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投注后将资金转给庄家也构成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何*美、周*威于2018年5月份至2018年11月27日,在位于大亚湾区**五路118号**首座102店铺的**生活超市内,以在店内接受他人现场投注和手机微信投注的方式接受参赌人员投注,然后将投注的资金转给微信名称为“陈某”、“如意”的两名庄家手中,待六合彩开奖后再与两名庄家结算账目。在接受投注的过程中,主要由被告人何*美负责操作,在何*美没空的情况下,就由被告人周某负责写单。两被告人共接受投注金额为4万余元人民币,非法获利1万余元人民币。

【大亚湾法院】被告人何*美、周*威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进行抽头渔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美其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周*威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美、周*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予以从轻处罚。缴获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1391刑初*5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美,女,1981年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周*威,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美、周*威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陈国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美、周*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美、周*威于2018年5月份至2018年11月27日,在位于大亚湾区**五路118号**首座102店铺的**生活超市内,以在店内接受他人现场投注和手机微信投注的方式接受参赌人员投注,然后将投注的资金转给微信名称为“陈某”、“如意”的两名庄家手中,待六合彩开奖后再与两名庄家结算账目。在接受投注的过程中,主要由被告人何*美负责操作,在何*美没空的情况下,就由被告人周某负责写单。两被告人共接受投注金额为4万余元人民币,非法获利1万余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物证、扣押物品清单、移送物品清单、证人胡某、叶某、林某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手机号码开户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辨认笔录、被告人何*美、周*威的供述和辩解和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美、周*威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进行抽头渔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美其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周*威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美、周*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予以从轻处罚。缴获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何*美判处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对被告人周*威判处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的量刑建议幅度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7日起至2019年4月26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周*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7日起至2019年3月26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三、缴获的华为手机一台,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房耀庆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林淑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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