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辩护律师:网吧内扒窃他人手机被判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

【案情简介】被告人王海林于2017年5月中旬在大亚湾区西区新寮村超时空网吧内盗窃被害人熊某的白色蓝某兴牌V6手机1部;2017年6月15日被告人王海林又在该网吧盗窃被害人王某1步步高牌X9L手机1部。

2017年6月23日,被告人王海林在大亚湾西区新寮村蓝梦网吧遇见被害人熊某,在被害人熊某的追问下承认盗窃其手机的事实,并将盗得的白色蓝某兴牌V6手机返还被害人熊某。后被告人王海林主动报警,在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盗窃事实。

【大亚湾法院】被告人王海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或身边伸手可及的财物,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海林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海林提出其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海林曾因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海林主动将盗得手机返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海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二、责令被告人王海林退赔被害人王学强经济损失人民币2520元。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1391刑初225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海林,男,198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溪县,捕前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因犯有抢夺罪,2009年2月20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09年3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7年6月23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7〕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海林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黄国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海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海林于2017年5月中旬在大亚湾区西区新寮村超时空网吧内盗窃被害人王某1步步高牌X9L手机1部;2017年6月中旬被告人王海林又在该网吧盗窃被害人熊某的白色蓝某兴牌V6手机1部。

经大亚湾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害人王某1被盗窃的手机价值人民币2520元,被害人熊某被盗窃的手机价值人民币278元。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王海林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海林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海林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但认为是其本人打电话报警,并在楼下等待公安人员,同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其有自首情节。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海林于2017年5月中旬在大亚湾区西区新寮村超时空网吧内盗窃被害人熊某的白色蓝某兴牌V6手机1部;2017年6月15日被告人王海林又在该网吧盗窃被害人王某1步步高牌X9L手机1部。

2017年6月23日,被告人王海林在大亚湾西区新寮村蓝梦网吧遇见被害人熊某,在被害人熊某的追问下承认盗窃其手机的事实,并将盗得的白色蓝某兴牌V6手机返还被害人熊某。后被告人王海林主动报警,在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盗窃事实。

经大亚湾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步步高牌X9L手机价值人民币2520元,蓝某兴牌V6手机价值人民币278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

白色蓝某兴牌手机一部,已发还给被害人。

二、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出生时间等身份情况,其在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2.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6月23日大亚湾公安局新西派出所民警在接到王海林报案称要自首后赶往大亚湾西区新寮村超时空网吧,发现王海林已在现场等待,经询问后王海林当场承认了自己的盗窃事实。

3.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各一份,证实被告人于2009年2月20日曾因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3月25日刑满释放。

4.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被盗白色蓝某兴牌手机由公安机关在被害人熊某身上提取、扣押后再发还给被害人。

三、被害人陈述

1.王某1的陈述:2017年6月14日大概下午16时其在新寮超时空网吧55号电脑上网,其手机一直放在电脑桌面的左手边,大概到6月15日凌晨3时许其太困在座位上睡着了,直到6月15日早上8时许,其起来发现手机不见了。被盗是一部星空灰色步步高X9L手机。

2.熊某的陈述:2017年5月中旬晚上21时许,其与一名朋友在西区新寮超时空网吧上网,接着觉得很困就在沙发睡着了,到23时许,其发现放在裤子左边口袋的手机不见了,接着去找管理员查看监控,发现是一名男子在其睡着后从他的口袋将手机盗走。6月23日上午8时许,其在新寮蓝梦网吧上网,朋友翁某跟他说刚在厕所看到一名很像五月份盗走其手机的人,于是其和朋友一起进厕所找那名男子,但那名男子开始不承认盗走他手机,他说要去看监控,那名男子才说他的手机现在还在该男子的住处,于是他就报警了。被盗的是一部白色蓝某兴品牌手机。

四、被告人王海林的供述与辩解

其曾盗窃手机两次,第一次是2017年5月份中旬的一个晚上21时许,其在新寮村超时空网吧看到之前一起玩过游戏的两个人,其中一个人睡着了,其看到睡着的那个人右边裤袋里面的手机掉在了凳子上,其想自己打麻将欠了这么多钱,别人要是报警说他盗窃手机,他就可以进牢里面躲一下债,于是就去偷了手机。第二次是6月中旬晚上1时许,他在超时空网吧上网,手机没电于是去找充电线,找的时候发现其中一个上网的人睡着了,手机放在桌面上充电,于是他就顺手拿走了。偷的第一部是杂牌触屏手机,品牌好像是蓝某兴,该手机在其被事主发现后还给了事主,第二部是vivo手机,前几天他去网吧上网时被别人偷了。

2017年6月23日,他在大亚湾西区新寮蓝梦网吧上网时碰到之前被他盗窃手机的人,对方认出了他,问他是否有盗窃其手机,当时他没承认,对方说在网吧监控里看到了,他就承认手机在他家里,并带对方回家将手机还给对方,之后对方想私了让他补回手机卡,他不同意,于是他自己报警了。

五、鉴定意见

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步步高手机(型号X9L)价值人民币2520元,蓝某兴手机(型号V6)价值人民币278元。

六、相关笔录

1.辨认笔录,证实熊某辨认出王海林系盗窃其手机的人。

2.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王海林辨认,案发现场位于大亚湾西区新寮去超时空网吧。

3.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大亚湾西区新寮超时空网吧。

七、视听资料

1.视频监控光盘及截图,证实被告人王海林于2017年6月15日4时56分许在大亚湾西区新寮超时空网吧盗窃手机的经过。

2.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基本外观情况。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来源合法,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海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或身边伸手可及的财物,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海林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海林提出其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海林曾因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海林主动将盗得手机返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海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海林退赔被害人王学强经济损失人民币25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卓建新

审判员  房耀庆

人民陪审员  张帆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雅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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