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以暴力的方式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工作人员判妨害公务罪并判处有期徒刑

大亚湾律师:【案情简介】2017年6月9日20时许,被告人年雷喝酒后驾驶别克轿车从澳头往淡水方向行驶,当接近大亚湾大道翡翠山出口路段时,年雷下车准备换其妻子葛桂荣驾驶轿车时,被大亚湾区公安局交警执法人员发现,后该局交警大队协警员张某1、张某2等上前检查该轿车时,发现年雷身上有酒精的气味,于是要求年雷到前面查车点接受酒精测试。而被告人葛桂荣趁执法人员不注意,突然驾驶该车往左车道行驶,试图避开查车点。此过程中,别克轿车碰擦到了执法协警王伦岳的腰部;后该车被交警大队民警胡某拦下,但葛桂荣拒不配合,不肯将车钥匙暂交由交警保管,其将轿车停放在路中间后便走路折返回去找年雷,从而导致道路短暂性拥堵。与此同时,被带到查车点的年雷某直不听从执法人员的要求到查车点进行酒精测试,相反一直以要小便为由往翡翠山方向走离现场。于是交警大队民警胡某在协警张某1、张某2、王某、吴某、陈某1、杨某等人的协助下,将年雷、葛桂荣二人控制在路边绿化带处,以防止二人离开。之后,胡某几番劝解年雷、葛桂荣夫妇要配合交警的执法,可二人依旧不配合执法人员,胡某便决定强制传唤年雷到办案单位。为阻碍执法人员强制带离年雷,葛桂荣用手拍打和推撞执法协警吴某、王某,抓伤执法民警胡某的手臂,并在此过程中将执法记录仪拍打到地上;同时,年雷则不断以身体顶撞的方式试图摆脱执法人员的控制,还用脚乱踢乱蹬的方式进行反抗。两被告人的行为致执法人员不同程度受伤。

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协警张某1左前臂损伤皮下出血,损伤程度达到轻微伤;民警胡某右前臂损伤皮下出血伴表皮脱落,但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协警吴某左前臂损伤皮下出血,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协警王某左前臂损伤皮下出血,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庭审后,执法民警胡某、吴某、王某、陈某1、杨某对两被告人的行这表示谅解。

【大亚湾法院】被告人葛桂荣、年雷以暴力的方法阻碍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公务活动,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年雷的地位作用相对较小,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得到了执法民警胡某、吴某、王某、陈某1、杨某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年雷的犯罪情节较轻,符合缓刑条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葛桂荣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二、被告人年雷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1391刑初218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葛桂荣,女,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住惠州市惠阳区。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6月9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7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年雷,男,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住惠阳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6月9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7月17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7〕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桂荣、年雷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张敏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桂荣、年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9日20时许,被告人年雷喝酒后驾驶别克轿车从澳头往淡水方向行驶,当接近大亚湾大道翡翠山出口路段时,年雷下车准备换其妻子葛桂荣驾驶轿车时,就被大亚湾区公安局交警执法人员发现,后该局交警大队协警员张某1、张某2等上前检查该轿车时,发现年雷身上有酒精的气味,于是要求年雷到前面查车点接受酒精测试。而被告人葛桂荣趁执法人员不注意,突然驾驶该车往左车道行驶,试图避开查车点。此过程中,别克轿车碰擦到了执法协警王伦岳的腰部;后该车被交警大队民警胡某拦下,但葛桂荣拒不配合,不肯将车钥匙暂交由交警保管,其将轿车停放在路中间后便走路折返回去找年雷,从而导致道路短暂性拥堵。与此同时,被带到查车点的年雷某直不听从执法人员的要求到查车点进行酒精测试,相反一直以要小便为由往翡翠山方向走离现场。于是交警大队民警胡某在协警张某1、张某2、王某、吴某、陈某1、杨某等人的协助下,将年雷、葛桂荣二人控制在路边绿化带处,以防止二人离开。之后,胡某几番劝解年雷、葛桂荣夫妇要配合交警的执法,可二人依旧不配合执法人员,胡某便决定强制传唤年雷到办案单位。为阻碍执法人员强制带离年雷,葛桂荣用手拍打和推撞执法协警吴某、王某,抓伤执法民警胡某的手臂,并在此过程中将执法记录仪拍打到地上;同时,年雷则不断以身体顶撞的方式试图摆脱执法人员的控制,还用脚乱踢乱蹬的方式进行反抗,导致执法人员不同程度受伤。

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协警张某1左前臂损伤皮下出血,损伤程度达到轻微伤;民警胡某右前臂损伤皮下出血伴表皮脱落,但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协警吴某左前臂损伤皮下出血,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协警王某左前臂损伤皮下出血,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协警张某2体表未检见明显损伤。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葛桂荣、年雷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葛桂荣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年雷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

被告人葛桂荣、年雷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9日20时许,被告人年雷喝酒后驾驶别克轿车从澳头往淡水方向行驶,当接近大亚湾大道翡翠山出口路段时,年雷下车准备换其妻子葛桂荣驾驶轿车时,被大亚湾区公安局交警执法人员发现,后该局交警大队协警员张某1、张某2等上前检查该轿车时,发现年雷身上有酒精的气味,于是要求年雷到前面查车点接受酒精测试。而被告人葛桂荣趁执法人员不注意,突然驾驶该车往左车道行驶,试图避开查车点。此过程中,别克轿车碰擦到了执法协警王伦岳的腰部;后该车被交警大队民警胡某拦下,但葛桂荣拒不配合,不肯将车钥匙暂交由交警保管,其将轿车停放在路中间后便走路折返回去找年雷,从而导致道路短暂性拥堵。与此同时,被带到查车点的年雷某直不听从执法人员的要求到查车点进行酒精测试,相反一直以要小便为由往翡翠山方向走离现场。于是交警大队民警胡某在协警张某1、张某2、王某、吴某、陈某1、杨某等人的协助下,将年雷、葛桂荣二人控制在路边绿化带处,以防止二人离开。之后,胡某几番劝解年雷、葛桂荣夫妇要配合交警的执法,可二人依旧不配合执法人员,胡某便决定强制传唤年雷到办案单位。为阻碍执法人员强制带离年雷,葛桂荣用手拍打和推撞执法协警吴某、王某,抓伤执法民警胡某的手臂,并在此过程中将执法记录仪拍打到地上;同时,年雷则不断以身体顶撞的方式试图摆脱执法人员的控制,还用脚乱踢乱蹬的方式进行反抗。两被告人的行为致执法人员不同程度受伤。

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协警张某1左前臂损伤皮下出血,损伤程度达到轻微伤;民警胡某右前臂损伤皮下出血伴表皮脱落,但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协警吴某左前臂损伤皮下出血,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协警王某左前臂损伤皮下出血,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庭审后,执法民警胡某、吴某、王某、陈某1、杨某对两被告人的行这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的出生时间等身份情况。

2.到案经过,证实在2017年6月9日21时许,被告人葛桂荣、年雷在西区大亚湾大道上扬路段阻碍交警执行公务,后被民警传唤至派出所调查。

3.警察证、协警工作证复印件、工作证明,证实执法人员胡某系人民警察,张某1、王某、吴某、陈某1、杨某、张某2系协警。

4.疾病诊断证明书,证明执行公务人员张某2、张某1的受伤情况。

5.驾驶证复印件,证明葛桂荣的准驾车型为C1。

6.证明二份,证明大亚湾区交警大队于2017年6月9日安排机动中队中队长胡某、西区中队副中队长陈明生、西区中队协警员张某1、张某2在大亚湾区西区大亚湾大道翡翠山附近路段开展路面设卡及清查酒驾工作。大亚湾公安局巡逻警察大队于2017年6月9日安排协警员王某、杨某、吴某、陈某1辅助交警大队执法民警在大亚湾大道翡翠山出口附近路段执行查车任务。

7.执法仪视频录像及视频截图的情况说明,证明在本案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现场使用了三部执法仪进行拍摄,所拍摄录像内容存在时间上的误差,三部执法仪所保存的视频录像中均有年雷、葛桂荣二人阻碍执法的具体行为经过。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王某的陈述:2017年6月9日晚10时许,其和同事在西区上扬翡翠山路段执行交警查酒驾的过程中,有一女子(经辨认出系被告人葛桂荣)驾驶车辆冲卡,在其和同事强制性将男司机(经辨认系被告人年雷)带上警车的过程中,该女子用手推其左胸部,男子用胸部顶撞,其佩戴在左肩膀上的执法仪在该女子推其左肩时掉在地上,男子反抗时还用脚踹其大腿和左手臂。导致他们七名协警不同程度受伤,一名民警手臂被抓伤。

2.被害人吴某的陈述:2017年6月9日20时许,其和同事在西区上扬翡翠山路段设卡检查过往车辆,21时许对讲机中呼叫“拦截前面一辆别克小车”,于是他和胡某上前拦截,经示意女司机熄火停车接受检查,女司机不配合,过了一会该女司机下车后,胡某要求她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件,她无法出示,于是胡某要求她交出车钥匙,并取走车内贵重物品,该女司机拒绝,把车子停在路中间,造成很多车被堵在后面。后他和同事一直跟着该女司机。该女司机走向一男子(应该是她丈夫),男子因涉嫌酒驾却拒绝配合进行酒精测试,拒不配合交警检查,该男子用肩膀顶撞他胸部,在场民警劝说对方无效的情况下,他们才强行带二人上警车,在这期间该男子用脚蹬、用手乱打,女司机将胡某的手抓伤,并用手推他和王某的胸部。

3.被害人胡某的陈述:2017年6月9日20时许,其和交警同事在西区上扬大亚湾大道设卡检查过往车辆,至21时许,其前面路段同事通过对讲机告知其有一别克轿车调换司机,要求其后面的同事对该车辆进行拦停,其发现该车辆后示意女司机下车接受调查,但该女司机拒绝配合,因该女司机无法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其要求她交出车钥匙也遭到拒绝,后该女司机把车子停在路中间,后面很多车被堵住。后其发现同车的男司机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要求对该男子进行酒精测试,该男子拒绝配合,并挺起胸臆顶撞其同事,女司机不听劝阻,硬要冲过去和男子一起,在他伸出手臂把两人隔开时,女司机用手扳开其手臂并把他右手小臂划伤。

4.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2017年6月9日20时许,其和交警同事在西区翡翠山旁设卡检查过往车辆,至9时许,其发现一辆别克轿车停在设卡点前方,其与同事遂上前检查,发现车辆是由一男子驾驶,一女子坐在副驾驶的位置,男子身上有酒味,其示意男子下车调查。男子下车辩称自己没有驾驶车辆,该车辆由同行的妻子驾驶,且拒绝配合交警的检查。同行的女子乘机强行上车并紧闭车窗,一脚油门直接将车开走,其同事张某2被该车撞到腰部受伤。该男子不配合检查,硬要去上厕所,并往翡翠山方向走,他们堵住他不给他离开,女子就拿高跟鞋左右挥打拦着他们,但没有打中人。经陈明生副中队长和胡某中队长劝说男子配合工作,男子还是不听,于是决定对男子采取强制性措施,该男子用手和脚乱挥乱踢进行反抗,该女子使用高跟鞋挥打,对一名特警进行拉扯和推打,阻碍其和同事执行公务,造成多名同事手臂破皮淤青。

5.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2017年6月9日20时许,其和交警同事在西区翡翠山旁设卡检查过往车辆,至21时许,其发现一辆别克轿车停在设卡点前方,其与同事遂上前检查,发现车辆是由一男子驾驶,一女子坐在副驾驶的位置,其同事发现车内有酒味,其示意男子下车调查。同行的女子乘机绕道前门强行上车并紧闭车窗,直接踩油门把车强制开走,因为他站在该车左前方倒后镜前面一点,被左后视镜碰到腰部。经西区中队副中队长陈明生及机动中队中队长胡某多次告知二人应配合工作,该男子仍不听,胡某下令采取强制措施,该男子用手脚反抗,用两只手肘用力挣扎导致他的左手被打到。该女子用高跟鞋挥打,对一名特警进行拉扯和推打。

6.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2017年6月9日21时许,他们巡警大队三中队配合交警大队在西区翡翠山旁设卡检查过往车辆,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发现一男司机涉嫌酒后驾驶轿车,由于该男子不配合进行酒精测试,并称是他妻子驾驶车辆,在对二人进行劝说无效后决定把二人强行带离现场,过程中该男子坐在草地上挣扎,用脚乱蹬,把四五个协警同事踹伤了。其妻子下高跟鞋拿在手上对执法人员骂骂咧咧,并与执法人员拉拉扯扯,阻碍他们执法。

7.被害人杨某的陈述:2017年6月9日21时许,其和交警同事在西区翡翠山旁设卡检查过往车辆,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发现一男司机涉嫌酒后驾驶轿车,同车内的女子不听执法人员的指示,驾驶车辆强行冲卡,并造车停车路段交通堵塞。其和同事将拒不配合酒精测试的男子强制性带上警车调查的过程中遭到同车女子推拉等方式阻碍执法,期间抓伤执法同事的手臂。涉嫌酒驾的男子则继续耍赖不配合酒精测试,期间也有用手殴打,用脚乱踢的方式阻碍执法的行为。

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年雷的供述和辩解:2017年6月9日21时许,其喝了酒后从澳头驾驶车辆往淡水方向走,直到西区上扬路段的时候,其发现交警部门在查车,于是在查车点前三四十米处停车,后两名身穿制服的交警人员走过来询问他有没有喝酒,他下车跟两名交警理论,因为他喝了一小杯喝酒,担心被查到酒驾,心里很紧张,一直撒谎说没喝酒,并让她妻子葛桂荣把轿车往前开走。他还以推顶、手打脚踢的方式反抗交警将其强制带离。

2.葛桂荣的供述和辩解:2017年6月9日21时许,其丈夫年雷驾车从澳头回淡水,途中行至西区翡翠山酒店路段,其因为想拿后驾驶室座位的矿泉水喝,要求其丈夫将车停靠在路边,停车后有两交警过来查车,其丈夫便下车了,其便从副驾驶的位置下来坐上驾驶位,并驾车往前开,行驶约20米后,其车辆又被交警拦了下来。交警要求其交出车辆钥匙,但其不肯,其下车后锁好车便往淡水方向走,发现其丈夫也被交警拦住了,且交警欲带其丈夫离开,其丈夫拒绝配合,其也上前阻止交警执行公务,并拉扯警察不让警察将其丈夫带离现场调查。因为当时其老公喝了点酒,他们遇到交警查酒驾,一时很恐惧,害怕被处罚。

四、鉴定意见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伤者张某1左前臂损伤皮下出血,损伤程度达到轻微伤;伤者胡某右前臂损伤皮下出血伴表皮脱落,但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伤者吴某左前臂损伤皮下出血,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伤者王某左前臂损伤皮下出血,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张某2体表未检见明显损伤。

五、相关笔录

1.辨认笔录,王某、吴某、胡某、张某1、张某2、陈某1、杨某辨认出年雷、葛桂荣就是阻碍执法的人。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西区大亚湾大道上扬路段。

六、视听资料

1.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基本外观情况。

2.作案视频光盘,证实二被告人阻碍执法的具体经过。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来源合法,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桂荣、年雷以暴力的方法阻碍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公务活动,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年雷的地位作用相对较小,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得到了执法民警胡某、吴某、王某、陈某1、杨某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年雷的犯罪情节较轻,符合缓刑条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综上,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第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葛桂荣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9日起至2018年2月8日止。)

二、被告人年雷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卓建新

审判员  房耀庆

人民陪审员  张帆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雅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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