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笔录(法律援助案件)

庭审笔录

开庭时间:      年     月    日

开庭地点:                   

案由:      

是否公开审理:公开、不公开

合议庭组成人员:

书记员:

公诉人:

被告人:

辩护人: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审:宣布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如果当事人对上述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认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理,有权申请回避,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被告人及辩护人有举证质证的权利,有自行辩论的权利,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是否清楚?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清楚权利,不申请回避。

辩护人:不申请回避。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在庭上享有辩护的权利,你除了指定辩护人为你辩护外,你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自行辩护,是否听清?

被告人:清楚。

审: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详见起诉书)

审:被告人,起诉书内容是否听清?

被告人:听清。

审:被告人,起诉书指控是否事实?

被:        

审: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罪名有无异议?

被:   

审:被告人,你对事实有无补充?

被告人:  

审:下面先进行犯罪事实的调查,然后进行量刑事实的调查。

公诉人:本院指控被告人所指控的罪有如下证据: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证人证言。
审:被告人,刚才公诉人就本案宣读了相关证据,你对这些证据有什么意见?
被告人: 

审: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你对公诉人就本案的相关证据有什么意见?

辩护人: 

审:公诉人刚才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证据,经法庭质证,且被告人没有异议,法庭予以确认,有争议的证据,本庭合议后再决定是否采纳。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审:由被告人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人:
审: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本律师受惠阳法律援助处的指派,出庭为被告人辩护,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详见辩护词)。

审:法庭辩论结束,现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最后陈述:

审判长:休庭,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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