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惠城抢劫罪量刑分析

惠州惠城刑事律师:【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惠阳惠城刑事律师有关抢劫罪具体真实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19日凌晨4时40分许,被告人陈俊康戴着一个黑色口罩,携带一把在淘宝网上购买的仿真枪支,来到惠州市惠城区麦地华夏花园快迪便利店内,用仿真枪对着在该店上班的收银员袁某娟,威胁其打开收银机,袁某娟被迫打开收银机后,陈俊康将收银机内的现金人民币605元抢走并逃离现场。在逃跑过程中,陈俊康将仿真枪支藏匿在天悦酒店门前的人行天桥下面。当天上午10时50分许,公安民警在惠城区麦地天窗网吧内将陈俊康抓获归案并在天悦酒店门前的人行天桥下面缴获仿真枪支一支。

另查明,2018年1月5日,因被告人陈俊康的家属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快迪便利店老板被害人王某对陈俊康表示谅解。

被告人:陈俊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裁判要点】

被告人陈俊康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手段抢劫他人现金人民币605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俊康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俊康的辩护人关于陈俊康如实供述、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俊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对被告人陈俊康予以谅解,酌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陈俊康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俊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缴获的仿真枪支一支由公安机关没收,予以销毁。

【法条链接】

《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 【转化的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1.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1)抢劫致三人以上重伤,或者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

(2)在抢劫过程中故意杀害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的;

(3)具有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外的两种以上加重处罚情节,或者抢劫次数特别多、抢劫数额特别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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