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爬燃气管道的方式入户盗窃他人财物被判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

【案情简介】2016年9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冯志振通过攀爬燃气管道的方式进入大亚湾区西区德州城小区15栋1单元201房,在该房间内盗走被害人张某价值人民币241元的中国银行外汇兑换券8张、港币350元、澳门币10元和新西兰币20元。

从201房间出来后,冯志振通过同样的方式进入同小区15栋2单元1302房,盗走被害人陈某面额价值人民币100元的金色纪念钞1张和人民币现金185元。被告人冯志振盗窃后欲逃离现场时被陈某发现,在逃跑的过程中摔伤,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大亚湾法院】被告人冯志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志振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冯志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且被盗物品经追缴已发还给被害人,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冯志振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志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1391刑初82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志振,男,199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日被大亚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4日对被告人冯志振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7〕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志振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5月5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黄国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志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冯志振通过攀爬燃气管道的方式进入大亚湾区西区德州城小区15栋1单元201房,在该房间内盗走被害人张某面额总值人民币241元的中国银行外汇兑换券八张、港币350元、澳门币10元和新西兰元20元。

从201房间出来后,冯志振通过同样的方式进入同小区15栋2单元1302房,盗走被害人陈某面额价值人民币100元的金色纪念钞1张和人民币现金185元。冯志振盗窃后欲逃离现场时被陈某发现,在逃跑的过程中摔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冯志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冯志振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冯志振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冯志振通过攀爬燃气管道的方式进入大亚湾区西区德州城小区15栋1单元201房,在该房间内盗走被害人张某价值人民币241元的中国银行外汇兑换券8张、港币350元、澳门币10元和新西兰币20元。

从201房间出来后,冯志振通过同样的方式进入同小区15栋2单元1302房,盗走被害人陈某面额价值人民币100元的金色纪念钞1张和人民币现金185元。被告人冯志振盗窃后欲逃离现场时被陈某发现,在逃跑的过程中摔伤,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中国银行外汇兑换券八张(面额100元的二张、面额10元的三张、面额5元的二张、面额1元的一张)、纪念钞一张、港币六张(面额100元的三张、面额20元的二张、面额10元的一张)、澳门币一张(面额10元)、新西兰元一张(面额20元)、人民币五张(面额100元一张、面额50元一张、面额20元一张、面额10元一张、面额5元一张)。

(二)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出生时间等身份情况,其在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于2016年9月30日23时许在大亚湾区德洲城被抓获归案。

3.发还清单,涉案被盗物品已返还给被害人陈某和张某。

4.惠阳三和医院疾病证明书,被告人因逃跑受伤,诊断结果为左股骨干及粗隆间骨折、左桡骨远端骨折、左手舟骨骨折、左额叶挫伤、左眼眉裂伤。

(三)证人证言

1.陈某2的证言:2016年9月30日23时许,班长在对讲机跟我说3期15栋二单元有小偷,叫我过去协助。我就到了15栋优E水果店门口守着。约2分钟后,我听到15栋二单元二楼上面有声音,我抬头就看见一名男子从二楼跳下来,我就叫同事马上拨打120救人,三期的班长赶过来之后就说跳楼的男子就是小偷。我看到那名男子鼻子留了好多血,双脚可能受伤了。之后120救护车和民警都过来了。

2.赵某的证言:2016年9月30日22时50分许,我接到同事电话称四期附近有小偷,我就过去看是什么情况。我到了四期外围15栋恒颜国际门口时看到一名男子躺在地上,那名男子双手抱住左脚,嘴角有流血,并发出疼痛的叫喊声。我就在现场维持秩序,不久后120救护车和110警车相继到了现场。听同事说那名男子在15栋13楼1302室盗窃,被业主发现后,业主喊了保安,保安把15栋的出口都守住了,那名男子就从15栋1302房外墙的水管往下爬,爬到2楼平台时往下跳摔伤了。

(四)被害人陈述

1.陈某陈述:2016年9月30日22时许,我回到大亚湾区西区德洲城15栋2单元1302房,我进屋就发现家里的酒柜门开了,阳台门也开了。我就得不对劲,我就去阳台看看,我就看到有个陌生的男子在我阳台蹲着,然后那个男子就跳到对面阳台去了,并快速往下爬。我就大喊“捉贼了!捉贼了!”我就下楼和保安找了一圈,接着我们在小区大门就听到说抓到小偷了,据说是从2楼跳下来的。之后派出所民警就来了。我家里被盗了收藏的钱币约900多元(里面有人民币、港币和一些外币),我女儿的手表也不见了。

2.张某的陈述:2016年10月3日16时30分许,我从江西省赣州市驾车回到德洲城15栋一单元201房,我进门后发现家里的卧室床头抽屉被打开了,房间有被翻乱的痕迹,我检查完后就报警了。我家里被盗了300多元港币、外币兑换券8张、新西兰元1张、澳门币1张。

(五)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冯志振供述:2016年9月29日晚,我进入大亚湾区西区德洲城小区内,找到了一家没有人居住的房子,然后我就从二楼的平台上爬到三楼那家没人居住的房子里休息了一晚。第二天的22时许,我又回到二楼的那个平台爬进了二楼的一家房子里,然后在一间卧室盗窃了几百元港币和一些兑换币。盗窃完之后我在回到楼梯间走上了顶楼天台,顺着燃气管道爬到十三楼的一家房子的阳台上,然后就进房子盗窃了酒柜抽屉里的100多元人民币和几张纪念币,在十三楼盗窃的过程中,业主突然回来了,我就从阳台跳到对面的阳台上,然后顺着管道往下爬,爬到二楼时就往下跳,之后就受伤了。

(六)相关笔录

1.辨认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经由被告人指认,盗窃地点位于大亚湾区西区德洲城15栋一单元201房、西区德洲城15栋二单元1302房。

2.辨认笔录,陈某2、赵某辨认出冯志振是从二楼跳下来的小偷。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来源合法,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志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志振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冯志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且被盗物品经追缴已发还给被害人,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冯志振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志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4日起至2018年1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卓建新

审判员  房耀庆

人民陪审员  严雨行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罗宇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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