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7年6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王俊杰酒后在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西区石禾町村5号楼一麻将馆内与李某、刘某2“打三公”,期间被害人卢某2加入。王俊杰与卢某2因赌博坐庄问题发生纠纷,继而与被害人卢某1、郑某1、卢某2发生争吵。王俊杰将卢某2拉出麻将馆门口,王俊杰与卢某2两人在麻将馆门前打架,卢某1随即跟上殴打王俊杰。卢某2、卢某1使用凳子、扫把、啤酒瓶等工具及拳头殴打王俊杰,王俊杰用脚连续踢向卢某2腹部和左侧肋骨。李某、刘某3、钟某1等人前往劝架。王俊杰跑到麻将馆内厨房取出一把菜刀,砍伤郑某1的背部,砍伤卢某2的左肩膀处。卢某1见其弟弟卢某2被砍,上前殴打王俊杰,王俊杰拿刀砍向卢某1,卢某1逃跑,王俊杰继续追砍卢某1,致其左侧顶枕部、右颞部、右额部、右颧部、右胸背部、右肩峰右上臂三角肌处、左前臂下段背外侧至前外侧受伤。直至卢某1其躲进小店后关上门,王俊杰才离开并将菜刀丢弃在路边。
经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卢某1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卢某2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郑某1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王俊杰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王俊杰于2017年6月20日主动到大亚湾公安局妈庙派出所投案自首,2017年10月11日被告人王俊杰家属共赔偿了被害人郑某1、卢某2、卢某16万元,得到了三被害人的谅解。
【大亚湾法院】被告人王俊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身体权,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俊杰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俊杰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先殴打被告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家属对三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得到了谅解,依法从宽处罚。公诉机关作出量刑建议时,双方尚未达成和解协议,现对其量刑幅度予以调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俊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1391刑初232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俊杰,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南省新蔡县。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20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7〕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俊杰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林雪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俊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王俊杰酒后在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西区石禾町村5号楼一麻将馆内与李某、刘某2“打三公”,期间被害人卢某2加入。王俊杰与卢某2因赌博坐庄问题发生纠纷,继而与被害人卢某1、郑某1、卢某2发生争吵。王俊杰将卢某2拉出麻将馆门口,王俊杰与卢某2两人在麻将馆门前打架,卢某1随即跟上殴打王俊杰。卢某2、卢某1使用凳子、扫把、啤酒瓶等工具及拳头殴打王俊杰,王俊杰用脚连续踢向卢某2腹部和左侧肋骨。李某、刘某3、钟某1等人前往劝架。王俊杰跑到麻将馆内厨房取出一把菜刀,砍伤郑某1的背部,砍伤卢某2的左肩膀处。卢某1见其弟弟卢某2被砍,上前殴打王俊杰,王俊杰拿刀砍向卢某1,卢某1逃跑,王俊杰继续追砍卢某1,致其左侧顶枕部、右颞部、右额部、右颧部、右胸背部、右肩峰右上臂三角肌处、左前臂下段背外侧至前外侧受伤。直至卢某1其躲进小店后关上门,王俊杰才离开并将菜刀丢弃在路边。
经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卢某1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卢某2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郑某1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王俊杰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王俊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俊杰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害人殴打王俊杰,有一定过错,可以对被告人王俊杰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俊杰有犯罪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俊杰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到两年六个月。
被告人王俊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
被告人提供的证据有:《和解书》、收条,证实2017年10月11日,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郑某1、卢某2、卢某16万元,得到了三被害人的谅解。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王俊杰酒后在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西区石禾町村5号楼一麻将馆内与李某、刘某2“打三公”,期间被害人卢某2加入。王俊杰与卢某2因赌博坐庄问题发生纠纷,继而与被害人卢某1、郑某1、卢某2发生争吵。王俊杰将卢某2拉出麻将馆门口,王俊杰与卢某2两人在麻将馆门前打架,卢某1随即跟上殴打王俊杰。卢某2、卢某1使用凳子、扫把、啤酒瓶等工具及拳头殴打王俊杰,王俊杰用脚连续踢向卢某2腹部和左侧肋骨。李某、刘某3、钟某1等人前往劝架。王俊杰跑到麻将馆内厨房取出一把菜刀,砍伤郑某1的背部,砍伤卢某2的左肩膀处。卢某1见其弟弟卢某2被砍,上前殴打王俊杰,王俊杰拿刀砍向卢某1,卢某1逃跑,王俊杰继续追砍卢某1,致其左侧顶枕部、右颞部、右额部、右颧部、右胸背部、右肩峰右上臂三角肌处、左前臂下段背外侧至前外侧受伤。直至卢某1其躲进小店后关上门,王俊杰才离开并将菜刀丢弃在路边。
经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卢某1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卢某2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郑某1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王俊杰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王俊杰于2017年6月20日主动到大亚湾公安局妈庙派出所投案自首,2017年10月11日被告人王俊杰家属共赔偿了被害人郑某1、卢某2、卢某16万元,得到了三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的出生时间等身份情况。
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俊杰于2017年6月20日主动到妈庙派出所投案自首。
3.王俊杰人员详细信息,证实王俊杰于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卢某1、卢某2因打架被处行政拘留五日。
二、证人证言
1.钟某1的证言:2017年6月17日20时许,他在石禾町村老房子5号附近的小卖部看店,22时许,听到房间里面有人吵架,一名看人打牌的男子和姓王的男子吵了起来,在吵架过程中,那些人开始动手打架。打麻将中的两个男子帮没打牌的男子一起打姓王的男子,对面三个男子中有人跑去拿扫把,有人拿棍子,有人拿酒瓶,有人拿大锁在外面打姓王的男子。他就上前去抢扫把酒瓶之类的东西,那些人又去拿其他东西。他突然听到有人喊有人拿刀,赶紧走。有两个男子被砍伤后就跑了,还有一个头部和手臂被砍伤的男子躲进了房间里面,他就把店门锁了,这时他在店里看到外面的两个男子又被姓王的男子追着砍,过了不久打架的人都散了。
2.胡某的证言:2017年6月17日21时许,在石禾町村一小店麻将馆,当时她看到一个男子用手搭在她老公肩膀上,她老公被拉到马路边。那名男子踢了一脚她老公,她的哥哥就去拉那名男子,当时场面很混乱,那名踢她老公的男子就去麻将馆的厨房拿出一把菜刀,追着她哥哥砍,她哥哥的手被砍到之后,那名男子又朝她老公朋友的后背砍了一刀,随后那名男子又追着她老公砍。
3.刘某1的证言:2017年6月17日23时许,他接到王俊杰的电话称和四、五个人打架了,拿刀砍了对方,现在被人追着。他就让王俊杰在聚和山庄等着。他去到聚和山庄后看到王俊杰双手流血,腰部淤青,头部肿起,赤着脚。王俊杰说在石禾町村一麻将馆跟人打三公时,一起打牌的一名男子叫隔壁桌打麻将的几名男子过来打其,王俊杰跟对方扭打在一起,对方有用凳子打其,打急了王俊杰就去厨房拿出一把菜刀砍人。后他让王俊杰报警,并陪同王俊杰一起到派出所说明情况。
4.李某的证言:2017年6月17日19时许,他和“胖子”、王俊杰在石禾町村打三公,期间一名男子说要加入,他们就给那名男子发牌,那名男子说要坐庄,王俊杰不肯。王俊杰跟该男子吵了两句就散了。散了后隔壁桌的男子就出来说话,王俊杰就抓着那名男子的脖子出去小店门口,隔壁桌的三个男子也出去了。他看到王俊杰跟那名男子用拳头对打,隔壁桌的三名男子就和那名男子一起围着王俊杰拳打脚踢,他就上前拉架,隔壁桌的一名男子朝他脸上打了一拳,他被打倒在地。他就去旁边打电话,打完电话回来看到王俊杰手里拿着刀和之前跟王俊杰吵架的男子拿着锄头对打。他就叫那名男子快跑,“胖子”就将王俊杰拉离了现场。
5.刘某2的证言:2017年6月17日20时30分许,他和小李、小王在石禾町村老房子5号楼小店打三公,期间来了一名男子说也要玩,他们就一起玩了。21时许,小王与那名男子因坐庄的问题发生争吵,两人互相推拉起来,旁边打麻将的就过来两名男子帮那名男子骂小王。小王和那名过来打三公的男子拉扯着出了小店门口,他准备去劝架时看到后面来的两名男子和打三公的男子跟小王打成一团。小王和对方几个人打着打着就回到小店里面,他怕老婆被人打到就站在门外没有进去,后来小店门打开后里面的人都跑走了。当时没有路灯又下着雨,他只看到三名男子追着小王,后面他没有去看。
6.姜某的证言:2017年6月18日20时30分许,她和丈夫刘某2到石禾町村5号楼小店,她在小店看电视,她丈夫就在房间和小王、小李打牌。约20分钟,她老公打牌的房间发生争吵,没一会就看到小王与三名男子出了小店在外面吵架,她看到她老公和小李也出来了,她就和她老公一起来到小店门口,看到那三名男子追着小王打,她老公和小李想去劝架,她把她老公拉进小店里了。后来警察就来了。
三、被害人陈述
1.卢某2的陈述:2017年6月17日21时许,他到西区秋谷康城隔壁的石禾丁村5号老房子附近的小店看他哥哥卢某1和他的三个朋友(郑某2、胖子、郑某1)打麻将。期间隔壁的3名男子叫他打三公,他就玩了3局。他哥哥卢某1就大声叫他不要打了。然后跟他一起打三公的其中一名男子就用粗口骂他哥哥,他哥哥就跟该男子对骂起来,后来他也跟该男子对骂起来。那名男子就用右手挽住他的脖子将他拉出门,一出门就用拳头殴打了他的后背三拳,他就用拳头殴打该男子的胸口,那名男子用膝盖踢他的腹部处,他蹲在地上呼吸不过来。郑某2和“胖子”将他们分开后,他准备站起来时该男子又冲过来连续用脚踢了他左边肋骨处四次,他倒地之后就看到该男子手里拿着菜刀从打麻将的小店出来,他就起身准备跑,但是还没有站稳就被那名男子砍了左边肩膀。他的哥哥卢某1见状就去殴打那名男子,那名男子就拿着菜刀追砍他哥哥,他哥哥的左手手腕、头部后面、腰部、右手手肩多处被砍伤。那名男子砍完他哥哥后又追着他砍,他就跑到大马路上躲起来了。
2.卢某1的陈述:2017年6月17日19时许,他和郑爱华、胖子、郑某1到西区石禾町村5号附近一小店内打麻将,21时许,弟弟卢某2过来看他打麻将,期间弟弟被旁边的三名男子叫过去打三公,他看到弟弟打三公就大声叫弟弟不要玩。一名较胖后面砍人的男子以为自己被骂就和他对骂起来,吵着吵着他们被现场的其他人拉开,随后那名砍人的男子就挎着他弟弟的脖子将他弟弟拉出门外,用拳头殴打其弟弟,他弟弟也还手打了那名男子,他和其他几个人上前去拉架,他推了那名男子几下,他被其中一个打三公的男子拉开,他用拳头往这个男子右肩方向打了两拳后被郑某2拉住了。弟弟卢某2就跟那名男子打起来,“胖子”就去拉架,那名男子就进屋拿了一把菜刀出来,看到他弟弟就朝他弟弟的左手手臂砍去,他就冲过去用拳头打了那名男子几拳,随后那名男子就拿菜刀往他身上砍来,他就用左手挡住,并往小店里跑,那名男子在追着他的时候,他的后背和后脑也被砍了几刀。他进入小店后倒地了,该男子还在他肩膀处砍了两刀。然后该男子又拿着刀去砍外面的人,后该男子又想进来,他用手顶住小店的门,该男子在屋外砍窗户和屋外的啤酒瓶,之后就走了。后来“胖子”说郑某1也被砍伤了,“胖子”就带着他和郑某1、卢某2去医院了。
3.郑某1的陈述:2017年6月17日20时许,他和卢某1、“胖子”、郑爱华在石禾町村5号口小店处打麻将,20时30分许,卢某2过来看他们打麻将。接着卢某2就被隔壁的3个男子叫过去赌三公,他和卢某1就叫卢某2不要打,赌三公的其中一名男子就说关你什么事之类的话。然后卢某1、卢某2就和那名男子吵起来了,那名男子拉着卢某2出了店门口,他和卢某1、“胖子”、郑某2及打三公的另外两名男子也跟着出去,当时现场很混乱,他的鞋子被人踩掉了,他在找鞋子的时候就看到那名男子从屋里拿出一把菜刀,出来后该男子朝他的背部砍了一刀,他被砍之后就从隔壁巷子跑了,跑到中途遇到“胖子”,卢某1也跑过来满身是血,“胖子”就带着他和卢某1去了医院。当时现场他就看见卢某2、卢某1跟那个砍人的男子三个人在打架,卢某2、卢某1有打那名男子,那名男子拿了一把菜刀,还有人(没看清楚是谁)拿扫把。
四、被告人王俊杰的供述和辩解:2017年6月17日21时许,他和李某、“胖子”及店里的一名男子在西区禾町村老房子5号附近一小店打三公。刚开始是由他坐庄,玩了几把之后那名男子说要“杀庄”,他就不愿意。接着隔壁麻将台的两个男子就指着他骂,他很生气就骂对方三人。隔壁桌的那两名男子就拿起凳子从后面砸他的头,打三公的男子就拽着他的衣领说有种跟我出去并拉着他出小店门口。李某和“胖子”就过来劝架,他被拉出店门外之后在外面又来了一名男子,该男子就用脚踹他并用拳头打他,打麻将的两名男子出来后对方四个人就围绕着他打,大家过来拉架都拉不住。打架过程中,对方四个人有拿啤酒瓶、凳子、扫把等工具殴打他,他也有打对方。他受不了后就往屋里跑,他看到厨房有把菜刀,他就拿起菜刀从厨房出到小店里朝对方砍去,其中一名男子还拿着锄头跟他对打,他出到小店门口后,有三名男子已经被他砍伤了,之后他就跑了。2017年6月20日他就到派出所投案自首了。
五、鉴定意见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伤者卢某1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伤者郑某1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伤者卢某2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伤者王俊杰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六、相关笔录
1.辨认笔录,王俊杰辨认出卢某1、卢某2、郑某1就是被其砍伤的男子;卢某2辩认出卢某1;卢某1辨认出卢某2、郑某1;郑某1辨认出卢某1、卢某2;卢某2、卢某1、郑某1辨认出王俊杰就是砍人的男子;钟某1辨认出郑某1、卢某1、卢某2是在大亚湾西区石禾町村老房子5号麻将馆外面殴打王俊杰的男子,王俊杰是拿菜刀砍伤三名男子的人;胡某辨认出郑某1、卢某1、卢某2是被砍伤的人,王俊杰是持刀砍人的男子;李某辨认出卢某2是在麻将馆外拿着锄头和王俊杰对打的男子,卢某1、郑某1是在麻将馆外殴打王俊杰的男子,王俊杰是持刀砍人的男子;刘某2辨认出郑某1、卢某1、卢某2是在麻将馆外殴打小王的男子,王俊杰是小王。
2.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经由被告人王俊杰辨认,案发地点位于大亚湾区西区石禾町村老房子5号旁麻将馆。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大亚湾区西区石禾町村5号老房子旁麻将馆。
七、视听资料
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基本外观情况。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来源合法,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俊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身体权,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俊杰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俊杰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先殴打被告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家属对三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得到了谅解,依法从宽处罚。公诉机关作出量刑建议时,双方尚未达成和解协议,现对其量刑幅度予以调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俊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18年6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卓建新
审判员 房耀庆
人民陪审员 严雨行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罗宇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