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律师协会副会长论法治如何才能成为全民信仰

法治如何才能成为全民信仰 

周涌 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   

十八世纪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卢梭曾经说过“规章只不过是穹隆顶上的拱梁,而唯有慢慢诞生的风尚才最后构成那个穹隆顶上的不可动摇的拱心石”。管用而有效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 美国学者伯尔曼也有一句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党的十八大把“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大要素,就是要让法治成为一种全民信仰,化为社会文明进步的强大动力。所以,建设法治社会,需要让法治信仰深深地扎根在我们每一个人的心中,体现在我们的日常的行为中。那么,法治如何才能成为全民信仰呢?

一、 从经典判例的打造中根植法治信仰

2014年惠阳法院审理了一宗案件,被称作惠州的许霆案。被告人于德水在广东惠州惠阳区某邮储银行的atm机存款,发现几次存入钱款后现金均被退回,但账户余额相应增加。此后,于德水共17次向该故障atm机存入97700元,然后再跨行从其他的柜员机支取现金,累计取了9万元。12月12日,于德水在家被公安机关抓获,12月15日,其退还银行人民币92800元。因为此事与发生在广州的“许霆案”类似,而被称作“惠州许霆案”。广州许霆因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取出17.5万元,一审被广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这个判决结果不仅当事人许霆不服,民间也引发了激烈的争议,包括机器故障是银行责任,许霆是否构成犯罪的争议?包括量刑是否太重的争议。后案件发回重审改判为5年有期徒刑。

惠惠州许霆案起诉到了惠阳法院后,惠阳法院院长万翔敏锐地意识到这个案件的特殊性,果断决定由自己亲自担任审判长,并亲自书写判决书。这份判决书有很多亮点。通过透彻的分析解答了公众普遍关心的机器故障与犯罪的关系问题,指出“ATM机故障只是犯罪行为实施的前提,但与犯罪本身没有因果关系。” 对于是否构成犯罪的争议,经过详细说理后,指出“本案中,被告人后面17次存款的目的非常明显,其明知ATM机发生故障,积极追求多存款不扣现金的后果,明显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故意。”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

而而对于应当对被告人科以较轻的处罚的理由也进行非常有人性化的说明,“从主观来说,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是较轻的,在知道ATM机发生故障之前,被告人就是去存钱,是一个合法行为,没有任何犯罪意图。他是在取钱过程中,发现ATM机故障并且这一故障可以给他带来巨大利益的时候,因为贪欲而产生的犯意。也就是说,没有ATM机故障作为前提,被告人不会产生盗窃的犯意,因此,其主观恶性有限。同时,银行作为ATM机的管理者和拥有者,其对机器故障(错误吐钱)应当承担过错责任,这一过错虽然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构成因果关系,但可以作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同同时,还认为,被告人利用机器故障进行盗窃,与那些典型的盗窃罪案中,受害人因财物损失产生的痛苦和报复欲望,以及毫无民事救济的可能性,必须依赖刑法保护的情形截然不同,认为这在量刑上必须予以考虑。

此此外,还认为ATM机盗窃的较低的概率,被告人于德水的父母早已病亡,其与几个姊妹相依为命,生活困苦,不然,他也不会早早辍学外出打工谋生,以他的初小学历和人生经历,可以肯定,他对法律及其行为后果不会有高度清楚的认识,更不可能对这一法律界都存在争议的案件会自认为是盗窃犯罪。既然他不可能明确辨认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我们也可以想象,对于一个穷孩子来说,几乎是从天而降的钱财对他意味着什么?!我们不能苛求每一个公民都具有同等的道德水平和觉悟。同时,被告人取了钱带回老家,除了给弟弟一些钱,剩下的也一直不敢乱花,这说明他对社会管理秩序还是心存畏惧,被抓获之后,被告人随即全部退清所有款项,我们觉得,这孩子仍心存良知。

最最后,判决被告人于德水犯盗窃罪,但从轻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惠惠阳法院作出的“惠州许霆案”的判决,不仅当事人当庭服判,判决书还被法律界人士盛赞为“伟大的判决”,好评如潮。在微信朋友圈中不断被刷屏。这份判决为什么被点赞?为什么引发公众的强烈关注?是因为,这份判决通篇用“我们”取代冷冰冰的“本院”,对“被告人”的称呼,有的地方用“穷孩子”“这孩子”这样有人情味的语言,可以说,判决书不仅仅讲法,而且讲理,讲情;不仅仅逻辑严密,分析透彻,而且判决书中谦虚、诚恳,极具人性化。做到了“感动感化群众心灵”。惠州许霆案的判决堪称经典,这个经典判例不仅让民众感受到法律的硬度,还让民众感受到法律的温度。赢得了公众的认可,让法治在不经意间就逐渐在民众心目中生根发芽。

启示:在法治的历史中,经典判例对民众法治信仰的培育影响深远。因此,建设法治社会,不仅应该有一个惠州许霆案的经典判决,我们还应通过打造更多的经典判例来发挥其引导、培育法治信仰,推动法治建设的作用。

二、从堵塞“关系”通道中去根植法治信仰

我曾作为律师代表,到香港参加两岸四地粤港澳台律师论坛。会议期间,主办方安排我们到香港廉政公署参观。香港廉政公署工作人员介绍了香港廉政公署的一项制度,令我印象深刻。香港廉政公署有一个专门的机构主要负责“找制度漏洞”,不仅找政府组织的制度漏洞,还找公共服务机构和私营组织的漏洞,找出他们运行方式和程序中容易产生的制度性漏洞,并且设计最佳的解决方案。比如,有民众反映到医院看病需要“找关系”,否则不能及时得到住院治疗。那好,该机构就研究医院的住院治疗的制度,看其中有什么漏洞,需要作什么样的规定,看病才不需要‘找关系’,从而通过修改制度漏洞,达到找关系没用,只能依法办事的效果。

目前,虽然我们法治建设取得了很多成效,但是一些领域人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依然存在。有些人遇到问题首先想到的不是通过法律手段去解决,而是“找关系”“走后门”,因此,从关系盛行的地方着手,找出制度漏洞,让依法办事代替“找关系”“走后门”,是推动法治建设的一条重要路径。

从制度上杜绝权力漏洞,政府也一直在努力,比如权责清单清理、行政审批标准化、公共服务标准化等制度的创立,卓有成效。非常可喜的是,近年来,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化,越来越多的领域办事,已经不再需要“找关系”。在律师行业体会就很深,原来当事人来找律师,最关心的一个问题,是有没有关系?和法院熟不熟?而现在,是否熟悉相关专业的法律,是否有丰富的实务经验等正在成为当事人选择律师的重要标准。

启启示:关系大行其道,法治就差“最后一公里”。从关系大行其道的地方重点完善相关制度,堵塞关系通道,让关系无路可走,法治自然就会深入人心。

三三、从保障民众的程序权利中根植法治信仰

   李克强总理在北大读法律时,大三那年就在著名法学家龚祥瑞老师的带领下与两位同学一起翻译了英国丹宁勋爵的著作《法律的正当程序》,李克强是第一译者。这其中的名句“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广为流传。

有一个故事大家可能耳熟能详。两人分一块饼,只能用刀来切,没有任何的尺子、天平什么的测量工具来保证一刀下去,饼能公平得被分成平等的两份。也就是说,两人都有可能在这次利益的分配中吃亏或者占到便宜,这次分割,将注定是难以达到实质公平的。那么,怎样做才能让两人心服口服呢?答案很简单:一人切,另一人先拿。这就是程序权利的价值。即使不公平,即使自己吃了亏,也心服口服。

在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相对人多次向行政机关递交情况说明为自己作申辩,辩解自己不是行政执法对象。行政机关没有采纳他的辩解,对相对人作出了行政决定,还进行了行政处罚。我们在审查行政机关的执法文件时发现,在行政机关所有的法律文书中,包括公开的不公开的,包括内部案件讨论资料中,从来没有一个字体现出行政机关曾经考虑过行政相对人的申辩,没有一个字对行政相对人不采纳相对人的辩解进行说明。感觉上就是当行政相对人自言自语,自说自话。或许,行政机关并不是没有考虑,也可能他们不采纳的理由也是充分的,但在所有行政文书中,的确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

陈述权和申辩权是行政相对人的一项很重要的程序权利。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如果行政处罚没有保障行政相对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但在我们的很多行政格式法律文书中,并没有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留出应有的“位置”,没有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必要的回应。

正是这种程序意识的欠缺,对行政相对人程序权利保护的忽略,导致很多行政相对人“不服气”,反复上访,甚至采取过激措施。

启示:在行政过程中,要注意保障民众的程序权利,政府格式法律文书中应为民众留“位置”。要从法律文书这一载体上,让民众感受到政府对其程序权利的尊重,从而对政府行政行为心服口服,自觉信奉法律。

四、 从客观公正处理民众诉求中根植法治信仰

某看守所发生了一起“鸡骨致死”案,因为一个小小的鸡骨块引发了一起离奇死亡事件。张某军因在羁押期间吃即食鸡腿时,误吞了一块鸡骨,在其办理取保候审和出所手续后,准备离开看守所大门外值班室时,突然呕血昏迷,辗转几家医院后在广州南方医院的救治过程中死亡。事发后家属认为看守所存在渎职行为,要求检察院立案侦查,检察院调查后出具不予立案决定书。家属不服,到政府上访。

考虑到近些年的“躲猫猫”等在看守所内发生的死亡事件,均激起舆论关注,为妥善处理此事,某市公安局依据2015年中央政法委发布的《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委托律师成立维权团作为第三方进行深入调查。维权团介入后走访医院、看守所、张某军同仓人员,调查监控录像及各项程序性法律文书,查阅大量监所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经过调查,维权团了解了事件经过,提醒某公安分局完成法律程序,出具调查报告,(按照看守所相关法律规定,在押人员死亡后,对初步认定为正常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同级检察院,通知死者家属。)引导某公安分局在调查报告中充分披露事件真相,有理有据的回应死者家属的疑问。比如对于致死的鸡骨从何而来这个疑问?经调查回应:首先,鸡腿属于方便食品,根据公安部监所管理局的规定,看守所代购点允许销售日常生活用品及方便食品。在张某军关押前后,看守所小店的确有销售开袋即食类鸡腿。其次,在张某军羁押期间其同仓人员有购买多个鸡腿的记录,并且赠送鸡腿给他的情况。第三,某日中午就餐时的监控录像显示张某军有疑似吞食鸡腿的动作。

这份调查报告出具后,尽管这个事件成为新闻头条,但因为事实调查清楚,结论有理有据,对有关的质疑均有回应。社会评价正面居多,没有发酵成重大危机事件。家属态度发生转变,表示愿意通过诉讼,走法律程序来争取权益。通过这个案件我们可以看到,国家机关虽然是权力机关,但是在汹涌的舆论面前往往处于弱势。解决的方法就是本着客观公正的态度,但在处理方式上可创新一些机制,如引入相对中立、专业的律师作为第三方介入,梳理案件事实,明确法律程序,引导案件转入法律途径解决。

不管是这个“鸡骨案”,还是其他一些引起轩然大波的“官民”纠纷案件,在发生之始,群情汹涌,都直接引发了社会不同群体之间的撕裂,但随着案件的逐步深入,公平和公正成了愈合社会裂痕的济世良药,社会共识正在形成,这就是法治的力量。

启示:行政机关面临公共危机时,政府本着客观公正的态度,创新解决机制,引入相对中立、专业的第三方(如律师)介入,梳理案件事实,明确法律程序,引导案件转入法律途径解决,有助于及时化解公共危机,增强民众对法律的信仰。

除了上述几方面外,树立法院的权威,坚决执行法院的裁决等,对于根植法治信仰,也具有不可缺少的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我们相信,只要持之以恒,以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持续推动法治建设,法治一定会在每个人的心中扎根、发芽、开花、结果,并最终成为全民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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