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是假烟要求退钱引起打架致人轻伤并妨碍公务被判故意伤害罪和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

【案情简介】2017年3月29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赖文丰到大亚湾区西区移民村爱群路三巷一号被害人陈某1经营的芳芳水果店购买了三包香烟,因怀疑香烟是假的,赖文丰与黄某(另案处理)一起回到水果店内要求陈某1退钱,双方发生争吵并引起打架,其中,赖文丰手持不锈钢棍子。被告人赖志君和黄雄兵(另案处理)在旁边的烤鱼店听到争吵声后,也去到芳芳水果店与赖文丰、黄某一起殴打陈某1,致陈某1受伤。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7年5月2日16时35分许,被害人陈某1向西区派出所报案,称其在西区上田麒麟美容洗车场发现2017年3月29日凌晨殴打其的人。民警何某和协警李某去到麒麟美容洗车场抓捕赖文丰,当民警对赖文丰戴上手铐时,遭到赖文丰反抗。赖文丰的父亲赖某及其弟弟被告人赖志君两人辱骂民警,赖某用手抓住民警何某双手,赖志君用手推扯民警何某,以阻拦民警带走赖文丰。约40分钟后,支援的民警赶到协助才将赖文丰、赖志君、赖某带回派出所调查。

另查明,被告人赖志君、赖文丰和黄某、黄雄兵四人赔偿了被害人陈某1人民币68000元,被害人陈某1对被告人赖志君、赖文丰表示谅解。

【大亚湾法院】被告人赖志君、赖文丰无视国法,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陈某1,致其轻伤,其行为侵害了他人的身体权,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赖志君无视国法,以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公务活动,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志君犯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被告人赖文丰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赖志君犯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赖志君以暴力方法妨害公务,没有事实依据,不予认定。被告人赖志君、赖文丰在故意伤害伤害罪共同犯罪中,均为主犯,但赖志君的地位作用相当较低,酌情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属于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志君、赖文丰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赖文丰犯罪情节较轻,依法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赖志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二、被告人赖文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1391刑初133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赖志君,男,199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5月2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6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赖文丰,男,199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2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5月31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7〕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志君犯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被告人赖文丰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林雪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志君、赖文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9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赖文丰到大亚湾区西区移民村爱群路三巷一号被害人陈某1经营的芳芳水果店,购买了三包香烟回到烤鱼档时,怀疑香烟是假的,赖文丰与黄某(另案处理)一起回到水果店内要求陈某1退换烟,双方发生争吵并引起打架。被告人赖志君和黄雄兵(另案处理)见状,也来到芳芳水果店参与殴打陈某1。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1的伤势为轻伤二级。

2017年5月2日16时35分许,西区派出所民警何某接被害人陈某1报案,称其在西区上田麒麟美容洗车场发现2017年3月29日凌晨殴打其的犯罪嫌疑人。民警何某带领协警李某赶赴上田村的麒麟美容洗车场,口头传唤赖文丰到西区派出所接受讯问并对赖文丰戴上手铐时,赖文丰反抗。赖文丰的父亲赖某(不知情)及其哥哥被告人赖志君两人辱骂并阻拦公安民警带离赖文丰离开现场长达四十分钟,直至支援的民警赶到现场处理。期间赖某用手抓住何某双手,赖志君用手推何某。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赖文丰、赖志君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志君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文丰、赖志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文丰,赖志君与被害人陈某1达成和解协议,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文丰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缓期执行;建议判处被告人赖志君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合并执行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赖志君、赖文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9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赖文丰到大亚湾区西区移民村爱群路三巷一号被害人陈某1经营的芳芳水果店购买了三包香烟,因怀疑香烟是假的,赖文丰与黄某(另案处理)一起回到水果店内要求陈某1退钱,双方发生争吵并引起打架,其中,赖文丰手持不锈钢棍子。被告人赖志君和黄雄兵(另案处理)在旁边的烤鱼店听到争吵声后,也去到芳芳水果店与赖文丰、黄某一起殴打陈某1,致陈某1受伤。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7年5月2日16时35分许,被害人陈某1向西区派出所报案,称其在西区上田麒麟美容洗车场发现2017年3月29日凌晨殴打其的人。民警何某和协警李某去到麒麟美容洗车场抓捕赖文丰,当民警对赖文丰戴上手铐时,遭到赖文丰反抗。赖文丰的父亲赖某及其弟弟被告人赖志君两人辱骂民警,赖某用手抓住民警何某双手,赖志君用手推扯民警何某,以阻拦民警带走赖文丰。约40分钟后,支援的民警赶到协助才将赖文丰、赖志君、赖某带回派出所调查。

另查明,被告人赖志君、赖文丰和黄某、黄雄兵四人赔偿了被害人陈某1人民币68000元,被害人陈某1对被告人赖志君、赖文丰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赖志君、赖文丰于2017年5月2日被抓获归案,经大亚湾区公安局决定,赖文丰于5月31日被取保候审。

2、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的出生时间等身份情况,在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3、工作证复印件两张,证实李某、何某具有执法资格。

4、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实赖志君、赖文丰、黄某、黄雄兵四人对被害人陈某1赔偿了68000元,被害人表示谅解。

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赖某因妨害公务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二、证人证言

1、赖某的证言:2017年5月2日下午16时许,两名公安民警到他店里把他大儿子赖文丰用手铐铐了起来,他当时一激动就上去抓住民警的手不准他们把赖文丰带走,与民警发生推拉,他的小儿子看到也一起上前和该民警推拉,推拉了一阵子就陆陆续续来了十多号人。他对赖文丰打人的事情不知情。

2、温某的证言:29日凌晨时许,有一名穿白色衣服的男子进来购买三包芙蓉烟,后五分钟左右该名男子跟一名穿黑色衣服的男子进来说他们卖的烟是假的,因为烟已经开了,他们就说如果认为烟是假的就报警。对方就打电话叫人过来,后穿白色衣服的男子就开始指指点点骂她老公,拿桌子上的商品丢她老公,穿黑色衣服的男子看到有监控,就拿监控主机砸向她老公,后来又来了两名男子,一进来就开始拿手上的工具打砸门口的水果,接着进屋打她老公,有一名男子拿一把水果刀想砍她老公,被邻居拦住了,后几个人就坐两辆小轿车离开了。只看到一部小轿车车牌号是粤P×××××,另一部不清楚,对方共有四名男子。

3、古某的证言:29日凌晨时许,当时在家里三巷3号听到外面很吵,出去看到水果店老乡被人打流血了,当时有五个人,他们说的都是客家话,她就扶着陈某1走到门口,对方还骂人,陈某1跟他们理论,对方有一名穿蓝色衣服的男子就从水果店拿过一把刀劈到陈某1头部,后对方就开两辆黑色汽车逃跑了。听陈某1说他们是在陈某1店里买烟,称卖的是假烟而引起的打架。对方的汽车她只看到一辆黑色车牌号是粤P×××××的小轿车,另一辆是黑色面包车。

4、李某的证言:2017年5月2日16时许,他在值班室接到事主陈某1报案称在西区上田村附近发现2017年3月29日殴打其的犯罪嫌疑人。随后他立即通知值班民警何某到上田路口对面麒麟汽车美容护理中心,陈某1指认一男子赖文丰就是殴打他的嫌疑人,民警何某表明身份后口头传唤赖文丰接受讯问,赖文丰情绪激动,口语肮脏且大声质问陈某1叫其认清楚是否是他殴打了其。随后赖文丰父亲进入该店,拉住赖文丰不给他们带走,并对民警何某和他进行言语侮辱,赖文丰弟弟赖志君及其母亲、一名老人、一名妇女等人在旁边附和。因现场无法控制,他在几米远的地方正打电话向领导汇报情况,转身看到赖某、赖志君及其店内几人围住民警何某,且赖某情绪激动,随时有可能殴打民警。接着民警何某走出门外至他旁边,暗示他对赖文丰形成弧形防守,防止赖文丰逃脱。赖某也走到他身边,对他和何某进行辱骂,且手势肮脏,言语不堪入耳。过了约30分钟,其他同事赶到现场,赖某及其家人才停止了辱骂。他没有受伤,但是何某左手手腕有红肿,右手肘关节处也出现红肿,现场民警何某一直戴了执法仪。

5、何某的证言:2017年5月2日16时许,他在值班室接到事主陈某1报案称在西区上田村附近发现2017年3月29日殴打其的犯罪嫌疑人,并在上田路口等他们,后他和协警李某驾车前往上田路口对面麒麟汽车美容护理中心,陈某1指认一男子赖文丰就是殴打其的嫌疑人,他和李某上前表明身份并口头传唤,赖文丰极其不配合,且反抗不让戴手铐。此时赖某、赖文丰、赖志君等人开始辱骂陈某1,不断做手势挑衅,后他和李某欲将赖文丰带回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此事赖某就开始辱骂他们,并不停用拳头在他面前挥来挥去,不停的叫嚣。见状他让李某向领导汇报情况,赖某见状就上前抓紧他的双手不放并不停辱骂,接着他另一个儿子赖志君也冲上来用双手推了他,此时赖志君也在不停的叫嚣。见情况无法控制,他和李某就在店门口面对门口形成弧形战力,以防赖文丰逃跑,另外还有该汽车美容店一名男子手持一个塑料桶,意欲将桶内洗车的化学用品浇在他身上,被人制止。四十多分钟后,其他同事过来了,了解情况后要对赖某戴手铐,赖某又开始反抗,并用斗车欲撞他及同事。他的左手手腕红肿,右手肘关节处也出现红肿,期间赖某有冲进店内准备拿器械,打人,但被其家人劝阻了,现场他一直有戴执法仪。

三、被害人陈述

陈某1的陈述:2017年3月29日凌晨20分许,他在西区移民村爱群路三巷1号水果店内收银台看店,两名男子过来买烟,后过了十多分钟,该两名男子又回到店里称在他店里买的烟跟之前抽的味道不一样,他就是有什么问题可以报警处理,可以叫烟草公司过来鉴定。对方就打电话叫人过来,一分钟左右对方来了三名男子,其中二人手上拿着铁棍和木棍,开始跟他发生争执的男子看他们叫的人到了,就开始动手,有拿棍子打他的,有拿酒瓶砸他的,有拿监控录像屏幕砸他的,还有拿水果刀砍他的。对方一共五名男子,驾驶两辆轿车离开,他只看到其中一辆是黑色轿车,车牌号部分为粤P×××××,商铺有视频监控可以看到五名男子殴打我的经过。

2017年5月2日下午16时40分许,他看到殴打他的男子,于是报警,当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将该名男子上手铐,准备带该名男子离开现场,那名被上手铐男子的父母及弟弟就拦着民警,不让民警把人带走,还说没有证据乱抓人,民警跟该男子的家属解释,他们就是不听,一直在拦着民警,还语言恐吓民警说派出所民警如果脱掉衣服也要打他们。后派出所民警怕控制不了现场,打电话叫了支援。对方阻碍派出所民警执法有约40分钟。

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赖志君的供述:2017年3月29日凌晨30分,我是来交代发生在西区移民村爱群路3巷1号芳芳水果店的事情。因为水果店的老板卖了三包芙蓉王的烟给他们,他们抽到是假烟,他哥以及黄某二人就回去退钱,但水果店的老板不肯,于是发生了争执并动手打了店老板,他和黄雄兵在旁边的烤鱼店听到争吵声过去,看到水果店的老板和他哥以及黄某三人扭打在一起,他和黄雄兵就过去帮忙殴打水果店老板。他哥拿一根棍状物对水果店老板进行殴打,黄雄兵是拳打脚踢,黄某拿电脑显示器砸店老板,他用右手拳头打了店老板肚子一拳。接着四人就坐黄某的面包车一起去了淡水,面包车是江淮牌黑色面包车,没有车牌号码。

今日(2017年5月2日)下午4点40分左右,他看到派出所的民警到他们店里要带走他哥哥,他父亲就在一旁用粗口骂民警,接着他和他父亲一起阻拦派出所民警对他哥哥进行抓捕,当时他用两只手推民警胸口并辱骂民警,他父亲用一只手抓住民警的手,另一只手抓住他哥,阻拦民警带走他哥,大约过了十分钟,很多民警过来了。

2、赖文丰的供述:2017年3月29日凌晨30分许,他到一水果店购买三包芙蓉王香烟,后他和他老表的两个工人抽到这个烟是假的,于是他就和老表过去买烟的小店找老板理论,店老板说烟是假的你就去报警,他老表就用手指着那名老板骂了几句,那名店老板就用头撞老表的肚子,然后老表就和老板打起来了,后他弟弟和他老表的哥哥也一起过来,四个人打了没多久就散了。他拿的是一根不锈钢棍子打了老板两下肩膀,老表拿电脑主机砸向老板头部,他弟弟和老表的哥哥拿了一根不锈钢棍子,店老板向他们冲过来的时候,他弟弟用脚踹了他一脚,老表的哥哥拿棍子在前台桌面扫了两下,就把棍子丢在那里,他捡起来打了店老板两下。打完架后店老板还冲出来追他们,他就拿了一把削甘蔗的水果店吓唬他,但是没有拿刀砍他。

今天(2017年5月2日)派出所民警传唤他,当时父亲不了解情况情绪有点激动,就过去阻拦民警,他当时头脑太乱,情绪很激动,不是很配合,只是听到他父亲在辱骂执法民警,阻拦执法的是他父亲,他弟弟只是刚开始拉住他不让民警带走。

五、鉴定意见

经司法鉴定,证实陈某1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六、相关笔录

1、辨认笔录,陈某1指认出了黄雄兵、赖文丰、赖志君、黄某就是殴打其的男子;赖某、赖志君就是阻碍民警执法的男子。

赖志君、赖文丰均指认出了黄雄兵、黄某就是一起殴打水果店老板的男子。

李某、何某指认出了赖某、赖志君就是阻拦民警执法的男子。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分别位于大亚湾西区爱群路三巷一号、大亚湾西区麒麟汽车美容护理中心。

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分别位于大亚湾西区爱群路三巷一号、大亚湾西区麒麟汽车美容护理中心。

2、光盘三张,证实案发现场当时的过程。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来源合法,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志君、赖文丰无视国法,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陈某1,致其轻伤,其行为侵害了他人的身体权,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赖志君无视国法,以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公务活动,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志君犯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被告人赖文丰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赖志君犯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赖志君以暴力方法妨害公务,没有事实依据,不予认定。被告人赖志君、赖文丰在故意伤害伤害罪共同犯罪中,均为主犯,但赖志君的地位作用相当较低,酌情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属于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志君、赖文丰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赖文丰犯罪情节较轻,依法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赖志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日起至2018年8月1日止。)

二、被告人赖文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卓建新

审判员  房耀庆

人民陪审员  张帆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雅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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