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6年12月10日23时许,大亚湾区黄鱼涌湾畔福邸士多店的老板李某2因一名男子打游戏机欠其100元未还,便打电话让游戏机老杨某2(另案处理)过去处理杨某2驾驶一部摩托车到达该士多店后,和欠钱男子一方发生冲突杨某2被殴打,摩托车受损杨某2打电话告诉被告人唐小平称其被人殴打,并让唐小平带人过来。被告人唐小平等人驾驶面包车来到后,手持水管走向士多店门口,其他人快速散走,士多店也关门。唐小平等人杨某2处理了一下伤口并叫上多人去吃宵夜。宵夜后杨某2驾驶面包车,被告人唐小平开传祺小汽车叫上其堂唐某1、儿子唐某2以及其他朋友一共三台车又返回士多店门前取杨某2的摩托车,将该摩托车放粤L×××××5面包车上运回。
2016年12月11日凌晨3时许,巡逻队李某1杨某1张某华驾驶摩托车在澳头25号路红绿灯路口巡逻时发杨某2驾驶粤L×××××5的长安面包车车尾盖打开,车厢内放有一辆摩托车李某1杨某1张某华三人怀疑车上的摩托车是盗窃来的,遂停下摩托车准备进行盘问、检查。李某1杨某1张某华未来得及表明巡逻身份杨某2误以为是因游戏机欠款男子的同伙,遂和另外几名男子从长安面包车下来,手持铁水管李某1三人进行追打,随后被告人唐小平杨某3(另案处理)等人分别粤L×××××8本田锋范轿车粤L×××××C传祺越野车下车,手持铁水管追打被害人,但被害人朝不同方向跑开。被告人唐小平等人接着打砸被害人停放在现场的摩托车。被告人唐小平等人驾驶车辆继续沿着被害张某华逃跑方向追寻被害人,其中被告人唐小平等六名男子每人持一根铁水管追至米兰酒店,被害张某华被追至南山国际地下停车场附近遭到殴打。经鉴定张某华被殴打导致轻伤一级。
经鉴定,被害人驾驶的摩托车受损配件价值1395元。
2017年3月22日张某华收杨某2、唐小平杨某3三人的8万赔偿款,对三人表示谅解。
【大亚湾法院】被告人唐小平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追逐、殴打被害人张某并致轻伤一级,任意打砸损毁摩托车,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小平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小平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唐小平积极赔偿被害人张某的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积极赔偿获谅解、初犯、无前科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唐小平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小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二、缴获的铁水管一根,依法予以没收。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1391刑初78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小平,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1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同年12月26日被转为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建林,广东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小平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林雪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小平及其辩护人杨建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11日凌晨3时许,特警队员李某1杨某1张某驾驶一辆摩托车在澳头片区巡逻、伏击,在途经澳头25号路红绿灯路口时发现一辆粤L×××××的长安面包车后车盖打开,车厢内放有一辆摩托车,怀疑是盗窃摩托车的,李某1三人将摩托车停放在粤L×××××的长安面包车车前下车准备进行盘问、检查。此时,杨某2(另案处理)将李某1三人误以为是之前和其发生冲突的男青年,遂和另外几名男子从长安面包车下来,手持铁水管对尚未来得及表明身份的李某1三人进行殴打,而后杨某3(另案处理)、犯罪嫌疑人唐小平等人分别从粤L×××××本田锋范轿车、粤L×××××传祺越野车下车,手持铁水管参追打被害人及打砸被害人驾驶的摩托车,致使特警队员张某右手受伤、摩托车被砸坏。
2016年12月15日,经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张某属轻伤一级。2017年1月9日,经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对摩托车被砸受损部位价格进行认证,认定摩托车油箱、方某等受损部位总价值1395元人民币。
2017年3月22日,张某收到杨某2、唐小平、杨某3三人的80000元赔偿款,对三人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唐小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唐小平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唐小平辩称其只是毁坏摩托车的行为,没有故意挑衅对方,也没有故意耍横,也没有殴打他人,其当庭供述行政拘留期满前往派出所是想拿回被扣车辆,认为其属于自首,其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
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不应认定为共同犯罪行为,被告人应当只对毁坏摩托车的部分后果承担责任。(1)毁坏摩托车和追打被害人两个行为是完全独立的行为,两者之间没有任何联系,湾畔湖邸商铺现场,被告人是应在逃犯杨某2的请求,前往帮助取回被毁坏的摩托车,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2)离开湾畔湖邸到本案发生,中间相隔近4小时,其间被告人没有和任何人商量打击、报复或者挑衅、殴打、毁坏财物的行为,足以说明湾畔湖邸商铺现场和本案的发生之间不存在任何联系,如果没有被害人的拦车行为,本案就不可能发生。(3)案发现场,被告人不在面包车上,尽管面包车属于被告人所有,车上确实也存在水管,但不能以此认定为被告人为其他人提供了犯罪工具,面包车的人使用水管的行为不受被告人的控制。由于本案不是共同犯罪行为,被告人没有殴打被害人,不应当对被害人的人身伤害后果承担责任。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有多人参与了对摩托车的毁坏行为,被告人应当只对摩托车毁坏的部分后果承担责任。2.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重大过错,是引起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被害人三人乘坐一台摩托车,其中一人还穿着拖鞋,不符合警察的执法规范行为。按照一般人的认知,都不可能意识到被害人是在执行公务,甚至极有可能认为是挑衅或其他犯罪行为。据此,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3.被告人是自动投案,应当认定有自首情节,且到案后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坦白自己的犯罪行为,悔罪态度好。被告人于12月11日被行政拘留,12月26日释放后,主动和侦查机关联系,并到派出所自动投案。12月26日,被告人到侦查机关后,还和在逃犯杨某2等人和被害人协商赔偿事宜,且达成赔偿方案,后因杨某2等人以筹集资金为由逃跑。被告人释放后,有充足的时间逃跑,被告人没有选择逃跑,即使是自动投案之后仍有机会逃跑,被告人选择主动和侦查机关联系协商解决问题,说明其主观上有自首的心理状态。4.被告人事后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获得了被害人谅解。5.被告人是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被告人是家庭唯一的收入来源。被羁押后家庭生活陷入严重困难,依靠亲朋好友的救济维持生活。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唐小平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0日23时许,大亚湾区黄鱼涌湾畔福邸士多店的老板李某2因一名男子打游戏机欠其100元未还,便打电话让游戏机老杨某2(另案处理)过去处理杨某2驾驶一部摩托车到达该士多店后,和欠钱男子一方发生冲突杨某2被殴打,摩托车受损杨某2打电话告诉被告人唐小平称其被人殴打,并让唐小平带人过来。被告人唐小平等人驾驶面包车来到后,手持水管走向士多店门口,其他人快速散走,士多店也关门。唐小平等人杨某2处理了一下伤口并叫上多人去吃宵夜。宵夜后杨某2驾驶面包车,被告人唐小平开传祺小汽车叫上其堂唐某1、儿子唐某2以及其他朋友一共三台车又返回士多店门前取杨某2的摩托车,将该摩托车放粤L×××××5面包车上运回。
2016年12月11日凌晨3时许,巡逻队李某1杨某1张某华驾驶摩托车在澳头25号路红绿灯路口巡逻时发杨某2驾驶粤L×××××5的长安面包车车尾盖打开,车厢内放有一辆摩托车李某1杨某1张某华三人怀疑车上的摩托车是盗窃来的,遂停下摩托车准备进行盘问、检查。李某1杨某1张某华未来得及表明巡逻身份杨某2误以为是因游戏机欠款男子的同伙,遂和另外几名男子从长安面包车下来,手持铁水管李某1三人进行追打,随后被告人唐小平杨某3(另案处理)等人分别粤L×××××8本田锋范轿车粤L×××××C传祺越野车下车,手持铁水管追打被害人,但被害人朝不同方向跑开。被告人唐小平等人接着打砸被害人停放在现场的摩托车。被告人唐小平等人驾驶车辆继续沿着被害张某华逃跑方向追寻被害人,其中被告人唐小平等六名男子每人持一根铁水管追至米兰酒店,被害张某华被追至南山国际地下停车场附近遭到殴打。经鉴定张某华被殴打导致轻伤一级。
经鉴定,被害人驾驶的摩托车受损配件价值1395元。
2017年3月22日张某华收杨某2、唐小平杨某3三人的8万赔偿款,对三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有照片附卷)
1.一辆车牌号粤L×××××C传祺汽车;一辆车牌号粤L×××××5长安牌面包车;一把传祺汽车钥匙;一本所有人杨某4的传祺汽车行驶证;一本所有人为唐小平的长安面包车行驶证;一本唐小平的C1驾驶证。证粤L×××××C传祺汽车的所有人杨某4粤L×××××5长安牌面包车的所有人为唐小平,唐小平准驾车型为C1。
2.一根长度为1.17米的铁水管在传祺车上提取。
(二)书证
1.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12月11日凌晨3时许,惠州市大亚湾区公安局特警队张某华杨某1李某1等三人在大亚湾区澳头25号红绿灯处准备对可疑车辆进行盘查时,被唐小平等人手持铁水管殴打张某华受伤,同日大亚湾区公安局对唐小平、杨作志、杨子尧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12月26日,被告人唐小平到惠州市大亚湾区石化区派出所自动投案。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唐小平的出生时间等身份情况,其在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3.通话清单,证实唐小平杨某2于案发当晚的通话情况。
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唐小平杨某3杨某2因本案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
5.刑事谅解书、收据,证杨某2杨某3、唐小平三人对被害张某华赔偿8万元,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三)证李某2的证言:2016年12月10日晚上11点多,我在湾畔湖邸自己的士多店,这时过来四个人在我店前的桌椅上喝酒吃宵夜,其中一人之前在我这里打老虎机欠我100元钱,我于是就问他要,那个人就让我找老板来跟他讲,于是我就打电话找那个放老虎机在我店里的男子(姓名不知道,电话150××××30811),老板骑着摩托车来了之后,打老虎机输钱的男子说因为打老虎机已经输了2000多元,欠的100元能不能免掉,因为给钱的事情他们就争论起来,欠钱男子要求老板把老虎机搬走,老板于是将老虎机从我的店里拖出来,还打了电话。十多分钟后,来了好几个男子,每个人手里都拿着铁水管,那些男子朝着我士多店的方向来了,于是我就赶紧关门了,关门时听到楼下有人喊“来人了、来人了”。
(四)被害人陈述
1.张某华陈述:2016年12月11日凌晨3时许,我和同李某1杨某1在澳头片区巡逻、伏击,我们驾驶摩托车巡逻至新天名城红绿灯时,发现一部面包车的车尾箱是打开的,车厢内有一辆摩托车,我们怀疑是盗窃摩托车的,于是我们决定对该辆面包车进行盘查,还未来得及表明身份,面包车上就下来四名男子手持铁水管对我们进行殴打,其中一名男子持铁水管打在了我的手臂上,我们就往特警队方向跑,欲回单位请求支援。当我跑至南山国际农业银行门口的时候,发现对方没有追过来,我便停下来打电话请求特警队的同事支援,对方一辆车停在我旁边,从小车上下来了6名男子对我进行殴打,我于是跑向南山国际的地下停车场,跑至最里面,我就被对方5名男子追上殴打,他们边打边骂,还叫我抱他们的“机子”,他们打完我后,就押着我出了南山国际地下停车场去杨某1李某1,扬言要打残我们。当他们押着我走到海润百货门口的时候杨某1刘某源开着特警队的车过来并在我旁边停了下来杨某1刘某源向他们表明身份后,那几名男子就跑了。
我李某1杨某1均不认识殴打我们的男子,对方殴打我们时使用的工具是长约1.2米,直径约6厘米的铁水管。对方人数约为七八个人,对方殴打致我右手骨折,右腿也被打了一个深约2厘米的伤口。我们驾驶的摩托车也被对方用铁水管给砸坏了。
2.杨某1的陈述:2016年12月11日凌晨3时许,我和同张某华李某1在大亚湾区澳头片区骑摩托车便衣巡逻、伏击,在南山国际红绿灯时发现一辆面包车后面载有一辆摩托车,我们怀疑是盗窃摩托车的人员,于是我们就驾驶摩托车停在面包车前面,我们刚停下摩托车,还未来得及表明身份,面包车上就下来四名男子手持铁水管追打我们,停在面包车旁边的两辆车也下来了几名男子手持铁水管追打我们,我张某华李某1就分别跑开了,我沿着国税那条路跑回单位。凌晨3时10分许,我回到单位一楼后,我将刚才发生的事情经过告刘某源遂开着警车载我到南山国际附近,我们在车上就看张某华被四名青年男子用手押着走,接着我刘某源就靠边停车,这四名男子看见我刘某源下车后就分别跑开了,接着我刘某源就上前追赶这四名青年男子,但是没追到,然后我就刘某源李某1开车回到南山国际的红绿灯处,发现摩托车被人砸坏无法使用了,接着特警队其他同事也赶到了现场张某华因受伤被送往惠亚医院。我张某华李某1均不认识殴打我们的四名青年男子,对方殴打我们时使用的工具是长约1.2米,直径约6厘米的铁水管。殴打我们的男子是驾车逃走的,分别是一辆面包车,一辆越野车,一辆小轿车,对方人数为七八个人,殴打张某华全身多处受伤李某1左手受伤。
3.李某1的陈述:2016年12月11日凌晨2时许,我和同张某华杨某1在大亚湾区澳头片区巡逻、伏击,3时许,我们驾驶摩托车发现在黄鱼涌新天名城红绿灯处有三辆车在等红灯,其中有一辆面包车后尾车盖打开,车厢装有一辆摩托车,我们以为是盗窃的摩托车,就想上前去盘问、检查,我们的驾驶摩托车刚停在小面包车前面,还来不及表明身份,小面包车上就下来四名男子,手持铁水管追打我们,另外两辆车上也下来了几名男子手持铁水管追打我们,发现情况不对,我们就赶紧跑开,我跑到星际首座小区里面杨某1张某华就往南山国际跑,对方没人追着我。我在远处看到对方用铁水管在打砸我们驾驶的摩托车杨某1跑回单位找到同事开着车赶到南山国际停车场,对方的人发现是特警就赶紧跑了。我们看张某华受伤后,就将他送往医院治疗。
我张某华杨某1均不认识殴打我们的男子,对方殴打我们时使用的工具是长约1.2米,直径约6厘米的铁水管。殴打我们的男子驾驶的车辆分别是一辆面包车,一辆越野车,一辆本田锋范小轿车,对方人数约为七八个人,对方殴打张某华右手骨折,全身多处受伤。我们驾驶的摩托车也被对方用铁水管给砸坏了。
(五)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唐小平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12月10日晚约11时30分,我接到朋杨某2的电话,他在电话中说他刚才在大亚湾区黄鱼涌投边石村一小区的士多店被人殴打,摩托车也被人砸了,他叫我开我的小面包车去士多店那里拉他的摩托车,挂电话后,我就一个人驾驶我粤L×××××5长安牌小面包车去到该小区路边,看杨某2站在那里,士多店的门口站着很多人,我杨某2就不敢进入小区去拉他的车。因为当杨某2的右眼被打肿,我就把他送到蓝湾星辰小区,他处理了下眼睛后,我们就开车去澳头星天地那里吃宵夜杨某2开我粤L×××××5长安牌小面包车去。我就开我的另一粤L×××××C传祺小汽车去,我载上我堂弟唐某1、我儿子唐某2一起去,我们去到澳头后不久杨某2叫他的另外一个朋杨某3也开了一粤L×××××8广本小汽车来到澳头和我们一起吃宵夜。当时在澳头吃宵夜的有五六个人,吃完宵夜差不多是11日的凌晨3时许,我们就一起开车去到投边石的那个小区想杨某2的那辆摩托车载回来,我们去到后,发现杨某2的那伙人不在了,我们就杨某2的摩托车抬上我粤L×××××5长安牌小面包车,车尾盖关不上,我们就没关,装好后杨某2就驾粤L×××××5长安牌小面包车,我杨某2的朋友就各自驾驶自己的汽车准备回我们居住的小区。当我们的小汽车行驶至黄鱼涌丽都酒店旁的十字路口红绿灯处等候杨某2驾驶粤L×××××5长安牌小面包车排最先,他朋友驾驶粤L×××××8广本小汽车排第二,我驾驶的车排第三,我们是一辆跟一辆排好。这时,有一辆普通男装摩托车上的三个年轻男子就把摩托车停粤L×××××5长安牌小面包车前,那三名男子一下摩托车准备走粤L×××××5长安牌小面包车时,我们以为是刚才在小区小店杨某2摩托车的那伙人杨某2那辆车上的人就先下车,在小面包车上拿出铁水管追打、围打那三名男子,我们也跟着下车,那三名男子被我们打跑后,我们就返回红绿灯路口处,使用铁水管砸那辆摩托车,砸了一会后,我们就驾车离开了。
我们使用的铁水管是放在粤L×××××5长安牌小面包车车上的,长约1.2米,直径约5厘米。我有使用铁水管打砸了摩托车,但是没有使用铁水管追赶、殴打他人唐某2因为当时在车上扶着摩托车,所以没有下车追打,我在南山国际有看杨某2叫过来的两个人使用铁水管在殴打拦车的其中一个人。
2.同案杨某3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12月11日凌晨2时许杨某2打电话叫我和他一起去湾畔小区拉他的摩托车,我们杨某2的摩托车抬上面包车,就开车离开了,2时30分许,我们的小汽车行驶至黄鱼涌丽都酒店旁的十字路口红绿灯处时,开来一辆普通男装摩托车,车上载有三个年轻男子,他们直接就把摩托车停在我朋友的面包车前,接着从摩托车上下来,再走到我朋友面包车驾驶室旁,我朋友以为他们三个人要打架,就直接从那辆面包车上下来,同时手上拿着铁棍,下车后我们以为对方是殴杨某2的那伙人,也没有说什么就开始打起来了,我们后面两部车的人也跟着下车,那三名男子看到我们人多就跑了,当时我们追不到人,我们就把他们停下来的摩托车用铁棍给敲碎了,随后我们继续开车去追他们三个。
我们一共有8个人,驾驶了三辆车去拉摩托车,面包车内有4人,我驾驶的红色锋范小轿车内有2人,唐小平驾驶的传祺轿车内有2人,我只认杨某2和唐小平,我们是担心拉摩托车时还会和对方打架才叫上多点人去的。打架时我有下车,我下车只是看着他们打架杨某2和他的两个朋友打架时使用了铁棍,铁棍也是从面包车上拿的,铁棍长约70公分。面包车上的人有去追打对方三个人杨某2和他的两个朋友拿铁棍敲碎了对方的摩托车。
3.同案犯杨作志的供述和辩解:我在大亚湾区黄鱼涌村湾畔福邸小区下面的士多店放过一台老虎机。2016年12月10日23时,该士多店的老板娘打电话让我过去,我当时骑摩托车过去后才知道是因为客人玩老虎机欠100块钱,客人让老板娘打电话给我,让我过去还。我就不同意,那个客人当时喝了酒,还有五六个朋友一起,听到我不还之后,那个人就拿啤酒瓶要打我,他的朋友也冲上来给了我右眼一拳,我见他们人多就跑开了,我打电话给我的朋友唐小平,跟他说我被人打了,让他带几个人过来。大约十分钟左右,唐小平带了5个人过来,有3人坐唐小平开的长安小面包车,还有2人是骑着摩托车过来的。唐小平几个人过来之后我就想过去教训一下打我的那几个人,但是他们看到我们过来了,他们就跑了,我们去追也没有追到,我们几个人就去澳头吃宵夜。吃完宵夜回来拿我的摩托车,发现摩托车倒在地上已经摔坏了,我们就把摩托车抬上唐小平的小面包车上拉回家,我负责开车。当我们行驶到新天名城路口等红绿灯时,有三名男子开一部摩托车停在我的车前拦住我开的小面包车,我以为是之前打我的那些人,我就拿了一条铁水管下车了,当时我和我朋友一起一共开了三辆车,唐小平杨某3各开了一辆车,我朋友看到有摩托车拦在我面前也一起拿铁水管下来要去打那三个人,那三个人看到我们这么多人就跑了。我朋友他们过去追,我没有去追回到了车上,然后我就将车开到康汇花园把车还给了唐小平。
我使用的铁水管长度约一米长,我们这边追打对方时有七个人参与了,都有拿和我一样的铁水管追打。我没有打到对方的三名男子,我只是把他们骑的摩托车砸了。
(六)鉴定意见
1.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惠湾)公(司)鉴(法伤检)字【2016】126号鉴定书,证张某华体表软组织多处中空性皮下出血,符合钝器(类钢管)打击作用所致,CT检查示右侧桡骨骨茎突骨折,骨折累及关节面,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2.价格认定意见书,天喜男装摩托车被损坏的部件价值共1395元。
(七)相关笔录
1.辨认笔录,唐小平辨认杨某2杨某3就是参与追打他人、打砸摩托车的男子。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澳头25号路红绿灯路口。勘查时发现一辆摩托车,车头被砸烂,油箱被砸漏,汽油流在地上,倒后镜被砸落在地上,地面散落有被砸的摩托车碎片。
(八)视听资料
视频监控录像,澳头25号路口视频证实嫌疑人追打被害人、砸被害人摩托车情况;米兰酒店监控视频证实嫌疑人驾车追赶至米兰酒店,持械追寻被害人;南山国际管理处视频证实嫌疑人追赶被害人情况。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来源合法,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针对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本院分析评判如下:
(一)关于被告人唐小平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首先杨某2证实其打电话给唐小平称其被人打了,要求唐小平带几个人过来。唐小平即准备好车辆、车上备有多条水管,并叫唐某1唐某2一起前往现场。从案发起因看,被告人唐小平杨某2让其前往的目的清楚,其主观上有明知有会发生打架行为,仍积极准备工具、组织人员,且唐小平对摩托车进行打砸,主观上具有逞强、耍横的故意。其次,被告人唐小平不仅有用铁管任意损坏他人财物,在被害人离开红绿灯现场时,仍驾驶车辆追寻被害人,并和同伙共六人在米兰酒店持铁管追寻被害人时,被视频监控所记录,其对伤害被害人主观上是希望、积极追求的结果。被告人唐小平及其同伙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犯罪活动的整体。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无论从主观上还是客观上,唐小平均构成寻衅滋事的共犯。故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唐小平不构成共同犯罪、只对毁坏摩托车的部分后果承担责任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二)关于被告人唐小平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被告人唐小平对在行政拘留期满后前往派出所的原因在庭审中作了合理的解释,即前去派出所拿回被扣押的车辆和证件,其主观上并无主动投案的意识;其次,其在被刑事立案后首次供述并没有完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在米兰酒店持铁管继续追寻被害人等后续情节避重就轻,被告人唐小平的到案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唐小平的行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三)关于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由于被害人着便装巡逻,在未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即遭到被告人唐小平等人的追打,被告人唐小平随意追打他人的行为,虽然其主观上对殴打的对象有误,但其打击对象的错误并不影响该行为性质,被害人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是否具有特殊的工作身份并不影响本案的犯罪构成,本案并非以妨害公务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故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小平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追逐、殴打被害人张某并致轻伤一级,任意打砸损毁摩托车,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小平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小平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唐小平积极赔偿被害人张某的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积极赔偿获谅解、初犯、无前科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唐小平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小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1日起至2017年10月10日止。)
二、缴获的铁水管一根,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陈密
审判员 房耀庆
人民陪审员 周文斌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