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吧趁他人睡觉盗窃其财物被判盗窃罪判处拘役

【案情简介】2017年5月17日,被告人傅辉到大亚湾前兴广场意翔网吧上网坐于B121位置,期间其看见旁边B120位置上网的被害人谢某在睡觉并发现被害人右边裤袋有手机,随即对被害人实施盗窃,并盗得被害人一部金色vivoX9PLUS手机后逃离现场。当其逃至大亚湾区西区水口新村路旁时发现盗得的手机需要开机密码,遂将该手机扔掉。

【大亚湾法院】被告人傅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傅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傅辉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的量刑建议,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傅辉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二、责令被告人傅辉退赔被害人谢某损失3133元。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1391刑初180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傅辉,男,199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21日被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6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惠州市看守所。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7〕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傅辉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黄国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傅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7日,被告人傅辉到大亚湾前兴广场意翔网吧上网坐于B121位置,期间其看见旁边B120位置上网的被害人谢某在睡觉并发现被害人右边裤袋有手机,随即对被害人实施盗窃,并盗得被害人一部金色vivoX9PLUS手机后逃离现场。当其逃至大亚湾区西区水口新村路旁时发现盗得的手机需要开机密码,遂将该手机扔掉。

上述事实,被告人傅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人陈某的证言,被害人谢某的陈述,被告人傅辉的供述和辩解,视频监控录像,价格认定结论书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傅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傅辉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的量刑建议,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傅辉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二、责令被告人傅辉退赔被害人谢某损失3133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林木英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宇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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