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案号 | 案情摘要 | 判决结果 | 邱文峰律师分析 |
| (2018)粤1303刑初95号 | 2017年8月28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蔡某为获取钱财,趁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事处塘井惠美佳购物广场附近一出租屋405房无人期间,利用钥匙开锁,进入到被害人黄某租住的405房内,盗窃被害人黄某一部苹果6手机、一张银行卡。随后,被告人蔡某通过打开被害人黄某电脑桌面上的文件夹得知黄某的银行卡密码,并离开案发现场。当天,被告人蔡某持该银行卡到ATM机取走现金人民币5000元、转账人民币2300元到其本人的银行卡,还利用盗窃得来的苹果6手机上的支付宝软件支付了人民币455元。经价格鉴定,被盗的苹果6手机价值人民币918元。同年11月14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广东省东莞市谢岗镇大龙新村飞龙网吧内将被告人蔡某抓获归案。案发后,被盗赃款赃物无法找回。 | 一、被告人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二、责令被告人蔡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退赔被害人黄小武物质损失人民币8673元。 |
鉴于被告人蔡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 (2018)粤1303刑初774号 | 被告人曾某波于2018年7月11日和7月30日,分别潜入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事处白石村旺多科技园宿舍609房、502房,盗窃了被害人李某1白色的三星牌笔记本电脑1台、被害人朱某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经鉴定,三星牌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508元,联想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20元。同年8月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曾某波抓获归案,并缴获被盗的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案发后,已发还被害人朱某。 | 一、被告人曾某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责令被告人曾某波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退赔被害人李健龙物质损失人民币2508元。
|
鉴于被告人曾某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 (2018)粤1303刑初531号 | 被告人昌某德为谋取不法利益,于2018年1月至案发期间,多次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通过砸车窗、撬车等方式盗窃他人车内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8年2月8日6时许,被告人昌某德盗窃了被害人叶某1停放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教育一路14号门前车内的现金50元。 二、2018年3月1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昌某德将被害人吴某停放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叶某2中路叶某2纪念馆旁的小车车窗砸破,盗走车内一个红包(包内有人民币500元或600元)和现金600元。 三、2018年3月2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昌某德将被害人邓某停放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铁湖东路七巷客湘情店后面小车车窗砸破,盗走车内现金2000元。 四、2018年4月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昌某德将被害人杨某停放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大华一路45号门前对面的小车车窗撬开,盗走车内一块玉佩(无法进行价格鉴定)、一张身份证及多张银行卡。2018年4月5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人民五路一巷7号门前将被告人昌某德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昌某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8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7年3月2日刑满释放。 |
被告人昌某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
被告人昌某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昌某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盗窃罪是很严重的一种罪名,处罚也是很严厉的,一般数量较大的时候就可以判处三年以上的有期监禁,那要是盗窃未遂的话,也要按照不同的标准给予行为人不同的处罚,而这个时候可能盗窃未遂尚不能认定构成盗窃罪,那么处罚自然也就不会是刑事方面的了。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盗窃未遂的拘留大致分为两种:第一种是行政拘留,犯罪嫌疑人个人的行为主要是涉及到盗窃诈骗,哄骗抢夺其他人财物,或者是故意的损坏公共和私人所有财物的情况,那么犯罪嫌疑人被抓捕后将会面临五天以上,十天以下的行政拘留,而且还要同时判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要是盗窃情节比较严重,嫌疑人将会面临十天以上十五天以下的行政拘留,而且还要处罚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种是刑事拘留,这种情况是因为一些比较重大的案件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因案件需要直接将人拘留在所内,直到警方对破获案件已获得充分的证据可以起诉才能停止拘留,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最少在十四天以上,但是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不过也不能超过三十七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