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交通法规致一人死亡被惠阳法院判有期徒刑

【案情简介】2016年12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辉驾驶粤L×××××小型轿车与何某驾驶粤L×××××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碰撞后被告人李某辉的小轿车又与被害人杨某1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杨某1受伤及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害人杨某1于2017年8月4日经医治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辉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何某负次要责任,被害人杨某1对事故不负责任。案发后,李某辉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事故。

下面为此案件的法院判决: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1303刑初19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辉,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叶县,因本案于2017年10月1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叶倚珊,广东颂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7)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辉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辉驾驶粤L×××××小型轿车与何某驾驶粤L×××××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碰撞后李某辉的小轿车又与被害人杨某1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1受伤及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害人杨某1于2017年8月4日经医治无效死亡。被告人李某辉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何某负次要责任,杨某1对事故不负责任。案发后,李某辉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事故。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抓获经过等。被告人李某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导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辉系自首,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辉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李某辉主观罪过较轻;2、被告人李某辉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3、建议对被告人李某辉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辉驾驶粤L×××××小型轿车与何某驾驶粤L×××××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碰撞后被告人李某辉的小轿车又与被害人杨某1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杨某1受伤及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害人杨某1于2017年8月4日经医治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辉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何某负次要责任,被害人杨某1对事故不负责任。案发后,李某辉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事故。

上述犯罪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何某、杨某2证言;被告人李某辉的供述;民权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和交通事故照片;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殡葬证、火化证;注销证明;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正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正本);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正本);诊断证明书;惠阳三和医院出院证明书;惠阳三和医院疾病证明书;惠阳三和医院出院记录;惠阳三和医院CT检查诊断报告书;惠阳三和医院DR查诊断报告书;民权县中医院诊断证明书;民权县中医院入院记录;河南省民权县中医院16层超高速螺旋CT检查报告单;民权县中医院脱落细胞学诊断报告;民权县中医院影像诊断报告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辉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辉案发后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除建议适用缓刑外,其余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的事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2018年6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翟雄文

人民陪审员  林冠超

人民陪审员  温颖慧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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