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微信接受六合彩投注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判拘役

大亚湾开设赌场罪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郭*来、罗*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进行抽头渔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其中,被告人郭*来、罗*香夫妇自2017年以来至2018年11月27日利用他们经营的黄*涌村委会投边*村嘉源士多店,通过罗*香微信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后,由郭*来再在电脑六合彩赌博网页注册账号进行投注,投注后通过系统自动结算,根据系统结算的盈亏数额,再与庄家通过微信进行转账结算,庄家返点渔利,共接受他人六合彩金额10多万元人民币,获利1万多元人民币。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1391刑初5*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来,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化,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观*春,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香,女,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化,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曾保育,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来、罗*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李记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来及其辩护人观*春、被告人罗*香及其辩护人曾保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来、罗*香夫妇自2017年以来至2018年11月27日利用他们经营的黄*涌村委会投边*村嘉源士多店,通过罗*香微信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后,由郭*来再在电脑六合彩赌博网页注册账号进行投注,投注后通过系统自动结算,根据系统结算的盈亏数额,再与庄家通过微信进行转账结算,庄家返点渔利,共接受他人六合彩金额10多万元人民币,获利1万多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物证、扣押物品清单、移送物品清单、证人王某、胡某的证言、微信转账记录、电子数据、通话清单、视听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辨认笔录、被告人郭*来、罗*香的供述和辩解和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来、罗*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进行抽头渔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香的犯罪地位比被告人郭*来相对较小、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来、罗*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郭*来坦白、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罗*香坦白、认罪、地位作用较小、属初犯,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缴获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郭*来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的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罗*香适用缓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罗*香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条件,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7日起至2019年2月26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罗*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三、缴获的计算机主机二台、iphone6手机一台、vivo手机一台,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房耀庆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淑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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