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1年12月份,被告人黄建新黄某与被害人杨某在惠州市第二届残疾人联合会志愿者活动中相识。2014年3月份起,杨某提出自己想去报考会计职称,黄建新黄某骗称其在广东省人事厅有关系能通过付钱不考试的手段获得证件,随后杨某多名同学陆续找到其并委托其向黄建新黄某购买会计职称、普通话等级证书、教师资格证等,杨某至同年10月份先后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向黄建新黄某支付人民币124850元用于购买证件,黄建新黄某拿到钱后不断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2015年1月16日,杨某报案。黄建新黄某于2016年6月28日在惠州市惠城区演达一路12号鲁惠国际大某酒店被抓获归案。同年8月10日,被告人家属与杨某达成和解协议,已退赔经济损失12.4万元给杨某,取得谅解。
【惠阳法院】被告人黄建新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黄建新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且已退清赃款给被害人,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已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黄建新黄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建新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1303刑初507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建新黄某,男,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因本案于2016年6月2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
辩护人何大尤,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6)4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建新黄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建新黄某及其辩护人何大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底,被告人黄建新黄某与被害人杨某在惠州市第二届残疾人联合会活动中相识。2014年3月份起,杨某提出自己想去报考会计职称,黄建新黄某谎称其在广东省人事厅认识人,能通过付钱不考试的方式获得证件,随后杨某多名同学陆续找到其并委托其向黄建新黄某购买会计职称、普通话等级证书、教师资格证等,杨某先后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向黄建新黄某转账人民币124850元用于购买证件,黄建新黄某拿到钱后不断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2015年1月16日,杨某报案,黄建新黄某于2016年6月28日在惠州市惠城区被抓获归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及相关书证等。被告人黄建新黄某通过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建新黄某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自愿认罪;其家属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其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较轻,无前科,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并向本院提交谅解书1份。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份,被告人黄建新黄某与被害人杨某在惠州市第二届残疾人联合会志愿者活动中相识。2014年3月份起,杨某提出自己想去报考会计职称,黄建新黄某骗称其在广东省人事厅有关系能通过付钱不考试的手段获得证件,随后杨某多名同学陆续找到其并委托其向黄建新黄某购买会计职称、普通话等级证书、教师资格证等,杨某至同年10月份先后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向黄建新黄某支付人民币124850元用于购买证件,黄建新黄某拿到钱后不断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2015年1月16日,杨某报案。黄建新黄某于2016年6月28日在惠州市惠城区演达一路12号鲁惠国际大某酒店被抓获归案。同年8月10日,被告人家属与杨某达成和解协议,已退赔经济损失12.4万元给杨某,取得谅解。
经法庭质证,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被害人杨某的陈述;QQ聊天截图;农行存款账户查询信息;工行存款账户查询信息;招行存款账户查询信息;手机通话记录查询信息;辨认笔录;谅解书;被告人黄建新黄某的供述等。
证据确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建新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黄建新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且已退清赃款给被害人,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已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黄建新黄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建新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
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汪惠强
审判员 钟国雄
人民陪审员 陈惠棠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雷雪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