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一、2016年10月中旬一日凌晨,被告人赖越远在惠州市大亚湾区西区西街苑附近一居民楼旁巷子内,盗窃被害人杨某一部世纪公主牌女装电动车,并将该电动车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给郭某(另案处理)。
经大亚湾区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认证,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0元。
二、2017年3月14日凌晨,赖越远伙同郭某在惠州市大亚湾区西区移民村新一路八巷后门,采取由赖越远负责动手推车,郭某负责望风的方式,共同盗窃被害人韩某的一部电动车。赖越远将该被盗电动车以人民币45元的价格卖给一个路过的收废品的男子。
三、2017年3月25日凌晨,赖越远伙同郭某在惠州市大亚湾区移民村东联大道10号B栋居民楼一楼楼梯口位置,采取由赖越远负责动手推车,郭某负责望风的方式,共同盗窃被害人彭某的一部电动车。赖越远推着该被盗电动车在新联社区柏岗村路段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明,被盗两部电动车经追缴后已发还被害人杨某、彭某。
【大亚湾法院】被告人赖越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赖越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部分被盗电动车经追缴后已发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适当,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赖越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1391刑初166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赖越远,男,1979年5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25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7〕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越远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黄国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越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2016年10月中旬一日凌晨,被告人赖越远在惠州市大亚湾区西区西街苑附近一居民楼旁巷子内,盗窃被害人杨某一部世纪公主牌女装电动车,并将该电动车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给郭某(另案处理)。
经大亚湾区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认证,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0元。
二、2017年3月14日凌晨,赖越远伙同郭某在惠州市大亚湾区西区移民村新一路八巷后门,采取由赖越远负责动手推车,郭某负责望风的方式,共同盗窃被害人韩某的一部电动车。赖越远将该被盗电动车以人民币45元的价格卖给一个路过的收废品的男子。
三、2017年3月25日凌晨,赖越远伙同郭某在惠州市大亚湾区移民村东联大道10号B栋居民楼一楼楼梯口位置,采取由赖越远负责动手推车,郭某负责望风的方式,共同盗窃被害人彭某的一部电动车。赖越远推着该被盗电动车在新联社区柏岗村路段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明,被盗两部电动车经追缴后已发还被害人杨某、彭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赖越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发还清单,证人郭某、林某1、陈某的证言,被害人韩某、彭某、杨某的陈述,被告人赖越远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视频监控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越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赖越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部分被盗电动车经追缴后已发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适当,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赖越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5日起至2017年10月24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卓建新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罗宇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