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6年5月29日2时许,胡某1、周某1、胡某2、闵某(以上四人已判决)在喝酒后,胡某1来到被害人冯某1经营的大亚湾区澳头海润百货商店,胡某1用脚踢玻璃门,闵某在旁劝阻。周某1持啤酒瓶准备砸玻璃门,亦被劝阻。接着,胡某1用门把扶手打砸玻璃,在打砸过程中,胡某1的手部受伤,被害人冯某1被迫陪同胡某1等人前往大亚湾区惠亚医院治疗。期间,胡某1打电话联系被告人李辉等人,被告人李辉接着打电话给周某1,周某1叫李辉快点过来惠亚医院。被告人李辉等10多名男子来到医院,和胡某1、周某1等人一起共同威胁殴打被害人,继而要求赔偿医药费。被告人李辉、胡某1和胡某2等人商谈后,要求冯某1支付8万元;冯某1不肯,胡某1与李辉等人再次商量,向冯某1提出4万元赔偿款。接着,胡某2驾驶闵某的本田汽车载着被害人冯某1和闵某来到惠阳区淡水彩虹城取得现金3万元后,回到惠亚医院将3万元转交给胡某1。随后,李辉驾驶车辆载胡某1、周某1离开惠亚医院。同日14时许,闵某引领胡某1安排的人员继续向被害人索要尚未支付的1万元,因被害人冯某1未能筹得现金而未果。
另查明,胡某1已退赃3万元,周某1退赃1万元。被告人李辉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0月27日被惠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大亚湾法院】被告人李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行威胁,向被害人索得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辉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但犯罪地位比胡某1相对较小,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辉当庭表示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李辉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三个月的幅度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李辉在犯前罪寻衅滋事罪二审审理期间,犯敲诈勒索罪,应当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之前羁押的刑期应予折抵。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5)惠阳法刑一初字第324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对被告人李辉宣告缓刑二年部分。
二、被告人李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与前罪寻衅滋事罪所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1391刑初211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辉,男,198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0月27日被惠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6月13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7〕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辉犯敲诈勒索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林雪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29日2时许,胡某1、周某1、胡某2、闵某(以上四人已判决)在喝酒后,胡某1来到被害人冯某1经营的大亚湾区澳头海润百货商店,胡某1用脚踢玻璃门,闵某在旁劝阻。周某1持啤酒瓶准备砸玻璃门,亦被劝阻。接着,胡某1用门把扶手打砸玻璃,在打砸过程中,胡某1的手掌与无名指之间被划破,被害人冯某1被迫陪同胡某1等人前往大亚湾区惠亚医院治疗。期间,胡某1打电话联系被告人李辉等人,李辉打电话给周某1,周某1叫李辉快点过来惠亚医院。李辉来到医院后与在场的10多名男子、胡某1、周某1等人一起共同威胁、殴打被害人,继而要求赔偿医药费。胡某2和李辉、胡某1等人商谈后,要求冯某1支付8万元;冯某1不肯,胡某1与李辉等人再次商量,向冯某1提出4万元赔偿款。接着,胡某2驾驶闵某的本田汽车载着被害人冯某1和闵某来到惠阳区淡水彩虹城取得现金3万元后,回到惠亚医院将3万元转交给胡某1。随后,李辉驾驶车辆载胡某1、周某1离开惠亚医院。同日14时许,闵某引领胡某1安排的人员继续向被害人索要尚未支付的1万元,因被害人冯某1未能筹得现金而未果。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李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辉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三个月。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9日2时许,胡某1、周某1、胡某2、闵某(以上四人已判决)在喝酒后,胡某1来到被害人冯某1经营的大亚湾区澳头海润百货商店,胡某1用脚踢玻璃门,闵某在旁劝阻。周某1持啤酒瓶准备砸玻璃门,亦被劝阻。接着,胡某1用门把扶手打砸玻璃,在打砸过程中,胡某1的手部受伤,被害人冯某1被迫陪同胡某1等人前往大亚湾区惠亚医院治疗。期间,胡某1打电话联系被告人李辉等人,被告人李辉接着打电话给周某1,周某1叫李辉快点过来惠亚医院。被告人李辉等10多名男子来到医院,和胡某1、周某1等人一起共同威胁殴打被害人,继而要求赔偿医药费。被告人李辉、胡某1和胡某2等人商谈后,要求冯某1支付8万元;冯某1不肯,胡某1与李辉等人再次商量,向冯某1提出4万元赔偿款。接着,胡某2驾驶闵某的本田汽车载着被害人冯某1和闵某来到惠阳区淡水彩虹城取得现金3万元后,回到惠亚医院将3万元转交给胡某1。随后,李辉驾驶车辆载胡某1、周某1离开惠亚医院。同日14时许,闵某引领胡某1安排的人员继续向被害人索要尚未支付的1万元,因被害人冯某1未能筹得现金而未果。
另查明,胡某1已退赃3万元,周某1退赃1万元。被告人李辉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0月27日被惠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出生时间等身份情况。
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李辉于2017年6月13日在惠阳区蓝华大厦A栋510房被抓获归案。
3.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李辉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0月27日被惠阳区人民法院以(2015)惠阳法刑一初字第32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中院于2016年6月12日对该判项予以维持。被告人李辉于2014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6日被逮捕,2015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
4.协议一份,冯某1与胡某1达成协议,在2016年5月29日在海润百货发生矛盾的事,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5.大亚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1391刑初22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本案同案已决犯胡某1、周某1、胡某2、闵某的判决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胡某1的证言:2016年5月28日晚,我在闵某开的尚客便利店门口喝酒,途中我到旁边撒尿,隐约听到隔壁老板骂了我,我就去砸他的门,后来喝醉了就什么也不记得了。第二天我开车去惠亚医院治疗,闵某说我是在他隔壁小店的门把手划伤的,闵某给隔壁小店老板打电话,隔壁小店老板准备赔付1万元作为医药费给我,但是没那么多钱,我也同意了过两天给我。5月30日中午,老焦打电话给我说给隔壁老板说报警了,我就让老焦劝隔壁小店老板撤销报警,在格木洞的一个鱼塘协商,达成互不追究的一个协议。
2.闵某的证言:2016年5月28日21时许,我和胡某2、周某1三人在尚客商店门后喝酒,后“胡某1”也过来一起喝酒。喝酒期间,“胡某1”去了几次海润商店门口花池处小便。第二天凌晨1时许,胡某1再次走到海润商店门口,约过了一分钟,我听到拍玻璃门的声音,海润百货的老板在顶着门,两人不断地叫骂着,当时门上的把手已经坏掉了,我就走到两个人中间把他们拦住,但他们口中还是不停地叫骂着。我发现胡某1的手受伤了,海润百货老板就叫我们一起去医院。我和胡某1就乘坐海润百货老板的车去了惠亚医院。医生帮胡某1包扎完伤口后,我、胡某1、海润百货老板出急诊室门口看到胡某2,胡某1不断骂海润百货老板,我就到他们两人中间把他们拦住,胡某1想用手打海润百货的老板,但被我挡住,有一个人从医院大门处不断叫骂“他妈的谁啊谁啊”,接着又来了七八个人。胡某2把胡某1拦着,我就把海润百货老板拉到医院内的草坪叫他不要吵了。胡某1、胡某2、海润百货的老板站在一起不知道说了什么。我走过去,海润百货老板说:“我身上没带钱,你和我一起去拿医药费。”我和海润百货老板乘坐胡某2的车到淡水,后我下车走到路边了,过了没多久,有人把我拉起来,我就上车了。
5月29日14时许,胡某1打电话叫我去海惠花园,我看到胡某1和一名男子在一起,胡某1叫我带那名男子说一下昨天的事,我就开车载那名男子到海润百货,我打电话给海润百货老板,海润百货老板下来和那名男子说好缓一天再给。
5月30日,胡某1叫老焦约出海润百货老板,来到格木洞后,海润百货老板在打电话,胡某1以为他要报警,就拿了一把柴刀冲了过来,我把柴刀抢了过去并丢到鱼塘里去了。
3.胡某2的证言:2016年5月28日21时许,我和闵某、周某1三人在尚客商店门口喝酒,后胡某1也过来一起喝酒。在喝酒期间,就说到尚客商店与隔壁商店老板有矛盾,胡某1就说要不要去帮他教训一下对方。后胡某1去小便回来后就跟我们说有人骂他,胡某1就拿起酒瓶砸海润百货商店的门,把海润百货的门锁砸坏了,胡某1还把自己的手弄伤了,之后胡某1和海润百货的老板吵了起来,海润百货的老板看到胡某1的手流血了就说带他去医院看,海润百货老板就开着他自己的车载着胡某1和闵某去了医院,我们去到医院后,看到胡某1的手已经包扎好了,还有大约十几名我不认识的男子在惠亚医院的急诊门口跟海润百货老板在那里争吵,那十几名不知道谁动手打了海润百货的老板,我跟闵某就上前去拉开他们,那十几名男子就说手受伤了要赔8万元,海润百货老板说只有3万块钱,那十几名男子说最少要4万元,海润百货老板同意了,就去打电话凑钱了。打完电话,海润百货老板就叫我带他去淡水彩虹城拿钱,我就开着闵某的车载着闵某和他去了淡水彩虹城,拿到钱后,海润百货老板就把钱放在车上,我就开车回到惠亚医院门诊部门口,闵某带着海润百货老板下车了。后来胡某1和两名男子上车了,胡某1坐副驾驶位,我怕钱被人拿走就把钱拿到驾驶坐用脚踩着,在路上我跟胡某1说只拿到3万元,胡某1不愿意,就说明天再说吧。开到田坳背时,胡某1问我钱在哪,我把钱递给了胡某1。胡某1拿着钱就和两名男子下车了。
胡某1在砸海润百货的大门时,我看到周某1也把一个酒瓶丢向了海润百货的大门,周某1还谩骂了海润百货老板。从海润百货去惠亚医院的途中,周某1和他两个外甥在我的车上,开车时,我听到周某1在打电话说:“在惠亚医院,赶快过来。”周某1叫了一部分人来医院,还有一些是胡某1叫来的。周某1在医院时殴打谩骂了海润百货的老板,还向海润百货的老板说了“弄死你”之类的话。周某1不断用手扇打海润百货老板的头部,还用脚踹了几下海润百货老板。李辉帮胡某1向海润百货老板谈医药费,一开始李辉提出要6万元医药费,但是海润百货的老板不同意,李辉就提出最少4万元,海润百货老板就同意了。李辉是胡某1叫来的。
4.周某1的证言:我和闵某、胡某1、胡某2四人在南山国际尚客商店喝酒,胡某1和冯某1吵了起来,后来还去了惠亚医院。
5.余某的证言:2016年5月29日1时20分许,有一陌生男子用脚踹家里的商店门,把门踹坏了,他看到我们就骂,叫我们出来,还叫我老公陪他们喝酒,我老公说不会喝酒,他说不会喝也要喝,然后旁边的人就告诉我们不要搭理他,这时我们就往里面走,他看到了就用酒瓶子砸,还往店里追着我们打,用脚踹我们,之后还跑去把门把手拧断,用门把手砸门的玻璃,在砸的过程中他自己不小心把手弄伤了,要求去医院看,我老公开车载他去惠亚医院治疗了,他打电话叫了十几个人过来,在医院殴打我老公,说他的手被大门的把手划伤了,要求我们给4万元医药费给他,我老公就去取了3万元给他,他还说差1万元。
6.冯某2的证言:2016年5月29日2时许,我接到嫂子的电话,说是有人在他们经营的商店闹事,闹事的人自己把手弄伤了,我哥冯某1送他们去惠亚医院治疗了。后冯某1带了闵某和一名胡姓男子来到我淡水经营的商店,我用黑色胶带裹着三万元现金交给冯某1,然后冯某1与另外两人就离开了。
7.焦某的证言:2016年5月30日中午,闵某、胡某1、胡某4建来到我的鱼塘,胡某4建让我作为中间人来调解冯某1与胡某1的打架纠纷,让我劝说冯某1撤销报案。后我便叫冯某1过来调解,双方就在一起聊天,期间冯某1接听了一个电话,胡某1拿着刀要砍冯某1并称“你还敢报警,老子劈死你!”胡某1被劝开后,冯某1与胡某1便签署了一份调解协议书,内容是双方互不追究在2016年5月30日凌晨发生的矛盾冲突。
三、被害人陈述
冯某1陈述:2016年5月29日1时30分许,我听见有人砸我商店的大门,我就马上起来打开大门,看见一名男子喝醉了,男子叫我陪他喝酒,我没答应他。准备回商店的时候,男子就拉我出去,拉的过程中,男子用脚踹我的肚子、腿部。胡某2就拖住那名男子让他不要打我。男子用脚踹我的商店大门,把大门的把手踹坏了,然后他捡起门把手砸商店大门玻璃,在砸大门玻璃的过程中,他的手划伤了。男子就叫我带去医院检查,我就开车送他到惠亚医院了。到了医院后,我跟急诊科的护士说挂号,护士说挂谁的号,闵某说:“挂我的吧。”然后就带男子去急诊科清洗伤口并包扎好了。后来男子就一直说手痛并打电话叫人:“兄弟我在这里手受伤,兄弟们过来帮我处理下事情。”过了约10分钟,来了约20名男青年,那些人来了后就有4-5名男子开始骂我,用脚踹我,扇我耳光。其中一名男青年说:“我的兄弟手受伤了,不能上班了,你要赔点医药费。”我问要赔多少医药费,男青年说赔8万元,我说没那么多钱。他们商量了一下,过来跟我说最少4万块钱。我说尽量想办法。然后我跟闵某说:“我们去帮他找钱吧。”我跟闵某、胡某2一起开车到淡水找我弟弟拿了3万块钱。到了惠亚医院我就把钱给了胡某2,让胡某2把钱给他们。那些人叫我第二天准备好1万元,他们会过来找我拿,然后就叫我先走,我就跟闵某一起回去了。我不认识敲诈的那名男子,听闵某说那男子叫“胡某1”。5月29日16时许,闵某打电话叫我出来一下,我看到有一名男子坐在闵某的车上,那名男子说:“昨天晚上的1万元给我吧!”我说还没筹到钱,那名男子说:“我明天再来拿,你明天一定要把钱给我。”
在我门口闹事的主要是胡某1和一个胖子,他们两人先后都多次踢我商店的玻璃门,胡某1还进到我店内拉我出来,边拉边打。胡某2在惠亚医院也和我说过:“你赶紧去取钱吧,不然今天是过不了。”闵某在惠亚医院倒没怎么说话。在医院有七八个男子围着我打,那个“胖子”也是其中一个。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李辉供述:2016年5月底一天的凌晨2时许,我接到胡某1的电话说他的头被人打破了。我就打电话给周某1确认,周某1说是胡某1的手受伤了。于是我自己开车到了惠亚医院,我在医院看到胡某1的手流了很多血,后来了解到只是外伤,我听说是被一名老乡弄伤的,那名老乡也在场,我当时很气愤就给那个老乡一巴掌打在脸上,然后我们几个人就商量着医药费的事情,后来要求对方赔偿8万元,但是那名男子不肯,于是就商量说赔偿4万元,由胡某2去转达,那名男子就同意了。然后闵某和胡某2就带着那名男子去取钱,约一个小时之后,那名男子只取了3万元回来,后来由闵某做担保,剩下的1万元第二天再给。胡某1在医院包扎好之后,我就载着胡某1和周某1送他们回黄鱼涌,然后自己回了淡水。
五、相关笔录
1.辨认笔录,经胡某1辨认相片,辨认出周某1、胡某2、闵某、李辉;经闵某辨认相片,辨认出胡某1、周某1、胡某2;经胡某2辨认相片,辨认出胡某1、周某1、闵某、李辉。经冯某1辨认相片,辨认出胡某1、周某1、胡某2、闵某、李辉。经李辉辨认相片,辨认出冯某1就是被敲诈勒索的人。
2.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闵某、胡某2对涉案取钱地点进行指认,地点位于惠阳区淡水大海润百货门前。胡某2、冯某1对犯罪车辆进行指认,胡某2是驾驶粤B×××××本田雅阁小车载着冯某1、闵某去取钱。胡某2对交款地点进行指认,地点位于大亚湾区黄鱼涌村委会田澳背村路口。胡某2对胡某1手受伤地点进行指认,地点位于大亚湾区南山国际海润百货大门口。胡某2对胡某1叫人殴打海润百货老板的地点进行指认,地点位于大亚湾区惠亚医院急诊楼门前。李辉对敲诈勒索的现场进行指认,地点位于大亚湾区惠亚医院。
3.现场勘验笔录,证明了案发现场位于惠亚医院急诊部门口。
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基本外观情况。
2.通话清单,胡某1、周某1、胡某2、闵某、李辉的通话记录,证实胡某1、周某1均和李辉在案发当晚均有通话联络情况,胡某1拨打李辉电话的时间是5月29日2时39分,李辉拨打周某1电话的时间是5月29日2时52分。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来源合法,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行威胁,向被害人索得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辉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但犯罪地位比胡某1相对较小,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辉当庭表示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李辉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三个月的幅度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李辉在犯前罪寻衅滋事罪二审审理期间,犯敲诈勒索罪,应当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之前羁押的刑期应予折抵。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5)惠阳法刑一初字第324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对被告人李辉宣告缓刑二年部分。
二、被告人李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与前罪寻衅滋事罪所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犯寻衅滋事被羁押的一百九十日折抵刑期,即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2018年10月4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卓建新
审判员 房耀庆
人民陪审员 张帆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罗宇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