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一男子向多人贩卖毒品(海洛因)被判处徒刑

大亚湾刑事辩护律师认为,吸毒人陈某梅为了购买毒品,于2018年9月9日7时40分许、9月16日中午,通过微信分别转账600元、400元给被告人唐*沈。唐*沈先后将共约1克海洛因放大*湾区区新*市场附近后,告陈某梅到约定的地点交易毒品海洛因。被告人以同样的方式与黄某1、黄某2交易毒品海洛因。最终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热凝被告人唐*沈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

大*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1391刑初*4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沈,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因吸毒于2018年9月22日被大*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30日被大*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惠州大*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9〕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沈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林雪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沈及其辩护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吸毒人员陈某为了购买毒品,于2018年9月9日7时40分许、9月16日中午,通过微信分别转账600元、400元给被告人唐*沈。唐*沈先后将共约1克海洛因放在大*湾区新*市场附近后,告知陈某到约定的地点提取海洛因。

吸毒人员黄某1为了购买毒品海洛因,于2018年6月17日中午、6月24日18时47分许、8月29日17时20分许、9月2日17时25分许、9月7日7时54分许、9月9日12时39分许、9月11日12时08分许、9月13日11时35分许、9月21日12时30分许,通过微信分别转账800元、1000元、450元、300元、400元、300元、450元、350元、*10元给被告人唐*沈。唐*沈在大*湾区比*迪*广场门口先后9次将共计约5.4克海洛因交付给黄某1。

吸毒人员黄某2为了购买毒品海洛因,于2018年8月24日19时36分许、9月1日、9月7日、9月10日19时9分许、9月11日7时20分许,通过微信分别转账200元、380元、700元、300元、300元给被告人唐*沈。唐*沈在大*湾区比*迪*广场门口先后将共计约1.8克海洛因交付给黄某2。

2018年9月21日晚上,吸毒人员方某在惠阳区*市场附近向被告人唐*沈购买100元的海洛因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缴获毒品及毒资100元。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电子数据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唐*沈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唐*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

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指控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2.到案后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3.主观恶意不大,社会危害性不大,贩卖对象是长年吸毒人员,是以贩毒来供养自己吸毒,没有获取暴利,没有向未成年人贩卖。4.被告人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5.是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

经审理查明:吸毒人陈某梅为了购买毒品,于2018年9月9日7时40分许、9月16日中午,通过微信分别转账600元、400元给被告人唐*沈。唐*沈先后将共约1克海洛因放大*湾区区新*市场附近后,告陈某梅到约定的地点交易毒品海洛因。

吸毒人黄某1华为了购买毒品海洛因,于2018年6月17日中午、6月24日18时47分许、8月29日17时20分许、9月2日17时25分许、9月7日7时54分许、9月9日12时39分许、9月11日12时08分许、9月13日11时35分许、9月21日12时30分许,通过微信分别转账800元、1000元、450元、300元、400元、300元、450元、350元、*10元给被告人唐*沈。唐*沈大*湾区比*迪*广场门口先后9次将共计约5.4克海洛因交黄某1华。

吸毒人黄某2群为了购买毒品海洛因,于2018年8月24日19时36分许、9月1日、9月7日、9月10日19时9分许、9月11日7时20分许,通过微信分别转账200元、380元、700元、300元、300元给被告人唐*沈。唐*沈大*湾区区比*迪*广场门口先后将共计约1.8克海洛因交黄某2群。

2018年9月21日晚上,吸毒人方某大在惠阳区*市场附近向被告人唐*沈购买100元的海洛因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缴获毒品及毒资100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物证

1.疑似毒品海洛因一包。

2.一百元面值人民币一张。

(二)书证

1.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的出生时间等身份情况,被告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2.到案经过,证实唐*沈于2018年9月21日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西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

3.称量笔录,编号1号白色粉末状,净重0.006盎司。

4.中国移动清单复印件黄某1华的通话详单。

5.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

6.现场检测报告书,唐*沈方某、陈某、黄某1、黄某2经现场检测,吗啡-阿片类的结果呈阳性。

7.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年9月22日大*湾区公安局对唐*沈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方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9月26日大*湾区公安局陈某梅处以罚款贰佰元。

8.唐*沈社区戒毒决定书方某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三)证人证言

1方某的证言:十二三天前,我打电话向“阿弟”买毒品,在*市场附近,我给“阿弟”50元人民币,“阿弟”给了我一小包用小红色塑料袋包装好的毒品。

2018年9月21日晚上,我在*市场给了“阿弟”100元人民币,他就给了我一包毒品,我刚拿到那一包毒品,就被抓获了。

2陈某的证言:我向姓唐的男子购买过两次海洛因,两次都是姓唐的男子先把海洛因放在新*的铁路桥附近的一处地方,他告诉我之后我再去取货。第一次是一个月前,我向姓唐的男子购买400元的海洛因,第二次是一周前,我向姓唐的男子购买了400元的海洛因。我的微信号×××i,姓唐男子的微信号×××6。

3黄某1的证言:我向唐*沈购买过十几次海洛因,是从2018年5月份开始的,每次交易地点是在比*迪东门*广场路边,每次都是微信转账付款。我共买了五六千元人民币的海洛因。

4黄某2的证言:我向唐姓男子购买过三四次毒品海洛因,都是在2018年7、8月份,交易地点有时在大*湾区比*迪东门*广场,有时在新*市场门口,都是微信转账付款。我每次都是买200元的毒品。

(四)鉴定意见

鉴定书,D201809*1001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五)相关笔录

1.辨认笔录,证实方某辨认出“阿弟”唐*沈,陈某辨认出贩卖毒品给她的男子是唐*沈,黄某2辨认出唐*沈,黄某1辨认出卖毒品给他的是唐*沈。

2.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地点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市场附近一巷道、广东省惠州市大*湾区西区新*市场门口、广东省惠州市大*湾西区*广场门口。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沈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沈归案后在侦查阶段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认定为坦白,故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唐*沈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但被告人唐*沈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唐*沈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是初犯,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缴获的毒品和毒资,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沈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30日起至2023年3月29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的毒品海洛因一包和毒资100元,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卓建新

审判员  房耀庆

人民陪审员  张帆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林淑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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