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案号 | 案情摘要 | 判决结果 | 邱文峰律师分析 |
| (2018)粤1303刑初4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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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8年4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包某寿来到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星河丹堤COCOGARDEN商场门口停车场出口处,盗窃被害人周某停放在该处的1辆黑色台铃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25元),后将该车销以450元的价格销赃给1名路人。破案后,未缴回赃物。
经法庭质证,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周某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照片;监控视频截图;电动车检验证及发票;价格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辨认笔录;被告人包某寿的供述等。 二、2018年4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包某寿来到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星河丹堤COCOGARDEN商场前面路肩处,盗窃被害人杨某停放在该处的1辆玫红色超威牌电动车(因具体型号不详,无法认定价格),后销赃。破案后,未缴回赃物。三、2018年4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包某寿来到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星河丹堤COCOGARDEN商场门口停车场出口处,盗窃被害人梅某1停放在该处的1辆粉红色台铃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24元),后销赃给陈某1(已作行政处罚)。破案后,缴回的赃物已发还被害人。同月29日17时30分许,公安民警在淡水街道办事处星河丹堤COCOGARDEN商场附近巡逻时,发现被告人包某寿形迹可疑并对其进行盘查时,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
被告人包某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 被告人包某寿因形迹可疑被盘查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
| (2018)粤1303刑初7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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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包兴国到被害人吴某居住的位于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白石村塘井开心三巷73号502房,用身体撞开房门,进入房内盗走被害人吴某一部OPPO手机(价值人民币724元)。当晚23时许,被害人吴某回到住处发现手机被盗后查看监视发现是被告人包兴国所为。同年7月30日20时许,被害人吴某找到被告人包兴国,被告人包兴国承认盗窃手机,将手机归还被害人吴某,并随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投案。 | 被告人包兴国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 被告人包兴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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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303刑初5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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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19日晚20时许,被告人蔡丹到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土湖天虹商场二楼伊丝艾拉内衣专柜,趁售货员不注意分三次盗走专柜里的5件内衣和2条内裤(总价值为1740元)。公安人员于2018年5月22日抓获被告人蔡丹,缴回被盗内衣3件,内裤1条。
另查明,被告人蔡丹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31日被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8年1月9日刑满释放。 |
一、被告人蔡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缴获的内衣3件及内裤1条退回淡水街道办事处土湖天虹商场二楼伊丝艾拉内衣专柜。 |
被告人蔡丹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丹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备注: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罪犯因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具有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事由的,由罪犯本人、亲属或者犯罪单位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审查以后,根据实际情况,裁定减少或者免除应当缴纳的罚金数额。”
容留卖淫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共同犯罪人除主犯、从犯、胁从犯之外,还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犯。扩展资料:中国刑法规定:1、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2、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3、第二十八条:【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4、第二十九条:【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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