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档便利店内接受外围六合彩投注被判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杨**、刘**从2016年10月份开始在大亚湾区**海鲜饭店旁其所开的便利店内接受“香港外围六合彩”投注。平时主要由杨**在店内接受他人投注并通过微信转给上家。刘**亦有参与帮忙写单并接受他人的投注,刘**将其所接受的投注资金转交给其丈夫杨**。其中杨**通过微信接受他人投注金额共计39931元人民币;刘**通过微信接受他人投注金额共计18600元人民币。2018月11日13日,大亚湾区公安局在杨**、刘**经营的便利店内查获有15人投注六合彩的收款收据一批(投注金额共计1664元)和正在投注六合彩的赌仔罗某秀。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1391刑初1**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男,198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女,199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因本案于2018年11月13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刘**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叶云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及其辩护人杨**、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刘**从2016年10月份开始在大亚湾区**海鲜饭店旁其所开的便利店内接受“香港外围六合彩”投注。平时主要由杨**在店内接受他人投注并通过微信转给上家。刘**亦有参与帮忙写单并接受他人的投注,刘**将其所接受的投注资金转交给其丈夫杨**。其中杨**通过微信接受他人投注金额共计39931元人民币;刘**通过微信接受他人投注金额共计18600元人民币。

2018月11日13日,大亚湾区公安局在杨**、刘**经营的便利店内查获有15人投注六合彩的收款收据一批(投注金额共计1664元)和正在投注六合彩的赌仔罗某秀。

上述事实,有微信交易流水记录、扣押物品清单、移送物品清单、证人罗某、利某、李某的证言、视听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辨认笔录、被告人杨**、刘**的供述和辩解和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刘**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进行抽头渔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其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刘**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属从犯、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杨**、刘**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有坦白情节,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缴获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杨**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偏重,不予采纳。被告人刘**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的量刑建议幅度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3日起至2019年7月12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3日起至2019年5月12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三、缴获的华为手机一台、VIVOX9手机一台,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房耀庆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林淑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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