0时许,在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白石村富恩苑某房,我看到继父姚某拿菜刀砍了我妈妈杨某甲几刀,后继父又拿菜刀砍了我两刀。

10、被告人姚某供述:2016年2月9日0时许,我回到杨某甲租住的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白石村富恩苑某室的出租屋房间,因想与杨某甲亲热,她不肯打了我几耳光,说死都不会让我碰她,我忍不住就跑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对她砍了几刀,把她与她前夫生的小孩杨某乙也砍了两刀,看到杨某甲和小孩跑下楼,我就把菜刀放在房间跟着下楼。

11、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一级。

12、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白石村富恩苑某房内,与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陈述、被告人姚某供述的地址一致。

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姚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与被害人杨某甲是夫妻,本案因生活琐事矛盾所引发,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关于被告人姚某有主动报案的辩解,经查,公安机关接报警、出警部门均没有被告人姚某使用手机报案记录,被告人姚某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姚某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8日起至2018年6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翟雄文

审判员  马慧强

审判员  余学全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田碧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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