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管员代为看管收银台趁机偷走现金6300元被判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

【案情简介】被告人李斌系位于惠州市惠阳区三和街道办事处盈丰工业园内“惠州市惠某区飞速网吧”的网管员,2016年10月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李斌值夜班时应该网吧收银员周某的请求代为看管收银台,后其趁机盔走现金人民币6300元后逃离现场。同年10月31日,被告人李斌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盗现金无法缴回。

【惠阳法院】被告人李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斌在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的事实,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责令被告人李斌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退赔被盗现金人民币6300元给被害人惠州市惠阳区飞速网吧。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1303刑初8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斌,曾用名:李小龙,男,1991年4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自报)。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20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2年2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0月31日被羁押,同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6)6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23日、5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日向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本案进行补充侦查。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佳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斌是惠阳区三和街道办事处盈丰工业园飞速网吧的网管员,2016年10月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李斌值夜班时应网吧收银员周某请求代为看管收银台,后趁机盔走现金人民币6300元后逃离现场。2016年10月31日,被告人李斌被抓获。案发后,被盗现金无法缴回。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被告人李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斌系位于惠州市惠阳区三和街道办事处盈丰工业园内“惠州市惠某区飞速网吧”的网管员,2016年10月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李斌值夜班时应该网吧收银员周某的请求代为看管收银台,后其趁机盔走现金人民币6300元后逃离现场。同年10月31日,被告人李斌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盗现金无法缴回。

上述犯罪事实,有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刘某的证言及对作案视频的辨认笔录;被害人周某的陈述及对作案视频、被告人李斌的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对作案视频的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交班记录表;视频资料;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及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证据确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斌在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的事实,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31日起至2017年8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二、责令被告人李斌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退赔被盗现金人民币6300元给被害人惠州市惠阳区飞速网吧。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余学全

人民陪审员  林冠超

人民陪审员  林景宁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古晓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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