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纠纷持柴刀民警责令其将刀放下反招刀砍盾牌被判妨害公务罪判处缓刑

【案情简介】2015年7月8日23时许,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良井派出所接指挥中心指令称在惠州市惠阳区良井镇矮光村委会元布村村道旁一在建楼房地基上有村民发生纠纷,良井派出所接报案后教导员朱传宝、副所长皇甫晓波、民警魏水粼及几名协警立即赶赴现场,在出警过程中,被告人卢某接其姐夫李某乙的电话后与其儿子卢添伦(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来到现场,两人持柴刀冲向人群,派出所民警遂警告并责令其将刀放下,被告人卢某等人非但不听,反而持柴刀砍向公安人员的盾牌,民警朱传宝、皇甫晓波先后鸣枪示警,之后被告人卢某等人才被其家属劝服离场。同年7月9日12时许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卢某抓获归案。

【惠阳法院】被告人卢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卢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卢某归案后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卢某妨害公务的犯罪行为发生在2015年11月1日之前,故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前的刑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条款对其定罪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等情况,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惠阳法刑一初字第452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良井镇更头岭村14号(自报),身份证号码:×××3836。因本案于2015年7月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被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28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5)6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同年12月22日,本院根据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惠阳检公诉延(2015)66号延期审理建议书,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佳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8日23时许,良井派出所接指挥中心指令称在惠阳区良井镇矮光村委会元布村村道旁在建楼房基础上有村民发生纠纷,良井派出所教导员朱传宝、副所长皇甫晓波、民警魏水粼及几名协警立即赶赴现场,在出警过程中,被告人卢某和其儿子卢添伦(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来到现场,两人持柴刀冲向人群,派出所民警遂警告并责令其将刀放下,被告人卢某等人非但不听,反而持刀砍向公安人员的盾牌,朱传宝、皇甫晓波先后鸣枪示警,后被告人卢某等人才被其家属劝服。7月9日12时许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卢某抓获归案。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记录、辨认材料、抓获经过等。被告人卢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卢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8日23时许,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良井派出所接指挥中心指令称在惠州市惠阳区良井镇矮光村委会元布村村道旁一在建楼房地基上有村民发生纠纷,良井派出所接报案后教导员朱传宝、副所长皇甫晓波、民警魏水粼及几名协警立即赶赴现场,在出警过程中,被告人卢某接其姐夫李某乙的电话后与其儿子卢添伦(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来到现场,两人持柴刀冲向人群,派出所民警遂警告并责令其将刀放下,被告人卢某等人非但不听,反而持柴刀砍向公安人员的盾牌,民警朱传宝、皇甫晓波先后鸣枪示警,之后被告人卢某等人才被其家属劝服离场。同年7月9日12时许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卢某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卢某家属上交的卢某使用的作案工具农用柴刀一把。

2、证人李某甲证言:事因我哥哥李某庚看到邻居李某乙用砖头砸伤他家的黄牛,两人因而发生口角,相吵后发生纠纷,后来李某乙打电话叫来其妻子的弟弟卢某,卢某父子开摩托车过来后就直接手持菜刀向周围的人和正在出警的公安人员砍过来,并砍到民警的盾牌上,当时在场的民警口头喝令卢某停止挥刀行为未果,之后朱教导员和另一民警先后鸣枪示警,李某乙的妻子和另一名妇女过去抱住卢某父子并将他们拉回李某乙家中。

3、证人李某丙证言:2015年7月8日,我的家人因黄牛被人搞伤的事情与邻居李某乙发生矛盾,当时双方都叫了十几个人过来,接着派出所的人员到场做双方的工作,这时一名男子开着摩托车搭载手持砍刀的卢某往我家门前的人群冲了过来,卢某挥舞着砍刀要砍人,在公安人员架起了盾牌墙才未被砍到,之后卢某和驾车男子立即往我家冲了过来,公安人员架起盾牌将我们和该二名男子隔开,同时口头警告他们不许动,见无效后鸣枪示警并口头警告,而该二名男子往我们这边冲过来,随后民警又先后开了四枪警告,该二名男子仍往前冲并砍向其中一名民警,但被盾牌挡住了,之后李某乙的妻子冲出来将卢某拦住,随后我们就离开了现场。

4、证人李某丁证言:2015年7月8日晚20时许,我接到派出所朱教导员的电话,说去李某庚家调解一下(因之前李某庚报案称李某乙用石头砸他家的牛,也到村委会投诉过),之后我和李某庚、李某己及另外两个村民一起去李某庚家后面查看牛的伤势,期间我们听见了枪响声,我和另两个村民绕山边走了,并打电话报警。

5、证人李某戊证言:2015年7月8日晚8时许,我们村委会干部打电话跟我说我父亲因黄牛的问题与邻居李某乙发生口角,叫我回去劝说我父亲。之后李某乙叫来十几个人在他们家聚集,我见状也打电话叫来了我的亲属,约有25个人。随后民警到场了解情况,做双方的思想工作,五分钟后有两名男子驾驶摩托车拿着砍刀冲往人群并挥砍,民警让我们往后撤退,并架起盾牌往驾车男子方向突进,该二名男子下摩托车后,手持砍刀往人群砍来,随后民警架起人墙将我们隔在后面,经口头警告无果后,民警鸣枪示警并口头警告,随后又连续鸣枪五声示警,之后该二名男子的行为被民警制止。经辨认照片,指认被告人卢某是持刀砍人的男子。

6、证人李某己证言:2015年7月8日22时许,派出所人员到我家处理耕牛被人砸伤一事,之后我打电话叫朋友过来我家吃荔枝,并跟他们说与我家有矛盾的邻居家聚集了十几个人,23时许,派出所的朱教导员带了五个人到我家叫我们不要惹事,突然他大喊“大家快闪开”,我回头看见一部摩托车朝我们这边冲过来,我们立即让开他们,那两个人开着摩托车冲进人群并拿刀砍过来,其中砍到公安人员的盾牌上,之后他们两人从车上下来,其中一人手持一把刀朝我们冲过来,民警就鸣枪并警告对方放下刀具,不准靠近,并叫我们离开,随后民警又上前阻止,然后我在田里站了约二十分钟,之后那两名男子开摩托车走了。经辨认照片,指认被告人卢某是持刀砍人的男子。

7、证人李某庚证言:事情的起因系我和邻居李某乙因为黄牛被砸伤一事而产生纠纷,期间我们发生了口角。案发当晚我们双方都叫来了十几个人,之后民警到场进行调解,直到22时许,李某乙家人包括卢某等人开始离开,之后民警开始劝说我们这一方的人离开,当时我们这方的十多个人在我家门前的路边吃荔枝,至23时30分许,我看到一辆摩托车快速开过来,当时民警叫我们躲开,我们站起身时看到卢某父子开着一部摩托车,其中卢某手拿一把砍刀向人群冲过来,我们便跳到小溪和农田里,之后卢某的儿子将摩托车开到李某乙家门前停放,他也从车上拿一把砍刀和卢某一起向我们冲过来,这时民警立即用盾牌上前挡住,卢某父子挥着砍刀往盾牌砍过去,民警口头制止,但他们不听劝告,于是民警鸣枪三声,但卢某父子继续挥砍,这时民警再鸣枪两声,两个妇女从李某乙家中跑出将卢某父子抱住并拉他们回李某乙家。经辨认照片,指认被告人卢某是持刀砍人的男子。

8、证人李某乙证言:事情的起因系我的邻居李某庚认为我用砖头砸伤他家的黄牛。2015年7月8日19时许,我刚到家门口,李某庚就带着其亲属冲过来责问我他家黄牛被砸伤一事,我害怕他们围过来殴打我,于是就跑回家中厨房拿出一把菜刀,这时李某庚等人见状都不敢过来,之后他们就在我家门外咒骂,当时只有我一人在家中,由于我害怕,于是我就打电话给我舅子卢某,说有人过来欺负我,并在我家门口。十多分钟后,卢某就到我家并报了警,经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到场协调,双方的情绪稳定下来。至22时许,李某庚的弟弟李某甲跑到我家,说李某庚的儿子带了多人和开了几部车过来,害怕发生冲突,叫我和家人先行离开,我听到后就和我的妻子跑到后山躲起来,同时我打电话报警和打电话给卢某说我家门前来了一百多人闹事,并叫他立即过来。到了次日凌晨1时许我回到家后听我妻子说才得知卢某带着其儿子卢添伦过来与派出所人员发生了冲突。

9、证人钟某证言:2015年7月8日晚8时许,我们接到报警称良井镇矮光元布村发生纠纷,随后派出所的教导员朱传宝带队、副所长皇甫晓波、民警魏水粼及包括我在内的四名联防队员陪同前往现场,发现有二十多名男子在李某庚门前的马路上吃荔枝,朱教导员就上前去向李某庚的家人做工作,叫他们不要闹事,期间两名男子手持刀驾驶一辆摩托车朝我们冲过来,朱教导员就大喊“不要拦,大家闪开让他们过去”,他们刚冲到人群就挥舞着刀朝人群和公安人员乱砍,朱教导员警告对方放下刀,但对方不听继续冲过来,朱教导员就鸣枪并再次警示,他们仍然不听,且朝朱教导员冲过来并挥刀砍过来,被我用盾牌挡住了,但对方仍朝我们走过来,民警皇甫晓波先后鸣枪五次,之后一名妇女跑过来将对方抱住,并劝说他们离开了现场。

10、被告人卢某供述:我有妨碍公务的行为。2015年7月8日晚上,我姐姐卢某浓与邻居村民因为纠纷发生争吵,当时我也在场,之后他们双方争吵一会就停了,至22时许我就回家了,刚到家喝了一杯酒,我就接到我姐夫的电话说“救命”,我听到后就从家里拿一把菜刀和一把柴刀并叫上我儿子开一部摩托车载我到我姐姐家,到后看到门口有很多人,我以为那些人是过来打我姐姐,我就坐在摩托车后面手上各拿着一把刀向人群乱砍,期间我听到公安人员鸣枪一声,我就停了一下,我姐姐和姐夫就从后面抱着我并叫我走开,后来我儿子开摩托车载我走了。经辨认,辨认出其使用的作案工具柴刀一把。

11、出警情况说明,证实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良井派出所于2015年7月8日23时许在惠州市惠阳区良井镇矮光村委会元布村的出警过程。

12、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地点位于惠州市惠阳区良井镇矮光村委会元布村村道旁一在建楼房基础上。

13、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7月8日23时许,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良井派出所接110指令出警,称惠州市惠阳区良井镇矮光村委会元布村有人打架。接警后派出所教导员朱传宝、副所长皇甫晓波、民警魏水粼带领六名协警驾驶警车赶赴现场。在出警过程中,民警遭卢某、卢添伦持械抗法。同年7月9日12时许公安机关将涉嫌妨害公务的嫌疑人卢某抓获归案。

14、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卢某的身份情况。

证据确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卢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卢某归案后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卢某妨害公务的犯罪行为发生在2015年11月1日之前,故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前的刑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条款对其定罪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等情况,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余学全

审判员  马慧强

人民陪审员  林冠超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子阳

 

 

您可能 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