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判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情简介】被告人文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于2017年6月份开始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被告人张某某吸食。2017年9月19日,被告人文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约好进行毒品交易,当天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协助公安机关于当晚在惠阳区淡水街道办大皇公一巷17号西北侧将按原计划前来交易毒品的被告人文某某抓获,并当场在其身上缴获疑似毒品9小包(净重7.1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张某某于2016年8月至9月份期间多次容留吸毒人员蒋某1、黄某(均已作行政处罚)、杨某1在其租住的某某室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7年9月19日17时许,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归案,并在其住处缴获吸毒工具“冰壶”一个。经使用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盒检测,张某某、蒋某1、黄某的结果呈阳性。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于2017年8月至9月期间多次容留吸毒人员蒋某1、黄某、杨某1在其租住的某某室吸食冰毒。2017年9月19日17时许,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归案,并在其住处缴获自制吸毒工具一个。

【惠阳法院】被告人文某某多次贩卖少量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文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文某某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其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已予采纳,惟被告人文某某有多次贩卖毒品的行为,不宜宣告缓刑,辩护人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文某某,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与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及量刑情节相符,幅度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已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文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16日折抵刑期16日;判决执行以前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2个月又16天,折抵刑期一个月又8天。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1303刑初18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文某某,曾用名某某某,女,1993年8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17年9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0月5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7年12月21日被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已被本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练可英,广东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17年9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巧珍,广东稳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7)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某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佳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练可英、被告人张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李巧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文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于2017年6月份开始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被告人张某某吸食。2017年9月19日,被告人文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约好进行毒品交易,当天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协助公安机关于当晚在惠阳区淡水街道办大皇公一巷17号西北侧将按原计划前来交易毒品的被告人文某某抓获,并当场在其身上缴获疑似毒品9小包(净重7.1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张某某于2016年8月至9月份期间多次容留吸毒人员蒋某1、黄某(均已作行政处罚)、杨某1在其租住的某某室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7年9月19日17时许,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归案,并在其住处缴获吸毒工具“冰壶”一个。经使用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盒检测,张某某、蒋某1、黄某的结果呈阳性。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被告人文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系立功。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文某某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文某某的辩护人练可英意见是:1、对起诉书指控的贩卖毒品罪名不持异议;2、被告人文某某认罪态度好,悔罪表现强烈,且系初犯偶犯;3、被告人文某某在犯罪实施时,已被检查出怀孕两个月,依法应当宣告缓刑。综上,恳请法庭在量刑时考虑到被告人系初犯,自愿认罪等综合因素,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的指控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张某某的辩护人李巧珍意见是:1、就检察院指控的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2、被告人张某某吸食毒品并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主观上是为了方便自己减肥;3、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4、被告人张某某是当庭认罪,且其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5、被告人张某某存在立功情节,请求法院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文某某于2017年7月23日23时45分、2017年8月6日19时23分、2017年8月31日三次在惠阳区淡水街道办大皇公一巷17号西北侧贩卖冰毒给被告人张某某;交易金额分别为600元、300元、300元,均通过微信转账支付。2017年9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准备再向被告人文某某购买冰毒时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即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文某某抓获,并当场在被告人文某某身上缴获9小袋冰毒,总净重7.1克,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于2017年8月至9月期间多次容留吸毒人员蒋某1、黄某、杨某1在其租住的某某室吸食冰毒。2017年9月19日17时许,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归案,并在其住处缴获自制吸毒工具一个。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7年9月19日对本案立案侦查。

到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7年9月19日17时许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吸毒人员黄某,同日18时许抓获被告人文某某,同日22时抓获吸毒人员蒋某1。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文某某、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及身份信息。

被告人文某某供述,证实其于2017年7月23日23时45分、2017年8月6日19时23分、2017年8月31日三次均在淡水土湖嘉丽宫廷酒店后面小巷贩卖冰毒给被告人张某某;交易金额分别为600元、300元、300元,均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其被抓获时身上缴获9小袋毒品经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称量总净重7.1克

被告人文某某经辨认照片,指认被告人张某某就是向其购买毒品的人;淡水土湖嘉丽宫廷酒店后面小巷就是与被告人张某某交易毒品的地点;9小袋物品是公安机关在2017年9月19日19时从其身上缴获。

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证实其从2014年底开始吸食冰毒,其于2017年7月23日23时45分、2017年8月6日19时23分、2017年8月31日三次在淡水土湖嘉丽宫廷后面小巷向被告人文某某购买冰毒,交易金额分别为600元、300元、300元,均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其准备再次向被告人文某某购买毒品时被抓获,随即配合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文某某抓获。其在2017年8月至9月期间,多次容留吸毒人员蒋某1、黄某、杨某1在其租住的某某室吸食冰毒。某某室是她以黄某名义承租。

被告人张某某经辨认照片,指认被告人文某某就是多次贩卖冰毒给她的人;指认杨某1就是在她租房内吸食冰毒的杨某2;指认黄某就是多次在她租房内吸食冰毒的女子;指认蒋某1就是多次在她租房内吸食冰毒的人;指认淡水土湖嘉丽宫廷后面小巷就是向被告人文某某购买毒品的地点;指认吸毒工具是从其家里搜出与黄某等人用于吸食冰毒;指认某某室就是她容留蒋某1、黄某、杨某1吸毒的地方;指认微信截图就是与被告人文某某交易毒品支付记录。

房屋租赁合同,证实某某室以黄某名义承租。

证人杨某1证言,证实其小名杨某2,其于2017年9月2日早上和张某某、黄某在某某房吸食冰毒。

证人杨某1经辨认照片,指认被告人张某某就是容留其在某某房吸食冰毒的人;指认吸毒工具是与被告人张某某等人用于吸食冰毒;指认某某房就是与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吸食冰毒的地方;

证人蒋某1证言,证实其于2017年9月19日早上与张某某、黄某等人在张某某租住的某某房吸食冰毒。

证人蒋某1经辨认照片,指认黄某就是多次与她一起在张某某租住的某某房吸食冰毒的人;指认被告人张某某就是多次容留她在某某房吸食冰毒的人;指认某某房就是与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吸食冰毒的地方;指认吸毒工具是与被告人张某某等人用于吸食冰毒。

证人黄某证言,证实其与被告人张某某分别于2017年9月16日、17日、18日、19日在张某某租住的某某房吸食冰毒,某某房是张某某以其名义租住,还与蒋某3、“兔子”、杨某2等人一起在以上地点吸食冰毒。

证人黄某经辨认照片,指认被告人张某某就是多次容留其在某某房吸食冰毒的人,指认蒋某1就是与其一起在张某某租住的某某房吸食冰毒的“兔子”;指认某某房就是与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吸食冰毒的地方;指认吸毒工具是与被告人张某某等人用于吸食冰毒。

搜查证、搜查笔录,证实对被告人文某某随身物品进行搜查搜获9小袋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及苹果手机一部;对被告人张某某租住的某某房及随身物品进行搜查,查获一个自制的吸毒工具。

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笔录,证实对公安机关搜查到的被告人文某某9小袋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及苹果手机一部予以扣押,被告人文某某全程参与称量,9小袋白色晶体去皮净重为7.1克;对被告人张某某自制的吸毒工具及苹果手机一部予以扣押。

提取笔录、提取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文某某、张某某的苹果手机进行提取微信和微信转账截图。

被告人文某某、张某某辨认照片,指认两个微信号分别属于被告人文某某和被告人张某某,微信转账是两人毒品交易记录。

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在被告人文某某身上搜获9小袋白色晶体取样送检,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并将鉴定意见通知被告人文某某。

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勘查笔录,证实被告人文某某、张某某毒品交易地点位于淡水街道办大皇公一巷17号西北侧;被告人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地点是淡水街道办教育二路某某室。

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多次贩卖少量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文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文某某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其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已予采纳,惟被告人文某某有多次贩卖毒品的行为,不宜宣告缓刑,辩护人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文某某,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与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及量刑情节相符,幅度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已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文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16日折抵刑期16日;判决执行以前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2个月又16天,折抵刑期一个月又8天。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9日起至2018年4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叶仕

审判长  叶仕平

人民陪审员  练宝忠

人民陪审员  林冠超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梦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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