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一块规控不准建的地诉请卖方退款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张XX,男,汉族,1971年11月3日生,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XXXXXX,身份证号4206XXXXXXX17。

被告一:段XX,女,汉族,1979年10月12日生,户籍住址湖北省XX县XXXXX组,身份证号422123XXXXX42。

被告二:陈XX,男,香港居民号HXXX3(5)。

被告三:梁XX,女,汉族,户籍住址河南省太康XXX村村,身份证号4127XXX26。

诉讼请求:

1、要求三被告共同归返还原告人民币200000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在2016年6月中旬,被告三梁XX从事房地产中介,见原告有意购买城镇土地使用权建房,便介绍与被告一段XX见面商洽。

2016年6月19日,三方见面。被告一段XX拿出了(原)惠阳市规划局编号11XX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用地单位陈瑞庭,用地项目名称建房,用地位置石古坳规划区XX号。并附有红线图、国有土地使用费审批表。被告一段XX并声称取得权利人被告二陈瑞庭的全权委托公证书,有权全权处理。该公证书只给原告查看,并未交给原告。随后,以被告二陈瑞庭作出卖方,被告一段XX作为其代理人,原告作为买方,被告三梁XX作为中介方,三方签署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及居间合同》(下简称合同),约定上述土地交易总价46万元,签订合同之日交纳定金20万元。合同中还约定了其他事宜。当日,原告依约支付了20万元,被告一段XX开具收款收据交给原告手执。

后来,原告多次要求数被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数被告均拖诿未能办理。

再后来,原告了看到了一份文件,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淡水街道新桥片区11平方公里建设用地实施规划控制的通知》。该文件载明了规控的四至范围为:东至惠大高速;南至厦深高铁,西临内环东路,北至白云路。通知第四条 住建、国土资源、房产、工商、公共资源交易等有关部门从即日起暂停办理规划控制区的相关业务,该文件还有其他内容,详见证据所附。

因所涉土地在此规控中,原告见无法达到购地建房的目的,又因数名被告均未能留有通讯地址及电话,原告只有被告三梁XX的电话,便向被告三梁XX表明并要求其向卖方及卖方代理人转告:一、该合同无效。合同因为违反政府文件不得转让的规定而无效。二、即使合同有效,也可以被撤销。因1、很可能无权代理。无法确定被告二的全权委托是否可以查证,是否被撤销。2、原告基于建房目的购地,但交易地块因属规控地块,有重大误解、明显公平的情形,违背了原告的真实意思。三、该合同也已符合同解除条件。原告多次催告数被告履行合同义务,数被告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又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不履行,原告也认为,因规控文件,本合同的也根本无法履行。另外,即使是作为定金,20万也远超出46万的20%。

原告居住在深圳,也多次跑到惠阳办理,催告,数被告一直未能按原告以上述理据,退回原告所交款项,违反了合同法及民法的相关规定,侵害原告的利益,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9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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