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检察院: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因赔偿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被不起诉 

【基本案情】2018年6月,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系**项目总经理,在明知**项目地块存在权属争议且政府未对该地块进行公示清表的情况下,聘请被不起诉人佘某某的工程队先后6次对**项目工地进行施工,拆除项目周围的围挡和杂物。施工期间村民多次告知杜某某、佘某某等人他们清表的地块属于村民承包土地,即地块上的植被和围栏是村民的所有物,不能破坏,但佘某某仍听令于杜先杜某某,以工程项目是合法为由,继续施工,造成村民承包地(即**项目)上的部分绿化树木、果树和围栏损毁。

2018年7月31日大亚湾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毁坏植被和围栏价值为37440元人民币。

案发后,双方进行了和解,签订了和解协议书,被害人也出具了书面谅解书。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湾检公诉刑不诉〔2019〕15号

 

被不起诉人佘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0021959********,汉族,高中文化,大亚湾**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栋**号房。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批准,于2018年8月23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27日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11月23日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系**项目总经理,在明知**项目地块存在权属争议且政府未对该地块进行公示清表的情况下,聘请被不起诉人佘某某的工程队先后6次对**项目工地进行施工,拆除项目周围的围挡和杂物。施工期间村民多次告知杜某某、佘某某等人他们清表的地块属于村民承包土地,即地块上的植被和围栏是村民的所有物,不能破坏,但佘某某仍听令于杜先杜某某,以工程项目是合法为由,继续施工,造成村民承包地(即**项目)上的部分绿化树木、果树和围栏损毁。

2018年7月31日大亚湾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毁坏植被和围栏价值为37440元人民币。

案发后,双方进行了和解,签订了和解协议书,被害人也出具了书面谅解书。

本院认为,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主观恶性不大,且被毁坏财物系数额较大,赔偿了被害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社会危害不大,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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