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违法捕捞时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被判非法妨害公务罪判有期徒刑

【基本案情】2017年6月28日凌晨,被告人刘义顺和其妻张某2英违反法律规定在禁渔期出海,并使用了法律禁止的捕鱼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时,被广东省渔政总队大亚湾大队(下称大亚湾渔政大队)执法人员当场查获。被查获后,被告人刘义顺拒不配合大亚湾渔政大队执法人员检查,并以暴力方法阻碍大亚湾渔政大队执法人巫某坚王某飞张某1瑞等人依法执行职务,其中被告人刘义顺使用剪刀巫某坚刺伤,并王某飞张某1瑞从渔船上推搡入海,导致一部执法记录仪掉入海遗失,一部执法记录仪入水损坏,二部手机入水损坏。2017年6月28日,被告人刘义顺被大亚湾区公安局霞涌派出所强制传唤到案。

经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广东省渔政总队大亚湾大队执法人巫某坚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经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执法部门广东省渔政总队大亚湾大队被毁损2部警翼V8执法记录仪价格为3680元,执法队张某1瑞被毁损的vivoX7手机价格为2198元,执法队王某飞被毁损的华为荣耀7手机价格为1439元。

【大亚湾法院】被告人刘义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且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义顺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刘义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义顺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属初犯、量刑偏重”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的庭前供述中均承认因害怕自己的渔船被执法人员查扣,明知剪刀可能会伤到执法人员仍使用剪刀威吓、刺伤执法人员,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故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义顺没有故意伤害执法人员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偏重,予以调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义顺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责令被告人刘义顺退赔被害人广东省渔政总队大亚湾大队人民币3680元;责令被告人刘义顺退赔被害人张祥瑞人民币2198元;责令被告人刘义顺退赔被害人王永飞人民币1439元。

三、缴获的作案工具剪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1391刑初265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义顺,男,196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捕前住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6月28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立平,广东惠天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7〕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义顺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黄国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义顺及其辩护人王立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28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刘义顺和妻子违反法律规定在禁渔期出海非法捕捞水产品时被广东省渔政总队大亚湾大队(下称大亚湾渔政大队)执法人员当场查获。被查获后,刘义顺拒不配合大亚湾渔政大队执法人员检查,并以暴力方法阻碍大亚湾渔政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使用剪刀将一名现场执法人员刺伤,将另外两名执法人员推搡入海,导致一部执法记录仪掉入海遗失,一部执法记录仪入水损坏,二部手机入水损坏。

经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广东省渔政总队大亚湾大队执法人员巫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经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执法部门广东省渔政总队大亚湾大队及该大队执法人员的直接财物损失合计7317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刘义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义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义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

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指控被告人刘义顺犯妨害公务罪没有异议。现场执法人员受伤及掉到海里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是不是被告人刘义顺的主观想法,供述中被告人也说过“你们走开,不要让我伤害到你们”,而且他是拿剪刀剪断那些绳子,这样船才能走,不是故意拿剪刀去刺伤执法人员,根据刺伤的位置,也可以证明伤害执法人员不是被告人的本意。2、被告人是初犯。3、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有异议,认为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8日凌晨,被告人刘义顺和其妻张某2英违反法律规定在禁渔期出海,并使用了法律禁止的捕鱼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时,被广东省渔政总队大亚湾大队(下称大亚湾渔政大队)执法人员当场查获。被查获后,被告人刘义顺拒不配合大亚湾渔政大队执法人员检查,并以暴力方法阻碍大亚湾渔政大队执法人巫某坚王某飞张某1瑞等人依法执行职务,其中被告人刘义顺使用剪刀巫某坚刺伤,并王某飞张某1瑞从渔船上推搡入海,导致一部执法记录仪掉入海遗失,一部执法记录仪入水损坏,二部手机入水损坏。2017年6月28日,被告人刘义顺被大亚湾区公安局霞涌派出所强制传唤到案。

经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广东省渔政总队大亚湾大队执法人巫某坚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经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执法部门广东省渔政总队大亚湾大队被毁损2部警翼V8执法记录仪价格为3680元,执法队张某1瑞被毁损的vivoX7手机价格为2198元,执法队王某飞被毁损的华为荣耀7手机价格为1439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物证

剪刀一把,证实作案工具系红色橡胶手柄的剪刀。

(二)书证

1.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刘义顺的出生时间等身份情况,其在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2.到案经过,证实了刘义顺于2017年6月28日被强制传唤到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转发《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的通知,证实渔政执法工作人员本案执法的合法性。

(三)被害人陈述

1王某飞的陈述:2017年6月28日凌晨,我和渔政大队执法人巫某坚蔡某朝叶某霖钟某恒张某1瑞等六人在大亚湾霞涌石化区国华电厂码头对面海域巡逻执法,1时50分许发现有一条玻璃钢船在海上进行“地笼”作业。我巫某坚张某1瑞上船检查,船上男子将“地笼”扔到海里,被我同事制止。我们表明身份后要求那对夫妇配合检查,该男子拒绝停船,请求我们放过他们。我们表示要暂扣船只进一步调查后,该男子跑回船舱加油门,并猛打方向意图将我们三人摔下海,口里念叨着“你们要扣船,我就把你们摔下海”。男子开船撞击执法快艇,还尝试几次将我们摔下海,没有成功后就加大油门把船往海堤上撞,这时我的教导员就打电话报警了。接着该男子再次警告我们三人立刻下船,之后从船尾冲过来,手里拿着一把剪刀,他一冲过来,我们三个人都往后退,该男子就指向我,我后退一步,该男子没有刺中我就顺势将我推下海。我被救上快艇,该男子就试图攻巫某坚,我们就巫某坚从该船接回执法快艇。该男子就继续开船朝霞涌渔港方向行驶,期间多次撞击执法快艇,后就被边防派出所的民警带离现场了。现场除巫某坚受伤,还有两部执法记录仪和两部手机遭到损坏。

2巫某坚的陈述:2017年6月28日凌晨,我和渔政大队队王某飞蔡某朝三名渔政执法人员以叶某霖钟某恒张某1瑞协管员共六人在大亚湾霞涌石化区国华电厂码头对面海域巡逻执法,1时45分许,发现海面上有一艘木质玻璃钢的小船正在收“地笼”作业。之后我王某飞张某1瑞就登船检查,该对夫妇发现我们就想把“地笼”扔回海里,被我们制止了,之后我们表明身份对渔获物进行拍照取证,另外两名队员跟他们进行交谈,没谈几句,那名男子就跑回船舱去加油门,并猛打方向,试图将我们摔下海,试了几次都没有摔下我们,那名男子就往海堤上撞,并一直说“要把你们摔下海淹死你们”、“要扣我的船我就把你们整死”之类的话,这时我们就打电话报警了。那名男子就驾驶船只往霞涌内港方向行驶,到了大概宝塔洲岛,他突然从船尾拿出一把剪刀向我们站的位置冲过来,我们三个人都往后退,剪刀首先刺王某飞,我护了一王某飞就被刺中了左手臂,当王某飞张某1瑞站在船头的边缘,很快就被那名男子连推代刺推下海了。然后又转向攻击我,拿剪刀刺向我,将我右大腿刺伤后,那名男子的老婆就拉住他了。后来靠岸后派出所的警察就将该男子带走了。现场除了人员受伤,还有执法记录仪、手机这些物品损坏了。

3张某1瑞的陈述:2017年6月28日凌晨2时许,我和渔政大队教导巫某坚、监察王某飞共三名执法队员登上一艘柴油机木船进行检查,我们先对一男一女表明身份,然后依法进行检查,没说几句,那名男子就进入驾驶舱驾驶船只意图逃跑,我们的执法船就紧跟,期间,那名男子意图撞击我们的执法船,并用原地加油门、打急转弯等方式想把我们三个执法队员摔下船。没有成功后就开船向海堤方向撞击。之后该男子就驾驶船只往霞涌内港方向逃跑,我们一直紧跟着。这时那名男子手握一把红色的剪刀向我们冲过来,在这之前他还用剪刀将船上横着的三根绳子剪断了(因为当时我们扶着绳子的,剪断之后我们没办法扶,只能蹲在船头,非常危险),那名男子先拿剪刀王某飞,同时试图王某飞,一手王某飞下海。推王某飞就冲着我过来,我为了躲避他也掉进海里了。被救上船后就看巫某坚教导员身上有血,胳膊有伤口,然后我们就向那名男子喊巫某坚回执法船,我们就靠拢过去。之后那名男子继续驾船往霞涌内港方向逃逸,并再次撞击执法船,均未成功,我们也报警了。到岸后警察就将他们带回派出所。除了教导员被捅伤外,还有两部执法仪、两部手机被损坏。

(四)证人证言

英的证言:2017年6月28日凌晨,我和我老公刘义顺在霞涌海域附近放笼子捕鱼,看到渔政巡逻执法船在附近,就想将没放下海的笼子赶紧扔掉,没来得及扔掉渔政执法的三四个人就跳上了我们的船,他们一上来就警告我们不用把打渔的笼子放下海里去,我们就没动了。我们怕他们把我们的船拖走,就不敢上他们的渔政快艇。我老公就开船往霞涌走,渔政的人就走向船尾跟我老公抢方向把,我老公就将他们推至船头,期间我老公一直叫他们回他们的船,他们一直不肯回去,看见渔政的人怎样都不肯回去,我老公当时手里拿着剪刀走向船中间对他们说“你们再不上去,伤到你们就不用怪我了”,我有上去拦住他,但是被他甩开了,我老公就走向他们,不知道怎么的有两名渔政的人先后掉到海里面了,当时我们船上还有一名戴眼镜的渔政工作人员,也不知怎么被我老公刺伤了,然后那名戴眼镜的男子受伤后就回到自己的船上。之后他们一直开着船跟着我们,接着派出所的人过来了,我老公不肯上岸配合调查,反抗的时候又将那名戴眼镜的边防警官的下巴划伤了。

(五)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刘义顺的供述:2017年6月28日凌晨2时许,我和我老婆出海收“地笼”捕鱼,然后遇到了渔政的执法船,三个渔政队员上了我们的船,我和我老婆赶紧把“地笼”丢进海里,渔政的队员说不许丢,我就随手拿起一把剪刀,将那一大串“地笼”剪断,我就准备开船回霞涌。渔政的执法船就一直跟着我的船,让我把船交给他们,我当时不肯,我就尝试靠边,但是一直没有靠上。当时我心情就很激动,不想渔政的人把我的船拖走,我们就发生争执,我记得我向一个渔政队员冲过去,因为我当时手里拿着剪刀,对方以为我要捅他,他就一直退到船头的位置,我就顺势推了他进海里。我想靠渔政的执法船,让另外两名渔政队员回到执法船上去,不要拖走我的船。过程中我记得我可能是靠岸的时候撞了一下执法船,又有一名执法队员掉进海里了。剩下一名渔政的人站在我的船头,我跟他说让他回去不要为难我了,同时走到他跟前想逼他回去,然后双方发生争执,混乱中用我的剪刀捅伤了对方。后来执法船一直跟我回停泊点,警察来了让我下船,我不肯又和警察发生肢体冲突,因为我手里一直拿着剪刀,期间就用剪刀把对方一个警官的下巴划伤了。

(六)鉴定意见

1.证实执法人巫某坚的损失程度属轻微伤。

2.价格鉴定,证实损坏物品执法记录仪两台、手机两部价值人民币7317元。

(七)相关笔录

1.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证实刘义顺指认出了渔政工作人巫某坚王某飞巫某坚张某1瑞均指认出了阻碍执法的男子刘义顺,刘义顺使用一把剪刀刺巫某坚。

2.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大亚湾区霞涌附近海域。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义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且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义顺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刘义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义顺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属初犯、量刑偏重”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的庭前供述中均承认因害怕自己的渔船被执法人员查扣,明知剪刀可能会伤到执法人员仍使用剪刀威吓、刺伤执法人员,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故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义顺没有故意伤害执法人员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偏重,予以调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义顺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18年12月27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刘义顺退赔被害人广东省渔政总队大亚湾大队人民币3680元;责令被告人刘义顺退赔被害人张祥瑞人民币2198元;责令被告人刘义顺退赔被害人王永飞人民币1439元。

三、缴获的作案工具剪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林木英

审判员  房耀庆

人民陪审员  张帆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雅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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