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7年7月8日10时许,被告人王小波在大亚湾西区移民村众八网吧上网时,看到旁边上网的被害人余某1睡着了,且其桌面上放着一部苹果6S手机,于是王小波趁四周没有人,将手机拿走并逃离现场。后王小波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该手机卖给了路边的一名男子。
【大亚湾法院】被告人王小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小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小波曾因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小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二、责令被告人王小波退赔被害人余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2591元。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1391刑初266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小波,男,1995年7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2013年8月4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7天;2014年11月4日因抢劫罪、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6个月;2017年5月12日因盗窃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7月10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7〕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小波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涂乔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小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8日10时许,被告人王小波在大亚湾西区移民村众八网吧上网时,看到旁边上网的被害人余某1睡着了,且其桌面上放着一部苹果6S手机,于是王小波趁四周没有人,将手机拿走并逃离现场。后王小波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该手机卖给了路边的一名男子。
经大亚湾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被盗玫瑰金苹果6S手机价格为2591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王小波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小波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小波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小波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小波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8日10时许,被告人王小波在大亚湾西区移民村众八网吧上网时,看到旁边上网的被害人余某1睡着了,且其桌面上放着一部苹果6S手机,于是王小波趁四周没有人,将手机拿走并逃离现场。后王小波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该手机卖给了路边的一名男子。
经大亚湾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被盗玫瑰金苹果6S手机价格为2591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的出生时间等身份情况。
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小波于2017年7月10日在大亚湾区西区比亚迪茶山村市场一网吧被抓获归案。
3.大亚湾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二份,证实王小波于2014年11月4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王小波于2017年5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二、证人李某的证言:他是大亚湾区西区众八网吧网管。2017年7月8日10时许,有一名正在上网的顾客到前台称手机不见了,让帮忙查监控。通过查看监控发现是坐在该男子旁边的顾客将那名男子的手机盗走并迅速离开网吧。盗走手机的顾客在网吧登记的名字是王小波。
三、被害人余某1的陈述:2017年7月8日9时许,他到西区移民村众八网吧145号桌上网,后来他趴在桌上睡着了。10时40分许,他醒来后发现放在桌上的玫瑰金苹果6S手机不见了。通过查看监控录像,他看到是一名在他隔壁上网的男子将他手机盗走,该男子在网吧登记的身份信息中姓名是王小波,身份证号是。
四、被告人王小波的供述与辩解:2017年7月7日21时许,他在西区众八网吧通宵上网,后躺在椅子上睡着了。到了次日早上10时许,他睡醒后去柜台激活网卡继续上网,他回到通宵的那台电脑前看到隔壁一个男子睡着了,桌面有一包没有开的辣条,他因肚子饿就拿了辣条,他拿开辣条时就看到有一部苹果手机,他环顾四周没人后就把桌面的手机拿走并离开了网吧,到了晚上他就在移民村往塘尾村方向的路上将盗来的手机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名男子。
五、鉴定意见
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的苹果6S手机价值人民币2591元。
六、相关笔录
1.辨认笔录,李某辨认出王小波就是在网吧盗窃手机的男子。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基本情况,案发地点位于大亚湾区西区移民村众八网吧145号机。
七、视听资料
1.监控视频光盘一张及视频监控截图,证实2017年7月8日10时11分许,被告人王小波在大亚湾区西区移民村众八网吧盗窃手机后迅速离开的事实。
2.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基本外观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小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小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小波曾因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小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0日起至2018年4月9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小波退赔被害人余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25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卓建新
审判员 房耀庆
人民陪审员 张帆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罗宇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