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伙秘密窃取他人摩托车被判盗窃罪各判处有期徒刑

【案情简介】2017年5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秦规画、周阳经密谋盗窃后驾驶摩托车携带作案工具到惠州市惠阳区永湖镇豪门半岛56号南侧路面,盗走被害人甘某停放在该处的飞肯牌摩托车(价值4421元),并将盗来的摩托车开至深圳市坑梓丹梓东路谭仙祖庙处。后二人又驾摩托车到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白石村雷公塘一出租屋楼下,盗走被害人邓某1停放在该处的神鹰牌摩托车(价值3290元),两人逃至深圳市龙岗区大康小学附近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在秦规画的引路到谭仙祖庙处缴获被盗的飞肯牌摩托车。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均已发还被害人。

另查明,被告人秦规画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6月16日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周阳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7日被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9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7年4月30日刑满释放。

【惠阳法院】被告人秦规画、周阳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阳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被告人秦规画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1303刑初508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规画,男,198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商水县,以上身份情况均自报)。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6月16日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7年5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周阳,男,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以上身份情况均自报)。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7日被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9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7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5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7〕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规画、周阳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9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规画、周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规画、周阳经密谋盗窃,于2017年5月12日10时许,二人驾驶摩托车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惠阳区永湖镇豪门半岛56号南侧路面,盗走被害人甘某停放在该处的飞肯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421元),后将被盗车辆开至深圳市坑梓丹梓东路谭仙祖庙处。随后,二人又驾车窜至惠阳区秋长街道办白石村雷公塘一出租屋楼下,盗走被害人邓某1停放在该处的神鹰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290元),在逃至深圳市龙岗区大康小学附近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缴获摩托车2辆,公安机关随后在谭仙祖庙处缴获另1辆被盗摩托车。案发后,涉案摩托车均已发还被害人。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被告人秦规画、周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阳系累犯。建议判处被告人秦规画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周阳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判处。

二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指控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秦规画、周阳经密谋盗窃后驾驶摩托车携带作案工具到惠州市惠阳区永湖镇豪门半岛56号南侧路面,盗走被害人甘某停放在该处的飞肯牌摩托车(价值4421元),并将盗来的摩托车开至深圳市坑梓丹梓东路谭仙祖庙处。后二人又驾摩托车到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白石村雷公塘一出租屋楼下,盗走被害人邓某1停放在该处的神鹰牌摩托车(价值3290元),两人逃至深圳市龙岗区大康小学附近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在秦规画的引路到谭仙祖庙处缴获被盗的飞肯牌摩托车。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均已发还被害人。

另查明,被告人秦规画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6月16日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周阳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7日被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9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7年4月30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甘某、邓某1的陈述;证人蔡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被告人秦规画、周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规画、周阳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阳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18年8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二、被告人秦规画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18年5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李晓理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伟盛

 

 

您可能 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