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2018年9月30日至2018年11月6日期间,被告人白*在大亚湾区*村*号一楼开设麻将馆,提供场所及工具供他人打麻将及进行“炸金花”赌博。该麻将馆由白*管理及“抽水”,麻将台每台“抽水”人民币60元,每天开2至3台;该麻将馆从营业至案发共开设“炸金花”赌博活动5次,“炸金花”赌博活动中每一把牌由白*“抽水”人民币5-20元不等,白*从“炸金花”赌博活动中抽得“水钱”约人民币1000元。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1391刑初4*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女,1986年2月4日出生,哈尼族,小学文化,户籍地云南省玉溪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黄国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9月30日至2018年11月6日期间,被告人白*在大亚湾区*村*号一楼开设麻将馆,提供场所及工具供他人打麻将及进行“炸金花”赌博。该麻将馆由白*管理及“抽水”,麻将台每台“抽水”人民币60元,每天开2至3台;该麻将馆从营业至案发共开设“炸金花”赌博活动5次,“炸金花”赌博活动中每一把牌由白*“抽水”人民币5-20元不等,白*从“炸金花”赌博活动中抽得“水钱”约人民币1000元。
2018年11月7日0时许,大亚湾区公安局民警在大亚湾西区*村*号现场抓获被告人白*及其他涉赌人员15人,并查获赌博用扑克牌1副、赌资人民币2614元、“水钱”人民币115元及其他工具一批。
上述事实,有物证、扣押物品清单、移送物品清单、证人宋某、刘某、卢某、聂某、查某、王某、张某、字某、应某、陈某、唐某、李某1、黄某、朱某1、徐某、李某2、李某3、蒋某、华某、赵某1的证言、赵某2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辨认笔录、被告人白*的供述和辩解和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进行抽头渔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予以从轻处罚。缴获的作案工具和赌资,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19年2月6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扑克牌一副、赌资2729元,依法予以没收。缴获的OPPOA57t手机一台,发还给被告人白*。(其中赌资24*9元已由大亚湾公安局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房耀庆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淑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