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惠城辩护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2017年10月30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连锦辉来到惠城区小金口街道办事处兴利街5号的晶晶便利店,见店前桌子边坐着一个小男孩向某晨(4岁)将一部手机放在桌上,四周没有大人看护,遂从小男孩身后伸手将被害人罗某给其儿子向某晨把玩的苹果6S手机(价值人民币1122.94元)夺取,然后拔腿逃跑。2017年11月3日,公安机关通过视频追踪将被告人连锦辉抓获,赃物缴回并发还被害人。
【辩护律师提出】1、被告人连锦辉如实供述,可从轻或减轻处罚。2、抢夺的手机已归还,涉案金额不大,请从轻处罚。3、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
【法院采信情况】
被告人连锦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未成年人财物,价值1122.9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连锦辉是累犯,且抢夺未成年人财物,依法应从重处罚;但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量刑时依法从轻。辩护律师提出从轻处罚的辩解,本院予以采信
【最后判决:】
被告人连锦辉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7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4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定义、量刑】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