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非法音像制品犯侵犯著作权罪(未遂)单处罚金二千元

【案情简介】从2016年10月10日开始,被告人陈某在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某地路边一摊位帮助一名“老妇女”(姓名不详,另案处理)贩卖可疑光碟。同年11月1日19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陈某,当场缴获可疑光碟共610张。经惠州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鉴定,扣押的610张音像制品属于非法音像制品。

【惠阳法院】被告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音像制作者的许可,销售发行其音像作品光碟数量610张,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偏高,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侵犯著作权罪(未遂),单处罚金二千元。

(罚金已缴纳。)

二、缴获的盗版光碟610张,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予以销毁。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1303刑初30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女,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2015年8月25日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对其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30日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被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6)6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日19时许,公安人员在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某路段一摊位抓获被告人陈某,当场缴获610张光碟,经惠州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意见证实缴获的610张光碟属于非法音像制品,经查被告人陈某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和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16年10月份开始帮助一名“老妇女”(另案处理)贩卖盗版光碟并收取非法利益。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物证、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现场勘查记录、抓获经过等。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所缴获的盗版光碟尚未销售,被告人发行盗版光碟的行为未得逞,其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拘役。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对起诉书的指控及量刑建议书均无异议,当庭认罪。

经审理查明,从2016年10月10日开始,被告人陈某在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某地路边一摊位帮助一名“老妇女”(姓名不详,另案处理)贩卖可疑光碟。同年11月1日19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陈某,当场缴获可疑光碟共610张。经惠州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鉴定,扣押的610张音像制品属于非法音像制品。

经法庭质证,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11月1日对本案立案侦查。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陈某的年龄、身份等情况。

3、到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11月1日19时许,在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某地路边一摊位进行查处时,发现有贩卖可疑光碟610张,遂将被告人陈某抓获。

4、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某地路边一摊位。

5、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人员于2016年11月1日在被告人陈某摆卖的地摊进行检查,缴获可疑光碟610张。经辨认,被告人陈某确认上述光碟是其帮人用于贩卖。

6、现场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陈某于2016年11月1日经现场辨认,指认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某地路边一摊位是其帮一名老妇女贩卖可疑光碟的地点。

7、惠州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公安机关送检音像制品的鉴定意见,证实缴获的610张音像制品属于非法音像制品。

8、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陈某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5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3月30日被该院决定对其不起诉处理。

9、被告人陈某的供述:我于2016年10月10日开始在惠阳区秋长街道办某地路边一摊位帮一名老妇女(不知道姓名)贩卖可疑光碟。11月1日19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摊位进行检查时,当场清点可疑光碟共610张。

证据确实,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音像制作者的许可,销售发行其音像作品光碟数量610张,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偏高,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侵犯著作权罪(未遂),单处罚金二千元。

(罚金已缴纳。)

二、缴获的盗版光碟610张,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钟国雄

人民陪审员  练宝忠

人民陪审员  刘广龙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雷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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