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金卓越律师团队:持械致人轻伤判处一年一个月有期徒刑刑罚

【审理法院】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6)粤1303刑初94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向某,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南省保靖县,公民身份号码:×××0510。2015年12月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案件实情】2014年8月间的一天,被告人向某在惠州市惠阳区兆吉鞋厂工作时与被害人黄某发生纠纷。8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向某在惠阳区淡水土湖山埔二巷新嘉众生活超市门前见到黄某,遂从旁边一小店持一水果刀将黄砍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黄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5年12月5日,向某被抓获归案。

【惠阳金卓越律师团队分析】被告人向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向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惠阳法院审判结果】被告人向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5日起至2017年1月4日止。)

【审判人员】审判长  汪惠强、审判员  马慧强、人民陪审员  曾奕京
【书记员】  胡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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