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被告人金某和张某为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丽江花园同城汇地产股东,两人因公司资金问题发生矛盾。2017年3月11日15时许,两人相约到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土湖清泉城市广场谈判。被告人金某提前安排员工准备铁棍。当天17时许,张某和朱某、杨某、李某四人驾车来到清泉城市广场,因言语不和与被告人金某、董某、卢某等在场人员发生打斗,杨某、朱某被被告人董某、卢某等人持铁棍打倒在地。经鉴定,杨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朱某的伤情为轻微伤。事后,被告人董某和卢某到惠阳区三和医院恐吓杨某。
【惠阳法院】被告人金某、董某、卢某结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金某、董某、卢某主动到公安机关反映打架斗殴的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且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有一定悔罪表现,且被害人有过错,酌情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卢某患有严重疾病,认罪、悔罪较好,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的事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二、被告人董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三、被告人卢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1303刑初450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男,198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19日被羁押,同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董某,男,198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19日被羁押,同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卢某,别名:胡杰,男,198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0日被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7)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董某、卢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5日、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薇、陈迪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董某、卢某均到庭参加诉讼。2017年10月12日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惠阳检公诉延(2017)94号延期审理决定书,建议本院对该案延期审理。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作出延期审理决定书,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金某和张某为惠阳区淡水丽江花园同城汇地产股东,两人因公司资金问题发生矛盾。2017年3月11日15时许,两人相约到惠阳区淡水土湖清泉城市广场谈判。被告人金某提前安排员工准备铁棍。当天17时许,张某和朱某、杨某、李某四人驾车来到清泉城市广场,因言语不和与被告人金某、董某、卢某等在场人员发生打斗,杨某、朱某被董某、卢某等人持铁棍打倒在地。经鉴定,杨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朱某的伤情为轻微伤。事后,被告人董某和卢某到惠阳区三和医院恐吓杨某。2017年3月28日被告人金某、董某、卢某被抓获归案。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材料;现场勘查记录;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被告人金某、董某、卢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董某、卢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董某、卢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金某当庭自愿认罪,但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部分有异议,认为其没有提前准备工具,对量刑建议有异议,认为量刑过重,应该在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金某和张某为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丽江花园同城汇地产股东,两人因公司资金问题发生矛盾。2017年3月11日15时许,两人相约到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土湖清泉城市广场谈判。被告人金某提前安排员工准备铁棍。当天17时许,张某和朱某、杨某、李某四人驾车来到清泉城市广场,因言语不和与被告人金某、董某、卢某等在场人员发生打斗,杨某、朱某被被告人董某、卢某等人持铁棍打倒在地。经鉴定,杨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朱某的伤情为轻微伤。事后,被告人董某和卢某到惠阳区三和医院恐吓杨某。
经法庭质证,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7年3月28日对本案立案侦查。
2、证人张某的证言:我是惠阳区丽江花园的同城汇地产股东之一,约一个月前,我和同城汇地产的其中一名股东金某因公司资金问题发生矛盾,2017年3月10日,我们两人还在电话上发生过争吵,一直至3月11日14时许,我和金某通电话时,我们双方再次发生口角,我们相约到土湖清泉城市广场解决事情,当时我和“哥哥”朱某及其朋友杨某三人驾车到达清泉广场,金某及其约二十名员工已经在现场了,我刚下车时金某就对我进行辱骂,当时我“哥哥”朱某问对方骂什么,接着金某就上前对朱某进行殴打,而金某叫来的约20名员工看见后也一起手持钢管对朱某及杨某进行殴打,对方一直从清泉广场门口打到对面马路,对方人员对朱某及杨某殴打约十多分钟后,杨某被殴打倒地了,对方人员看见后都逃跑了,接着,我就打110报警及呼叫救护车了,我“哥哥”朱某左手虎口处被铁棍打伤,杨某头部受伤,已缝针,具体伤势情况不详。经辨认照片,指认出被告人金某就是于2017年3月11日17时许在惠阳区淡水土湖清泉城市广场营销中心门前殴打他人的男子,是笔录上所说的金某。
3、证人李某的证言:2017年3月11日14时许,我朋友朱某叫我和杨某跟他到惠阳区淡水清泉城市广场,说他朋友有事要帮忙,于是我和杨某就乘坐朱某的小车(白色奔驰小车)前往惠某我淡水了,约15时许,我们到了惠阳区淡水清泉城市广场,接着朱某就下车,我和杨某也跟着下车,然后跟着朱某到清泉城市广场售楼部,我当时走在后面,没有一会,我看见朱某和一名男子发生打架了,我就想走上前去问怎么回事,这时有一名年约30岁的男子就上前来用右脚踢我左手胳膊处,当时觉得无缘无故被打,我就想还手,看见有其他男子手拿一条棒子追来,我立即跑走了,当时现场很乱,有很多人参与打架,我跑走约半个小时后,就打电话给杨某,问他怎么回事,有没有出来,杨某说他被打伤了,被送到三和医院了,我就到三和医院找杨某,直到第二天我就返回深圳市布吉,之后我就再也没来过淡水了。
4、证人邹某的证言:2017年3月11日下午17时多,我在清泉广场售楼部站岗,看到有两名男子在门口发生争吵,吵了一会儿,那两名男子就扭打在一起,接着我的一名同事冲过去把那两名男子拉开,那两名男子分开才十多秒,我就看到另一名男子手持铁棍冲了进去殴打其中一名男子,接着又有几名手持铁棍的男子也冲了进去对那名男子进行殴打,被人殴打的那名男子试图跑开,跑的过程中也是被几名手持铁棍的男子一直追着,那名男子跑到了马路对面,那几名手持水管铁的男子也跟着那名男子跑到了对面,后面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过了几分钟我就看到救护车到了马路对面,随后警察也到了现场。经辨认照片,指认出被告人卢某就是拿着一根水管铁殴打一名男子的人员。
5、证人沈某的证言:2017年3月11日下午17时多,我在清泉广场售楼部路边站岗,听到售楼处门口有人发生争吵,当我回过头的时候我看到两名男子扭打在一起,我看到这种情况后就跑了过去把那两名男子分开,分开那两名男子才十多秒,从我后面来了一帮人,那帮人冲了进来对其中一名男子进行殴打,突然我就看到一名个子比较矮小的男子手持着水管铁对一名男子进行殴打,被殴打的那名男子就跑走了,我们在场的保安阻拦那些人继续打架,我看到被殴打的那名男子被几名男子追着,其中有三四名男子手持着水管铁追着那名男子,那名男子就跑到了马路对面,那几名手持水管铁的男子也跟着那名男子跑到了对面,后面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过了几分钟我看到救护车到了马路对面,随后警察也到了现场。经辨认照片,指认出被告人卢某就是拿着一根水管铁打一名男子的人员。
6、证人卢某的证言:2017年3月17日下午18时20分左右,我的同事都已经下班了,当时只有我和同事徐某在值班,我在护士站工作,因为当天病人比较多比较忙。我的同事当时在巡查病房,我听到他在18至20病床的病房外对里面的人讲医院不能带活禽过来,现在还是禽流感暴发期,后来同事说当时病房是关了灯,有个人把门顶住不能打开的,里面情况不清楚。当时病房内没有发出什么异样的声音所以我们就在外面正常工作。过了大概五分钟,有很多病人家属聚集在18到20病床的病房外,我就赶过去,发现当时现场地上和18床上有鸡血,墙面上也溅满鸡血。我就及时去安抚病房的病人和在场的家属,情况就是这样的。
7、证人徐某的证言:2017年3月17日下午17时许,我在外二骨科值班,当时我听到18床病人大叫了医生,于是我就一个人跑过去,当时18床的房间门是关上的,而且里面的灯也是关着的,我就扭开门准备进去,马上有名男子立即把门关上并顶着门不让我进去,我从病房门的玻璃上看到另一名男子手里提着一只鸡放到18床病人的床头,然后这两名男子就开门离开了,我当时还以为是病人的家属,于是我就进到病房打开灯,这时我看到18床的病人把这只鸡用手丢在地上,接着我看到病房的墙上病床上都是鲜血淋漓,然后后面赶来的这名病人的朋友就报警了,不久公安人员就到了现场,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的。
8、被害人杨某的陈述:2017年3月11日16时许,一名司机载着我“哥”朱某及朱某的“妹妹”、我本人一起到惠阳区淡水土湖清泉城市广场营销中心门前,当时我“哥”朱某及同行的一名女子与在现场的一名男子发生口角后,对方就有一帮人(约20人)手持钢管对我和“哥”朱某进行殴打,当时我被对方其中一名男子打了一棍后,我就逃跑了,一直跑到清泉城市广场门前的十字路口,对方人员继续对我进行殴打,我被殴打后就往对面马路逃跑,但对方人员还是一直追赶着我进行殴打,最后,我在清泉城市广场营销中心对面马路花丛被打在地上,对方人员手持钢管殴打我约十分钟后逃离了现场,待我清醒的时候我就已经在医院进行治疗了,我头部受伤,后脑勺缝了六、七针,右手腕处被对方使用钢管打至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同年3月17日17时10分,我在三和医院外二科18床住院治疗,当时我在病床睡觉,这时有二名陌生男子走到我病床前并用手拍打了一下我受伤的右手,当时我疼醒了,接着其中一名陌生男子叫我不要动,随后,该名男子就问我打架的事情想怎么处理,因对方两名男子我均不认识,所以我就没有理会他们,接着我就想去拿我手机,对方男子看见后上前想抢我的手机,接着其中一名男子从携带的塑料袋里拿出了一把刀,另外一名男子又从袋子里抓了一只约2公斤重的活鸡出来,接着拿刀的男子用刀在活鸡的脖子上划了一刀,抓住鸡的男子就用该划了脖子的鸡往我头部砸了一下,那只鸡的鸡血就溅射到我脸上及病床还有墙上,鸡掉在我的病床上,我立马大声喊医院的护士过来,医院的护士过来后,那两名陌生男子把护士往病房外推并把门锁上,我再次叫护士开门进来,那名陌生男子听后害怕就离开了我的病房,接着我随手把对方刚宰杀的活鸡往病床外扔了,我打电话报警了,医院也报警了。对我实施恐吓的有两人,我不认识他们,其中一名男子3月16日找过我的,另外一名男子就来过一次,这男子当时身穿一套迷彩服装,他于3月16日19时到我病房找我并直接拿了一瓶牛奶强行灌我喝,当时我不喝,那名男子就用语言恐吓我说“我在派出所认识有人,我的老板是黑社会数一数二的老大,我还认识部队的人”。我就让他打电话给派出所,接着该男子就离开了。经辨认照片,指认出被告人董某就是殴打及威胁他的男子;指认出被告人卢某、金某就是殴打并致其受伤的人员及威胁他的人员。
9、被害人朱某的陈述:我“妹妹”张某是同城会房地产中介公司的股东,2017年3月11日16时许,我和张某、杨某、“大龙”驾车到清泉城市广场找同城会的股东之一谈事,我们达到后就在清泉广场营销中心门前找到了那名股东,随后张某跟他进行谈话,他们两人说着说着就发生了争吵,接着我看不过眼就用手抓了那名股东的衣服一下,随后那名股东就用拳头打过来,当时打到了我的头部,我被打后就还手打回那名股东,接着杨某也起手对那名股东进行殴打,这时,从后面来了一帮男子手持钢管对我们进行殴打,我看见后就往外跑,接着他们一帮人就围着杨某殴打,当时情况比较混乱,具体情况我不清楚,我跑后就在清泉城市广场外面打电话给杨某,杨某说他被打了要去医院,然后我就返回现场找杨某,当时杨某被打倒在地上,接着我“妹妹”在现场拨打了120救护车及报警了,我本人左手虎口处被对方人员手持钢管打伤了。经辨认照片,指认出被告人金某就是于2017年3月11日17时许在惠阳区淡水土湖清泉城市广场营销中心门前殴打他的男子。
10、被告人金某的供述:2017年3月11日15时许,我接到我们公司的股东之一张某的电话约我到土湖清泉城市广场营销中心聊聊,于当天17时许,当时我自己一人驾车就过去了,我达到后就看见张某带了三名男子在清泉城市广场营销中心门前,当时张某带来的三名男子看见我后就走到我面前用手驾着我的脖子往前走,走着走着,那三名男子就使用拳脚对我进行殴打了,我被殴打后,我也还手使用拳头殴打对方,接着在清泉城市广场营销中心也有我公司的同事,他们在现场看见我被对方人员殴打后就上前进行劝架,接着我同事也跟对方的人员扭打起来了,双方人员殴打约5分钟左右后都逃离现场了,剩下一名男子在清泉城市广场对面花丛边躺着,当时我就过去看,有一名男子受伤倒地了,而张某在现场打了120及报警处理了,后来我也离开现场了,一直至今天我自行到派出所反映情况了,我左脸部被对方的男子打伤了,现在还很疼痛,右手食指处被对方人员咬伤了,张某原来与我是男女朋友关系,前几天已经分手了,分手后张某与我因个人情感及公司内部均发生过争吵,我多次找张某协商此事,但受伤的男子要我赔偿30万,对方受伤后我通过微信转账给张某大约有一万元人民币药费。我是从朋友处听到公司新来的两名员工卢某(胡某)、董某拿了一只母鸡到三和医院宰杀给对方看,并恐吓对方;我有故意伤害他人的事实,卢某、董某有参与此次打架,其他的人我不认识。因为张某约我到清泉广场门口找对方谈判,我怕对方来的人员过多,所以事先让员工准备四、五根铁棍,用于发生打架意外时能够保护人身安全,所以铁棍才会出现在打架现场,我的员工和对方发生斗殴后一开始我在逃避责任,后来我觉得逃避解决不了问题,我就打电话给卢某(胡某)、董某叫他们去派出所自首,我自己也去派出所反映情况了。经辨认照片,指认出朱某就是于2017年3月11日17时许在惠阳区淡水土湖清泉城市广场营销中心门口殴打他的男子;指认出李某就是于2017年3月11日17时许在惠阳区淡水土湖清泉城市广场营销中心门口殴打他的男子。
11、被告人董某的供述:2017年3月11日16时30分许,我在土湖铂金广场送完客户后,接到胡某给我打的电话,说清泉有事让我过去,我就走路过去,走到清泉城市广场售楼处门口,看到对方有三名男子在打我们老板(金某),我、胡某、肖某、小姚,还有三名同样穿黑色西装的男子就过去和对方打起来了,我、胡某、小姚还有两名男子拿着铁棍,我上去就踢了对方一名穿橘红色衣服男子的大腿上,我从小姚手上接过铁棍,继续朝该名男子的左边大腿上打了四下,之后他跑到马路对面去了,胡某和两三名男子就追上去打,打了几秒钟,那名男子就在地上躺着,之后他们都走了,我和肖某看到救护车来了之后,也回公司去了,当天晚上老板跟我们说对方正在找我们,第二天下午17时许,我、胡某就去了深圳坂田胡某表哥的家里,我们在那边玩了三四天后就回到大亚湾缤纷营销中心继续上班,昨天老板说对方要我们赔偿三十万,我、胡某、小姚就商量去医院看望一下伤者,昨天下午16时许,我买了一件牛奶,胡某和小姚买了一只鸡,之后小姚刚好有事就临时走了,我和胡某就拿着牛奶和一只鸡去到三和医院外二科18号床,我提着牛奶,胡某提着鸡,到了之后,胡某就坐在凳子上和对方谈,胡某说我们过来看望一下你,我们兄弟都感觉挺对不起你的,对方就说你们哪有好心来看我,对方说要么就赔三十几万,要么就等我们出院之后去找你们,之后胡某就站起来和他吵架,吵翻了之后,胡某就把鸡从袋子里拿出来,用它钥匙扣上面的小刀把鸡脖子划破了扔到他的床上,护士听到里面的鸡叫声就过来敲门,我去开了门之后,就回了各自的宿舍,2017年3月17日时我和胡某二人去三和医院向三和医院18号床的患者扔死鸡,是我们老板金某让我们来医院和对方的患者谈的,并叫我们到对方患者的病房现场杀鸡儆猴吓唬他的。经辨认照片,指认出被告人金某、卢某就是在2017年3月11日17时许在清泉广场使用铁棍欧打身着橘红色衣服及其朋友的男子。
12、被告人卢某的供述:我的别名是胡某,因为我自己的身份证掉了,我就使用我朋友胡某的身份证,胡某本人是清楚我使用他的身份证的。2017年3月11日下午17时许,我在清泉城市广场销售中心门口的路边招客,当时我看见有很多销售人员往销售中心里面跑,我也跟着跑过去,跑过去之后我看见金哥被三名男子围着殴打,我看见我老板和对方老板在打架,我的老板金某被对方三名男子拳打脚踢,我就跑过去帮忙,后来金某的员工把事先准备好的钢管拿出来帮忙,我和董某就分别拿了一根朝对方一顿乱打,杨某见我们三四个人拿铁管打他,他就往马路对面跑,我们就追过去打,我追到一半感觉身体不适没有再追。2017年3月17日下午17时许,我和董某在农村购买了一只鸡到三和医院看望伤者并且和对方协商如何处理此事,当时对方就说要三四十万赔偿,我听见就生气,就从口袋掏出小刀把带去的鸡的脖子割开拿着鸡把鸡血到处洒,洒完之后我就和董某跑了。经辨认照片,指认出朱某就是于2017年3月11日17时许在惠阳区淡水土湖清泉市场营销中心门前殴打金某的男子;指认出杨某就是其于2017年3月11日在惠阳区淡水土湖清泉城市广场营销中心门前殴打的男子;指认出被告人金某就是其老板金某(金哥)。
1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害人杨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害人朱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并已告知被害人杨某、朱某及被告人金某、董某、卢某。
14、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土湖金惠大道清泉广场门前。
15、惠州市惠阳区中医医院疾病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金某左颊软组织挫伤、左胸背部软组织挫伤、左手软组织挫伤。
16、惠某三和医院疾病证明书,证实被害人朱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被害人杨某右尺骨远端骨折、头皮挫裂伤术后,全身多处软组织擦伤、双肺挫伤。
17、惠州市惠阳区拘留所不予收拘通知书,证实被告人卢某患有高血压性心脏病、心瓣膜炎不予收拘。
18、调取证据清单,证实公安机关调取手机号为1789175767、1581600064的2017年3月9日至3月19日电话清单和户主资料情况。
19、收条,证实受害者杨某于2017年5月11日出具的收条内容:今收到金某与杨某事件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还剩170000元大写(壹拾柒万元整),由罗刚全权担保,在金某出来之后15天内付清后于所有人无关。
20、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3月16日,涉案人员金某、董某、卢某自行到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土湖派出所反映清泉城市广场打架斗殴情况。公安机关于2017年3月19日对被告人金某、董某实施行政拘留;于同年3月28日实施刑事拘留。
21、视听资料,证实公安机关调取了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并制成光碟。
2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金某、董某、卢某的身份情况。
证据确实,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董某、卢某结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金某、董某、卢某主动到公安机关反映打架斗殴的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且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有一定悔罪表现,且被害人有过错,酌情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卢某患有严重疾病,认罪、悔罪较好,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的事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9日起至2018年2月18日止。)
二、被告人董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9日起至2018年2月18日止。)
三、被告人卢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翟雄文
人民陪审员 林景宁
人民陪审员 林冠超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