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楚是盗窃物仍收购的大亚湾法院判决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谢*平在大亚湾区*路经营的废品店,以每卷1.5平方线55元到60元不等,每卷2.5平方线110元到105元不等,每卷4平方线140元到150元不等,或者每斤带皮散装电线11元到12元的价格收购,并通过微信转账或者现金支付货款,收购林某相关盗窃的电线四起。

大亚湾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谢*平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谢*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1391刑初2*1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平,男,198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2月2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赖*文,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8〕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林雪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平及其辩护人赖*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1月19日晚上,林*隆(另案处理)驾驶汽车到大亚湾区*榭名苑,盗窃了正在装修的3栋1604房内的6卷金龙羽BVL.5平方电线、5卷金龙羽BV2.5平方电线、3卷金龙羽BV4平方电线。经物价鉴定,被盗的电线合计价值为2158元人民币。

2017年12月13日晚上,林某驾驶电动车到大亚湾区*联广场,盗窃了正在装修的9栋2单元201房内的4卷金龙羽BVR4平方铜芯电线、6卷金龙羽BVR2.5平方铜芯电线、8卷金龙羽BVR1.5平方铜芯电线、一台东成切割机、一台百耐电锤。经物价鉴定,被盗的电线合计价值2764元。

2018年1月12日晚上,林某驾驶车辆到大亚湾西区爱*海,盗窃了正在装修的2栋1502房内的5卷BV1.5平方金龙羽电线、4卷BV2.5平方金龙羽电线、3卷BV4平方金龙羽电线。经物价鉴定,被盗的电线合计价值1858元。

2018年1月16日19时许,林某驾驶车辆到大亚湾*蓝海岸,盗窃了正在装修的16栋2单元1302房内的7卷2.5平方铜芯双菱电线和2卷4平方铜芯双菱电线。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线合计价值2105元。

以上林某盗窃所得的电线分多次卖到被告人谢*平在大亚湾区*路经营的废品店。谢*平以每卷1.5平方线55元到60元不等,每卷2.5平方线110元到105元不等,每卷4平方线140元到150元不等,或者每斤带皮散装电线11元到12元的价格收购,并通过微信转账或者现金支付货款。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谢*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谢*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

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归案后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保持一致,在第二次和第三次笔录都说到其清楚林某的电线都是偷盗所来,谢*平应当认定为如实供述。2、认罪悔罪,认罪态度好。3、根据第三次讯问笔录,林某未告知谢*平电线的来源,只是告知是其装修时所得的,谢*平并不是一开始收购时就知道其收购的电线是赃物。4、没有犯罪记录,是初犯、偶犯。恳请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谢*平在大亚湾区*路经营的废品店,以每卷1.5平方线55元到60元不等,每卷2.5平方线110元到105元不等,每卷4平方线140元到150元不等,或者每斤带皮散装电线11元到12元的价格收购,并通过微信转账或者现金支付货款,收购林某下列四起盗窃的电线。具体收购电线事实如下:

一、2017年11月19日晚上,林某(另案处理)驾驶汽车到大亚湾区*榭名苑,盗窃了正在装修的3栋1604房内的6卷金龙羽BVL.5平方电线、5卷金龙羽BV2.5平方电线、3卷金龙羽BV4平方电线,并由被告人谢*平予以收购。经物价鉴定,被盗的电线合计价值为2158元人民币。

二、2017年12月13日晚上,林某驾驶电动车到大亚湾区*联广场,盗窃了正在装修的9栋2单元201房内的4卷金龙羽BVR4平方铜芯电线、6卷金龙羽BVR2.5平方铜芯电线、8卷金龙羽BVR1.5平方铜芯电线、一台东成切割机、一台百耐电锤,并由被告人谢*平予以收购。经物价鉴定,被盗的电线合计价值2764元。

三、2018年1月12日晚上,林某驾驶车辆到大亚湾西区爱*海,盗窃了正在装修的2栋1502房内的6卷BV1.5平方金龙羽电线、4卷BV2.5平方金龙羽电线、3卷BV4平方金龙羽电线,并由被告人谢*平予以收购。经物价鉴定,被盗的电线合计价值1858元。

四、2018年1月16日19时许,林某驾驶车辆到大亚湾*蓝海岸,盗窃了正在装修的16栋2单元1302房内的7卷2.5平方铜芯双菱电线和2卷4平方铜芯双菱电线,并由被告人谢*平予以收购。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线合计价值2105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物证

东成切割机一台、雷某冲击钻一台(有照片附卷,另案处理)。

(二)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谢*平的出生时间等身份情况。

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谢*平因本案于2018年2月2日被抓获归案。

3.情况说明,证实林某曾在卓越蔚蓝海岸、爱*海、香榭名苑等地盗窃电线,被告人谢*平于2017年8月21日至2018年1月13日多次向林某收购盗窃得来的电线。

(三)证人证言

1.林某的证言:2017年1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我驾驶电动车到大亚湾区新*联广场,盗窃了9栋2单元201房内的十多卷金龙羽牌铜芯电线、一台东成切割机、一台雷某冲击钻。2018年1月中旬一天的18时许,我驾驶车辆到大亚湾*蓝海岸,盗窃了正在装修的16栋2单元13楼一房间内的10卷左右的电线。2018年1月上旬的一天晚上,我驾驶车辆到大亚湾西区爱*海,盗窃了正在装修的2栋(10至20层)一房间内的11至12卷金龙羽牌铜芯电线。2017年1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我驾驶汽车到大亚湾区*榭名苑,盗窃了正在装修的3栋一房内的八九卷金龙羽牌铜芯电线。以上我盗窃所得的电线分多次卖到谢*平在大亚湾区*路经营的废品店。谢*平以每卷1.5平方线55元到60元不等,每卷2.5平方线110元到105元不等,每卷4平方线140元到150元不等,或者每斤带皮散装电线11元到12元的价格收购,并通过微信转账或者现金支付货款。

2.谢某的证言:2018年1月30日21时许,一男子来到我和我老公谢*平在西区百*园附近经营的废品收购店。该男子表示其是装修公司的,其驾驶的白色小车内有一些废电线(包括蛇皮袋装的使用过的废电缆线和十多捆整捆的金龙羽牌新电缆线)需要处理卖掉,并向我询问收购价格。于是我电话联系谢*平,确定了收购价格后,我共计支付现金2315元给该男子。

3.张某的证言:2018年1月13日10时许,我发现我帮业主装修的大亚湾西区爱*海2栋1502房内12捆金龙羽牌电线和一些使用剩下的电线被人盗窃了,被盗电线价值约1700元。

4.易某的证言:2017年12月14日,我发现我所装修的业主赵某刚买放置在大亚湾区*联广场9栋2单元201房内的18卷金龙羽牌铜芯电线以及我自己所有的一台东成切割机、一台百耐电锤不见了。后我通知业主赵某,他来到现场查看现场后便报警处理了。

(四)被害人的陈述

1.赵某陈述:2017年12月14日,我发现我放置在大亚湾区*联广场9栋2单元201房内的4卷金龙羽BVR4平方铜芯电线、6卷金龙羽BVR2.5平方铜芯电线、8卷金龙羽BVRL.5平方铜芯电线被人盗窃了。经过查看现场,发现一房间窗户边上有脚印,于是报警处理。

2.邓某的陈述:2017年11月20日7时30分许,我放置在大亚湾区西区芝麻街小区正在装修的3栋1604房内的10卷整捆电线和一些零散电线被人盗窃了,被盗电线价值大约2000元。

3.明某的陈述:2018年1月13日10时许,我发现我正在装修的大亚湾西区爱*海2栋1502房内12捆整捆的金龙羽牌电线和一些零散的电线被人盗窃了,被盗电线价值约1966元。被盗时房屋的大门是锁住的。

4.程某的陈述:2018年1月17日14时许,我发现位于大亚湾*蓝海岸正在装修的16栋2单元1302房木门被人撬坏,房内用于装修的电缆线被人盗窃了。被盗的电缆线有九卷,价值大约2106元,被撬坏的木门大约价值4000元。通过查看小区的监控,发现2018年1月16日19时许,一男子在16栋2单元搬东西下楼,可能就是该男子盗窃了我的电缆线。

(五)被告人谢*平的供述和辩解:2013年至今,我在大亚湾西区*路信*胜塑胶模具五金厂隔壁经营废品收购。我以每卷1.5平方线55元到60元不等,每卷2.5平方线110元到105元不等,每卷4平方线140元到150元不等,或者每斤带皮散装电线11元到12元的价格向林某收购,并通过微信转账或者现金支付货款。在该废品店,我有和林某收购过废电线10多次,每次给付他1000至2000元不等,收购的财物价值约20000元。收购的是没有剥皮的废电线,其中包括一些整捆完好的电线,我知道他的电线有些是偷来的,这些电线都是林某开车直接运送到店里来收购的。

(六)相关笔录

1.辨认笔录,林某辨认出谢*平即是收购其电线的男子,辨认出谢某即是收购其电线的女子;谢某、谢*平辨认出林某即是卖电线给其的男子。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收购的被盗的电线地点分别位于大亚湾区中心区新*联广场9栋2单元201房、大亚湾区*榭名苑3栋1604房、大亚湾区*蓝海岸16栋2单元1302房、大亚湾区爱*海小区2栋1502房。

(七)鉴定意见,证实被告人谢*平向林某收购电线的价值情况,具体如下:被害人赵某被盗窃的电线价值2764元;被害人邓某被盗窃的电线价值2158元;被害人明某被盗窃的电线价值1858元;被害人程某被盗窃的电线价值2105元。

(八)电子数据及视听资料

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证实谢*平多次向林某微信汇款的情况,佐证其收购电线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平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谢*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谢*平具有坦白、认罪、属初犯,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2日起至2018年10月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卓建新

审判员  房耀庆

人民陪审员  周文斌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林淑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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