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5年11月20日凌晨许,被告人范某甲、范某乙、梁某、利某、许某在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塘吓产径村英诚公寓楼下喝酒吵闹而引起该公寓210房住客李某不满,李某遂从楼上扔下个瓶子以示抗议,因瓶子碎裂割伤范某甲,范某甲、范某乙随即跑上楼踢开210房门并对李某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后又将李某带至楼下由范某甲、范某乙、利某、许某继续殴打,此时惠阳区公安分局塘吓派出所接到群众报案称打架,值班民警练某、颜某遂带领杨某丙均、车国强等协警前往处置,在准备依法带有关人员回派出所调查时,被告人范某甲、范某乙、梁某、利某、许某使用暴力抵抗,将民警练某、协警杨某丙均打伤(经法医鉴定,练某、杨某丙均均为轻微伤),后经增援人员赶到现场,才将五被告人制服并抓获归案。
【惠阳法院】被告人范某甲、范某乙结伙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致二人轻微伤,又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并对住户实施殴打,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妨害公务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梁某、利某、许某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五被告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范某甲、范某乙在归案后能如实交代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对该部分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二人在庭审中对指控其犯妨害公务罪均自愿认罪,对该部分罪行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在妨害公务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范某甲、范某乙所起的作用较大,被告人梁某、利某、许某所起的作用次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关于被告人梁某、利某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梁某、利某参与妨害公务的犯罪事实,有同案人范某甲、范某乙、许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练某、颜某、杨某乙、杨某丙均、闫某、范某丙、车国强的陈述及对二被告人的辨认笔录、被害人李某、杨某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万某甲、王某等人证言、被害方的伤情鉴定、视频资料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被告人梁某、利某辩解其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的意见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不同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范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二、被告人范某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三、被告人梁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四、被告人利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五、被告人许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1303刑初270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某甲,绰号“阿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身份证号码:×××2412。
被告人范某乙,绰号“阿某乙”,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身份证号码:×××2411。
被告人梁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身份证号码:×××2414。
被告人利某,绰号“阿某丙”,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身份证号码:×××2411。
被告人许某,绰号“阿某丁”,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身份证号码:×××2411。
上述五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均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6)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甲、范某乙犯妨害公务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梁某、利某、许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6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佳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甲、范某乙、梁某、利某、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0日凌晨许,被告人范某甲、范某乙、梁某、利某、许某在惠阳区新圩镇塘吓产径村英诚公寓楼下喝酒吵闹而引起该公寓210房住客李某不满,李某遂从楼上扔下个瓶子以示抗议,因瓶子碎裂割伤范某甲,范某甲、范某乙随即跑上楼踢开210房门并对李某进行殴打(经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后又将李某带至楼下由范某甲、范某乙、利某、许某继续殴打,这时,惠阳区公安分局塘吓派出所接到群众报案称打架,值班民警练某、颜某遂带领杨某丙均、车国强等协警前往处置,在准备依法带有关人员回派出所调查时,范某甲、范某乙、梁某、利某、许某使用暴力抵抗,将民警练某、协警杨某丙均打伤(经鉴定均为轻微伤),后经增援人员赶到现场,才将范某甲、范某乙、梁某、利某、许某制服并抓获归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材料;视听资料;抓获经过等。被告人范某甲、范某乙、梁某、利某、许某使用暴力阻碍公安民警的执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该五人的刑事责任;范某甲、范某乙强行进入他人住宅,并对住户实施殴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两人的刑事责任,并与前罪数罪并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范某甲、范某乙、许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梁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持异议,辩称其当时在现场,但没有使用暴力抵抗民警执法;被告人利某辩称其没有妨害公务,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0日凌晨许,被告人范某甲、范某乙、梁某、利某、许某在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塘吓产径村英诚公寓楼下喝酒吵闹而引起该公寓210房住客李某不满,李某遂从楼上扔下个瓶子以示抗议,因瓶子碎裂割伤范某甲,范某甲、范某乙随即跑上楼踢开210房门并对李某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后又将李某带至楼下由范某甲、范某乙、利某、许某继续殴打,此时惠阳区公安分局塘吓派出所接到群众报案称打架,值班民警练某、颜某遂带领杨某丙均、车国强等协警前往处置,在准备依法带有关人员回派出所调查时,被告人范某甲、范某乙、梁某、利某、许某使用暴力抵抗,将民警练某、协警杨某丙均打伤(经法医鉴定,练某、杨某丙均均为轻微伤),后经增援人员赶到现场,才将五被告人制服并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付某证言:2015年11月20日0时许,我在出租屋二楼202号房内休息,突然我听到外面踢门的声音,于是我就起来查看。我出去后就看见二名男子拿着啤酒瓶在210号房门前大喊并用脚踢门,见状我立即上前,对方当时停止踢门,我就询问对方在这里干什么,说踢坏东西是要赔钱的。然后我就回房间打电话把此事告诉了房东赖明新,他就说报警处理。不久我报警后,发现楼下很吵,但我一直待在房间里。在出租屋一楼大门的铝合金不锈钢大门上的二扇玻璃被损坏;安装在一楼上二楼楼梯间的一个监控视频探头被损坏;二楼走廊旁的一扇铝合金窗玻璃被损坏;出租屋二楼210号房一扇绿色的铁门被损坏;另外210号房的铝合金窗也被损坏。那两名租户被外来的五名男子打伤,现场还有派出所的一名民警被打伤。
2、证人万某甲证言:2015年11月19日晚22时许,我下班后就回新圩镇塘吓产径村委旁一出租屋605房休息,回去之后我就躺在床上玩手机,直玩到次日凌晨0时许,我就听到出租屋外面很吵,于是我就走出看到有四五名赤膊上身的男子在围殴身穿警服的人。我看了一会就回出租屋休息。
3、证人万某乙证言:2015年11月20日凌晨0时许,我听到我住的这栋出租屋很吵,于是我就走出房门,在楼梯间看见四五名赤膊上身的男子在围殴穿着警服的人。我看了一会就回到宿舍了。
4、证人王某证言:今天凌晨我在房间里面睡觉,听到外面有很大的动静,我就下到三楼过道窗户看到一个警察被三个光着上身的男子打到在地上,有一个男子站在前面按住警察,一个在左边按住警察,有一个穿着三角内裤的男子站在警察的脚处不停敲打其头部。因为警察是在屋檐下被打的,我的视线被挡了一部分,只看见三名男子殴打警察。警察被打之后不停的往马路边爬动。我下到二楼窗户时,已赶来的警察将他们按在地上,最后我看到警察带走了四个赤裸着上身的男子和一个穿着衣服的男子。经辨认,指认利某是站在警察脚处打警察的那个只穿着内裤的男子;指认梁某是站在警察左边按着警察的男子;指认范某甲是在现场被警察制服并带走的男子。
5、证人焦某证言:2015年11月20日凌晨0时许,我在家中休息,突然我听见楼下有踹门的声音,一楼的门被踹了几下踹开了,接着我又再次听见门外走廊上有踹门的声音,我走去窗户边,看见我出租屋一楼门口附近有一名身穿横条纹短袖衣服的男子拿着一把菜刀在徘徊,还不时往我这栋出租屋楼上张望。过了五、六分钟,我就听见有人下楼,下楼时还有啤酒瓶摔破的声音。于是我再跑到窗户,看见一辆警车在我出租屋楼下附近停下,然后有二名身穿警服的人下车,这时就有三名赤膊男子刚好从我这栋出租屋一楼出去,那二名身穿警服的人就上前去询问对方,但双方说没多久,那名微胖的赤膊男子就用手推了其中一名身穿警服的人,那名身穿警服的人就走开打电话了,不久就有另外四、五名身穿警服的人赶过来。接着其中一名身着警服的人(最先到场二人的其中一个)叫那些赤膊男子去派出所协助调查,但他们不愿意,后面来的那四、五个身穿警服的人就想上去拉他们。这时四名赤膊男子就拿着啤酒瓶乱打,并打中其中一个身穿警服的人的头部,那些身穿警服的人就退开去警车处找东西,此时我看见一个身穿警服的人(最先到场二人的其中一个)被打倒在地,而那四名赤膊男子就围着那个倒在地上身穿警服的人拳打脚踢,其中那个微胖的赤膊男子用脚踢得最凶,基本都踢在那个倒在地上身穿警服的人的胸部,这时另外那些身穿警服的人看见,就立即过去将那四名赤膊男子制服了,并没有和他们对打。
6、证人孟某证言:2015年11月20日0时许,我在租房睡觉,这时楼下有很大的吵闹声把我吵醒,我在房间的窗户看到一楼三个上身赤裸的男子(其中一个手上拿着一个类似啤酒瓶的物体)在追打一个身穿蓝色制服的男子。过了一会儿就有其他几个穿蓝色制服的男子过来制止他们,旁边路边有停放着一部警用小车和两部警用摩托车。接着又来一部警车,从警车上下来很多警察,四个赤裸着上身的男子被警察制服,随即他们被警察带走。
7、被害人李某陈述:2015年11月20日零时许,我在出租屋发现楼下有三、四名男子在附近建筑工地上喝酒和大声喧闹,因我当时准备休息,所以我在阳台叫对方不要吵闹,但对方并不理会我,我很气愤于是拿起一个塑料瓶子往楼下扔,提醒对方叫他们不要吵闹,结果其中二名男子就直接上来踹门,当时房东过去阻拦,反而被对方人员打伤,对方踹了七、八脚把门踹开进入我房间,接着那名手持啤酒瓶的男子直接用啤酒瓶往我头部砸过来,啤酒瓶砸碎在地上,另一名男子就往我脸部打了八、九个耳光,然后那名手持啤酒瓶的男子又用啤酒瓶往我头部砸过来,我头部被砸后受伤流血说要拨打120,对方二名男子就说带我去医院,于是我们就跟着对方走到一楼楼梯的转角处,但我发现在一楼还有其他男子在那里,当时那些男子摆着手势叫我下来,我很害怕,我不肯下去想上楼,接着一名男子用拳头往我头部殴打,然后和他一起的另外三名男子也上前殴打我头部,对方打了我二、三分钟后民警就到场,当时民警和殴打我的人在理论此事,我见状捂住伤口立即回到出租屋。过了约10分钟我就被民警送往医院救治。对方四人都是处于醉酒状态。经辨认,指认范某甲是用啤酒瓶砸其头部,并用拳头打其头部七、八拳的男子;指认范某乙是打其脸部八、九个耳光,并打其头部十多拳的男子;指认利某是在楼梯间拿出菜刀恐吓威胁其,并打其头部五、六拳的男子;指认梁某是在楼梯间用拳头打其头部两、三拳的男子。
8、被害人杨某甲陈述:2015年11月20日零时许,我在出租屋内休息,期间我丈夫李某出去阳台,不久就有人上来踹门,我们叫对方等会,当时我们听见房东在阻拦对方不要踹门,事后我听说房东在阻拦期间被对方殴打了。我们准备开门时就发现对方已经把门踹开并进入我房间,那名平头男子问刚刚是不是我丈夫拿瓶子往楼下扔,我丈夫否认,对方就说做了还不承认,接着他用拳头往李某的头部殴打,还打了他几个耳光。李某被殴打后承认扔瓶下楼一事,他跟对方道歉,但对方不理会,接着那名手持啤酒瓶的男子直接用啤酒瓶往李某头部砸过来,砸了两个啤酒瓶。李某的头部砸后受伤流血,我们说要医院治疗,那名平头男子就说带我去医院看(称医疗费用由他们负责),当时那名平头男子和拿啤酒瓶的男子走在前方,我们跟随在后,等我们走到一楼转弯角处时,我就发现那名拿啤酒瓶的男子头部受伤流血,然后我们发现在他身旁还有别的男子在那,他们叫我们下来,我们不肯想上楼,接着那名平头男子就冲上来用拳头打李某的头部脸部,我上去阻拦也被这名平头男子打了脸部一拳,这时和他一起的另外三名男子也上前殴打李某头部(其中一名是拿啤酒瓶的男子),对方打了李某约二、三分钟,民警随后到场和殴打我们的人理论,我见状立即和李某回到出租屋,过了约10分钟我们就被民警送往医院救治。当时对方四人酒气味很大,语无伦次。经辨认,指认范某甲是用拳头和啤酒瓶打李某头部的男子;指认梁某、利某是用拳头打李某头部的男子;指认范某乙是用拳头打李某和其头部的男子。
9、被害人练某陈述:2015年11月20日零时15分,塘吓派出所值班室接到110报警称产径村一小店门口有20多人在打群架。接报后,我立即与民警颜某前往打架地点,并叫值班室通知值班协警杨某乙、闫某立即赶往现场,我们赶到报警地点还没找到打架现场,就看到一男子满身鲜血向我们走来,于是我们下车去问他发生什么事情,他就说是被人打的,出了很多血,并将我和颜某带往打架现场。到达现场后看到有2名男子在殴打事主,并说要打死事主,事主满脸鲜血,事主妻子抱着事主头部一直在哭,此前带我们到现场的男子突然冲上去一起殴打事主,我和颜某看到后就立即上前制止并叫他们到派出所处理,并把受伤人员送往医院医治。打人者不听,我与颜某就一直在现场劝说,劝说过程中发现这些打人者全部都喝了酒,满身酒气,过了约6分钟,协警杨某乙、闫某赶到现场。于是我和颜某就带领他们上前将双方强行隔开,隔开后那些打人者还一直想冲上来殴打事主,我们看势头不对,颜某就立即打电话回所里要求派员过来,约过了5分钟,协警杨某丙均、范某丙先行赶到现场,与我们一起将打架双方隔开,当时一名身材偏瘦的男子(打人者的同伴)在旁一直劝说不要再打了,并叫他们离开。因在楼梯上比较拥挤,我们就叫双方一起下楼去。下到楼下后,我突然听到有人在喊派出所打人啦,现场一片混乱,我只看到我身前有什么东西向我打来,我用手去挡,在挡的过程中,我感觉到我的头部被啤酒瓶砸了一下,我就开始往外跑,跑的过程被打人者绊倒了,对方就对我拳打脚踢,其中被一人在胸部踩了两脚,有两名打人者还拿啤酒瓶来砸我,都被我挡开了,五分钟左右,这些打人者就被我们的协警制服了。随后我就向所里汇报,不久林险峰副所长就带队赶到现场,我因头部受伤流血,被同事送往医院救治。经辨认,指认利某、许某是参与殴打民警的人;指认梁某是殴打其的男子。
10、被害人颜某陈述:2015年11月20日零时15分,塘吓派出所值班室接到110报警称产径村一出租屋二楼有人在打架。接报后,我立即与值班民警练某先行赶往现场,同时我打电话叫派出所值班室通知其他值班人员过来增援。我们到达产径村委旁边,看到有一男子满身鲜血跑来,神色慌张。练某于是停好车后,我们就下车去问他发生什么事情,那男子就说是被人打的。我们到达现场后看到二名男子在殴打一男子,并说要打死他,那男子也满身血,有一个女人抱着他在哭。我和练某就上前去叫他们停手到派出所去处理,那几个人不听劝说,我和练某想把他们分开,但他们继续在争吵相互殴打。这时我看到协警杨某乙、闫某赶到现场,场面很混乱,我就立即打电话回所里要求派员过来并叫派出所打电话叫120的车过来。然后我们几个人合力将他们分开,在处警时,我闻到对方酒气很重,不久协警杨某丙均、范某丙也赶到现场。这时一名男子突然用拳头追打我们出警人员,我听到民警练某在大喊我过去救他,之后我循着声音传来的方向找练某,就看到那名身材较胖、满身鲜血的男子压在练某的身上拳打脚踢,我看到后就立刻上前去将该名男子制服。不久这些人均被我们制服了。之后我叫了一名协警林春敏送练某到医院救治。大约2分钟,林险锋副所长就带了有十多人过来支援了。随后我们就将打架人员全部带回派出所调查,并将伤者送往医院医治。经辨认,指认范某甲是在现场将练某压在地上拳打脚踢的人;指认范某乙是在现场对警察挥拳乱打的男子;指认利某、梁某、许某是被民警带回派出所的人。
11、被害人杨某乙陈述:2015年11月20日0时30分许,我所接到110转接的报警称在塘吓产径村委附近有人在打群架,接警后值班民警练某、颜某及协警我和闫某四人驾驶警车到现场处警,到现场后我们发现在产径村委附近一栋民房一楼至二楼转弯角处有五名男子在殴打那名男事主,见状我们出示工作证并表明身份后,民警练某、颜某、闫某和我立即上前把双方拉开,当时协警范某丙、杨某丙均和车国强也到场,之后练某和颜某把对方带到一楼之后,我们要求对方上警车并带回派出所调查,但对方不肯上警车还一直在用粗口骂我们,这时对方过来其中二名男子,他们二人手上拿着啤酒瓶,他们看到之后就冲上来打我们,那二名拿啤酒瓶的男子看到后也冲上来用啤酒瓶砸我们,我的左脸还被他们其中一名男子打了一拳,之后我还看到有人手拿啤酒瓶往民警练某的头上砸了一下,练某被砸后躺在地上,他们就上前对其拳打脚踢,我们发现练某的头部被打伤流血,于是我和其余协警则上前阻拦对方并制服他们,不久派出所的支援人员就赶到现场,将这几名嫌疑人带回派出所调查,并将练某送往医院医治。另外协警杨某丙均的头部被对方用啤酒瓶砸伤头部。经辨认,指认范某乙、梁某、利某、许某是追打处警人员的人;指认范某甲是使用啤酒瓶追打处警人员的男子。
12、被害人杨某丙均陈述:2015年11月19日24时,我所接到110转接的报警称在塘吓产径村委附近有人打架,接警后值班民警练某、颜某和协警杨某乙、闫政伟四人先到现场处警,大概过了20分钟,派出所值班室人员接到颜某电话称打架现场控制不住,叫我们过去支援,我和协警范某丙就立即赶往现场,到了现场之后,我就看到现场有三个人围着一个人在打,练某就叫我们上去把双方分开,但打人者仍然要冲上去殴打被害人,练某看到后就叫我们把打人者拉到楼下,打人者突然就喊说警察打人,并且我看到有一个身材偏胖的男子在殴打练某,我看到后就准备冲上去制止,这时一个身材偏瘦的男子抱住我,还有一个手持啤酒瓶冲上来,用啤酒瓶往我头上砸,之后他又拿啤酒瓶往练某头上砸去,将其头砸破了,一直往外流血,练某被砸后就往外走,这时我也挣开了抱住我的人往车上跑,等我在车上拿了避弹衣穿好后就回到现场,看到练某抱头倒在地上,警服上都是血,我看到后就和队员一起冲上将对方都按在地下,对方被我们按住后还一直用脚踹我们,这时派出所的支援人员也过来了,于是我们就把他们和被害人一起带回派出所调查,并把伤者送到医院救治。经辨认,指认范某乙、梁某、利某、许某是参与打架和追打警察的男子;指认范某甲是参与打架并将民警练某压在地上乱打的人。
13、被害人闫某陈述:2015年11月20日零时15分,我所接到110转接的报警称在塘吓产径村委附近有人在打群架,接警后我和值班民警练某、颜某及协警杨某乙四人先到现场处警,到了现场之后,我就看到现场有三个人围打一个人,我们就上出示工作证,表明身份后就将双方分开,分开过程中那些打人者还想继续冲上前去殴打事主,我们看到后就要求打人者跟我们到派出所协助调查,当时协警杨某丙均、范某丙、车国强也到达现场了,我们把打人者带到一楼之后要求他们上警车,他们不肯上警车并不断辱骂处警人员,不久对方又过来了两个人,手上拿空啤酒瓶,那三个人看到之后就动手打我们,后面过来的二人看到后就冲上来用啤酒瓶砸我们,其中一个还拿着啤酒瓶一路追打杨某乙,另外三人中的一人手拿啤酒瓶往民警练某的头上砸了一下,将其砸到在地上,并对其拳打脚踢,我和车国强就上去将该名男子拉开并制服,随后其他几名嫌疑人也被我们制服了,不久派出所的支援人员就赶到现场,将这几名嫌疑人带回派出所调查,并将伤者送往医院医治。还有事主左边脸部被划破了,满脸都是血,处警过程中民警练某身上多处受伤,头部被打破流血,事后我还看到杨某丙均额头有一块红肿,其余人员(打人者和警务人员)身上都有不同程度的擦伤。经辨认,指认范某甲、范某乙、梁某、利某、许某是用啤酒瓶追打处警人员的男子。
14、被害人范某丙陈述:2015年11月19日24时许,我所接到110转接的报警称在塘吓产径村委附近有人打架,接警后值班民警练某、颜某和协警杨某乙、闫某四人先到现场处警,大概过了20分钟,派出所值班室人员接到民警颜某电话称打架现场控制不住,叫我们过去支援,我和协警杨某丙均就立即赶往现场,到了现场之后,打架双方已被练某他们分开了,其中一方还想冲上去打,练某就叫我和杨某丙均上去一起把双方分开,但打人者仍然要冲上去殴打对方并不对辱骂我们处警人员,练某看到后就叫我们把打人者拉到楼下,之后打人者突然就喊说警察打人,现场开始一片混乱,我看对方拿啤酒瓶追着我们处警人员乱打,期间我就抓住了一个嫌疑人,在抓人过程中被该名嫌疑人在我脸上打了一拳,之后我看到一个身材偏胖的男子把练某压在地上一顿乱打,之后我看到协警车国强跑过去将该名男子拉开并制服,随后其他几名嫌疑人也被我们制服了,不久派出所的支援人员就赶到现场,将这几名嫌疑人带回派出所调查,并将伤者送往医院医治。当时我还看到一名手拿啤酒瓶追着杨某乙打,民警练某身上多处受伤,头部被打破流血;事后还听说杨某丙均额头被啤酒瓶砸了一下,其余人员(打人者和警务人员)身上均有不同程度的擦伤。经辨认,指认梁某、利某、许某是追打警察的男子;指认范某甲是参与打架并将民警练某压在地上乱打的男子;指认范某乙是打其脸上一拳的男子。
15、被害人车国强陈述:2015年11月20日零时15分许,我所接警后值班民警练某、颜某及协警杨某乙、闫某四人先到打架现场处警,之后我接到派出所的电话也赶到了现场,在现场我看到四个人手拿啤酒瓶围着一男一女,在殴打那个男事主,还有一名男子手拿一把菜刀在一旁观看,看到我们警察过来时他就离开了,我还看到事主头上有伤,满脸均是血,打人的一方中也有一名男子头上有伤流血,于是我们就上前出示工作证,表明身份后就将双方分开,那些打人者就跟我们说不关我们的事叫我们走开并且不断的冲上前来去殴打事主,我们就向他们表明身份说我们是派出所的,接到报警过来处警,要求他们与我们一起到派出所协助调查,那些打人者不愿意配合并开始动手打处警人员,因这些打人者手上都拿着破碎的啤酒瓶,于是我们都到车上拿防弹背心,我穿好防弹背心转身就看到一个穿制服的人躺在地上,旁边那名头部受伤的男子手拿啤酒瓶,不断用脚踹,我立即跑上前去制服该名男子,之后才看清躺在地上的人是民警练某,并且看到他的头部流血,随后其他几名嫌疑人也被我们陆续制服了,这时之前那名手拿菜刀的男子又从旁边跑出来,手持啤酒瓶准备冲上前来,我们看到后就又把他制服了,不久派出所的支援人员就赶到现场,将这几名嫌疑人带回派出所调查,并将伤者送往医院医治。期间协警杨某丙均额头被啤酒瓶砸了一下,我右手在帮民警练某挡啤酒瓶的时候被砸伤了,其余人员身上都有不同程度的擦伤。经辨认,指认梁某、许某是阻拦警察将打人者带走的男子;指认范某甲是用拳头打男事主的身体和头部,用脚踹练某头部和脑部并准备用啤酒瓶殴打练某头部但被其用手挡开的男子;指认范某乙、利某是对事主拳打脚踢并持啤酒瓶阻拦民警将打人者带走的男子。
16、被告人范某甲供述:2015年11月20日0时许,我和我哥范某乙、“阿某丁”在我们工地吃宵夜喝酒,而老乡梁斌茅、“阿宇”躺在床上休息,这时突然从工地旁的出租屋二楼一房间的窗户扔出来一个空啤酒瓶砸在我们坐的地方附近,啤酒瓶摔碎后,溅射起来的玻璃碎片就割伤了我的右额头,当场就流了很多血,我一看自己受伤,抬头看见扔出啤酒瓶的那个房间还有个男子在窗户边望着,我就生气地拿着我们喝完的两个啤酒瓶冲上那栋出租屋,来到扔出啤酒瓶的那个房间,我就喊里面的人开门,但对方没开,我就用脚踹门,但踹了两脚没踹开,这时我哥范某乙跟着上来,他又用力踹了房门一脚,房门就被踹开了,我和我哥就冲进去,我哥进去就打了那名男子肩膀一拳,并问那名男子什么意思,那名男子却不说话,我就抬手用啤酒瓶砸向那名男子,啤酒瓶砸中那名男子头部就碎了,而我的手还抓着啤酒瓶的瓶口那端,碎掉的啤酒瓶顺势砸下来后,碎掉的瓶身就割伤了那名男子的脸部,那名男子的妻子见状就在旁边哭着叫我们别打了,我和我哥也没再动手,这时“阿宇”在楼下喊我下去开门,我就先离开房间下楼去开门给“阿宇”进来,接着我和“阿宇”上楼想继续去打那名男子,但是上到二楼遇到我哥范某乙刚好从那名男子的房间出来,我哥就叫我们先下楼去,我和“阿宇”又转身下楼,下楼时我不小心踢到放在二楼楼梯口的一堆啤酒瓶,啤酒瓶就从楼梯滚下去摔破了几个,这时“阿宇”看见二楼楼梯间有监控摄像头,就拿着二楼楼梯口的一个啤酒瓶跳上去砸那个监控摄像头,他砸中了一下但摄像头只是歪了一点,于是我也拿了一个啤酒瓶贴着墙伸手将摄像头砸坏,这时“阿某丁”上楼来遇到我们,范某乙又带着“阿某丁”上楼,我也跟着上去,范某乙去到那个房间,就叫那名男子去医院包扎伤口,然后我们又下楼了,那名男子也带着他妻子跟着我们下楼。当时我和范某乙、“阿宇”、“阿某丁”从出租屋二楼下来,刚到一楼门口处就遇见两个到场处警的警务人员,我见状想逃跑,可是刚跑出门口就被那个年纪较大的警务人员拉住,他叫我到派出所去说清楚,我当时情绪激动,不想被带去派出所,就使劲甩开该名警员的手,甩开后我想跑,可是他追上来又抓住我的手,我再次甩开他的手后,就狂乱挥舞拳头,不想让他接近,接着我跑到路边,当时我已经流了很多血,觉得头很晕了,我又退到靠近铁皮房那边,这时我发现一个警务人员突然倒在我旁边地上,旁边还围着几个人我就想跑开,可是这时又来了四、五个警务人员,我看他们要过来抓我,又乱挥舞拳头,可是最后还是被他们制服了,过了一会范某乙和“阿宇”、“阿某丁”和梁某先后被警务人员控制住,随后他们就被带去派出所,而我被送到医院治疗。经辨认,辨认出自己的老乡利某、许某。
17、被告人范某乙供述:今天晚上19时许,我和弟弟范某甲、许某等人在建筑工地吃饭喝酒,期间突然从旁边楼上丢下一个啤酒瓶砸下来,碎片砸到范某甲的头部流血,我们发现是旁边二楼房间掉下来的啤酒瓶,我和弟弟范某甲就到旁边楼房二楼找到那个房间(范某甲双手各提着一个空玻璃啤酒瓶),范某甲就用脚踹房门,并大声叫开门,我也有叫,这时有个男子过来阻拦我们,我和弟弟范某甲就叫他走开,那男子就走了,接着我就一脚将那房门踹开,在房内有一男一女,我进去就用左手抓住那男的衣领,用右手打了那男子几巴掌,范某甲就用啤酒瓶砸到那男的头部,当场就流血了,我们就叫那男的跟我们去医院,那女的不肯,范某甲就先下去一楼叫人,我在房间看住他们,不久范某甲和许某、“汝仔”(真名利某)也上来二楼,我们就带着那对男女往一楼走,范某甲和“汝仔”走在前面,他们走到一楼至二楼楼梯道中间处时用手上拿着的啤酒瓶将墙上的监控录像砸坏,之后我们走到出租屋门口,以后的事情我就不清楚了。经辨认,辨认出被告人利某。
18、被告人梁某供述:2015年11月19日晚21时许,我和范某甲、范某乙、许留山、利某加班完成工程后到新圩镇塘吓产径村乐惠便利店对面建筑工地的餐台处吃饭,我们喝酒直至22时许,利某和我就先后回木棚房休息,而范某甲、范某乙和许留山则继续在建筑工地聊天(他们说话的声音比较大),结果我刚睡不久,利某就摇醒我说范某甲在工地被附近的出租屋的人用啤酒瓶扔下来砸伤了头部,当时我并没有理会,我在床上睡了十多分钟听到外面有吵闹声,于是我起床看看他们怎么回事,当我走出工地门口后时,就看到多名警察到场,接着我走到工地附近出租屋一楼大门口空地看到范某甲头部流血,我立即拨打120,在打电话时我刚好看到范某乙想冲上出租屋,于是我立即上前拉住范某乙,结果我刚阻拦住范某乙,我就被警察拉出出租屋并叫我蹲在地上,警察当时控制住我时,我就起哄说:“派出所打人啊”,之后范某甲、范某乙、许留山和利某被警察控制住后,我们五人就被带回派出所。
19、被告人利某供述:2015年11月19日晚21时许,我和范某甲、范某乙、许留山、梁某下班后吃饭喝酒,至凌晨0时许,我喝了啤酒后和梁某先回到工地棚房洗澡睡觉,当我准备睡觉时,许留山过来跟我说范某甲和范某乙出事了,然后我就跟着许留山跑到建筑工地附近一出租屋一楼处,我担心他们出事,于是在出租屋附近随手拿起一个啤酒瓶就冲上该出租屋二楼,之后许留山也跑上去,当我上到出租屋二楼时范某乙就说没事了,等会再商量那对夫妻的赔偿问题,他叫我先带范某甲下楼,当时我看到那名男子头部受伤流血用手捂着,我没理会就直接带范某甲下楼,当时我走在他前方,听到他踢了多个啤酒瓶下楼的声音,当我们下到一楼至二楼的转弯角处时,我看到在墙上安装着一个监控摄像头,于是我手持啤酒瓶跳起来砸未果,走在我身后的范某甲见状随手拿起一个啤酒瓶也跳起来二、三次用啤酒瓶砸摄像头,摄像头被他砸后脱离位置撞上墙壁,之后摄像头被悬挂在空中,我带范某甲到楼下准备帮他包扎伤口(其头部受伤)时,范某甲说不用,接着他直接冲上一楼至二楼的转弯角处找那对夫妻,我跟着他冲上去后看到那名男子就直接殴打他的头部二、三拳,而范某甲和范某乙见状也殴打那名男子,打了一会警察就到现场叫我们停手,我们都没理会,警察就上前把双方拉开,当时警察拉开我时,我用手推开,警察继续拉开我时,我再次用手推开,直到警察第三次拉开我时才将我控制,当时梁某刚过来打算帮我们报警,结果就被警察控制住了,不久我和范某甲、范某乙、许留山、梁某被警察控制住后就带回派出所。
20、被告人许某供述:昨晚20时许,我和老乡范某乙、范某甲(即范某乙的弟弟)、梁某、利某在建筑工地吃饭喝酒,至21时许,剩下我和范某乙、范某甲在喝酒,梁某和利某就在旁边的房间睡觉(跟吃饭的地方隔着一扇墙),这时旁边的出租屋二楼有个房间从窗户就扔啤酒瓶砸到我们附近,我们叫他们别扔,他们不听还在扔,范某乙和范某甲就先上到旁边的出租屋二楼找那个扔啤酒瓶的人,我就对梁某和利某睡觉的房间喊说“出事了,快起来一起去”,利某听后就起来,他当时只穿了一条黑色四角内裤,我和利某就往旁边的出租屋走去,我还顺手在做饭处拿了一把菜刀放在后腰处(我怕对方和我们打架,想着如对方有拿刀的话,我就拿菜刀和对方打)。我走到出租屋一楼,门口有不锈钢大门关着,打不开大门,我先喊了几声,没人来开门,我就上前用脚踢了不锈钢大门一脚,之后我就掉头回工地看是哪个房间丢的啤酒瓶,确定房间后我又往出租屋大门走去,这时大门不知怎么就开了,利某先上楼,我也上楼,上到二楼遇到范某乙、范某甲等人带着一男一女往楼下走,我看到范某甲和那名男子头上都有流血,我就跟着往楼下走,在往楼下走时我看到范某乙往那名男子胸口处打了一拳。我们下到一楼门口,范某甲、范某乙就跟那一男一女吵起来,这时我看派出所民警也在,我就走回建筑工地将菜刀放到工地做饭处,之后我又回到该出租屋门前,看到范某乙、范某甲等人被民警按倒在地上抓住,接着民警也过来将我抓住,然后就将我们带回派出所了。我当时看到梁某和范某乙等人跟民警等人在纠缠。
21、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练某、杨某丙均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被害人李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2、视频资料:楼梯拐角监控录像证实范某甲和范某乙非法闯入居民住宅并用酒瓶砸毁摄像头的情景;走廊监控录像证实范某甲和范某乙与被害人李某发生肢体冲突并把李某夫妇带至楼下的情景;大楼外侧监控录像证实案发时在事发公寓楼下发生群体打架斗殴的情景。
23、工作证明、人民警察证复印件及情况说明,证实民警练某、颜某及协警杨某丙均、车国强、范某丙、杨某乙、闫某的身份情况。
24、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塘吓派出所出具的出警经过说明,证实公安人员于2015年11月20日凌晨零时许在案发现场出警处置的过程。
25、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惠州市惠阳新圩镇塘吓产径村英诚公寓。
26、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1月20日凌晨零时许,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塘吓派出所110警情称:惠阳区新圩镇产径村乐惠便利店对面出租屋有人打群架。值班领导林险峰接此情况后,立即安排民警练某、颜某带协警杨某丙均、车国强、范某丙、闰震伟、杨某乙等人前往处置。现场在乐惠便利店对面英诚公寓一楼楼梯走道有7、8名男子围攻一对男女,其中男子头部受伤流血,现场酒气很大,民警练某等人见状立即上前劝阻,并带离被围攻受伤男女,当时有3、4名男子不听劝阻,反而持啤酒瓶朝民警练某、协警杨某丙均、车国强头部、手部、面部乱砸致使他们身体不同程度受伤,在混乱场面下民警冷静处置,迅速控制场面,并将袭警嫌疑人范某甲、范某乙等人控制并带回派出所调查。
27、户籍证明,证实五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确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范某乙结伙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致二人轻微伤,又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并对住户实施殴打,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妨害公务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梁某、利某、许某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五被告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范某甲、范某乙在归案后能如实交代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对该部分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二人在庭审中对指控其犯妨害公务罪均自愿认罪,对该部分罪行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在妨害公务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范某甲、范某乙所起的作用较大,被告人梁某、利某、许某所起的作用次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关于被告人梁某、利某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梁某、利某参与妨害公务的犯罪事实,有同案人范某甲、范某乙、许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练某、颜某、杨某乙、杨某丙均、闫某、范某丙、车国强的陈述及对二被告人的辨认笔录、被害人李某、杨某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万某甲、王某等人证言、被害方的伤情鉴定、视频资料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被告人梁某、利某辩解其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的意见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不同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范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2017年9月19日止。)
二、被告人范某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2017年5月19日止。)
三、被告人梁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2016年11月19日止。)
四、被告人利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2016年11月19日止。)
五、被告人许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2016年10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翟雄文
审判员 余学全
审判员 马慧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古晓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