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5年8月3日,被告人罗小明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叶某4路龙虾美食大排档与其朋友叶某2等喝酒吃宵夜,与隔壁桌被害人吴某1发生争执,后被告人罗小明与另外几名男子(均另案处理)持啤酒瓶对被害人吴某1进行殴打致其轻伤(经鉴定被害人吴某1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2016年10月10日,公安人员接获线索在惠州市惠城区华斯顿酒店抓获被告人罗小明。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罗小明通过家属赔偿被害人吴某1人民币80000元,取得其谅解。
【惠阳法院】被告人罗小明伙同他人故意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罗小明积极通过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罗小明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罗小明犯罪性质、情节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认为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决定对被告人罗小明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小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1303刑初271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小明,男,198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2013年3月29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1月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4日被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7〕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小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佳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小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3日1时许,被告人罗小明和其朋友叶某2等人到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叶某4路龙虾美食大排档喝酒吃宵夜,坐在隔壁台的被害人吴某1看见叶某2后便过去与叶某2喝酒打招呼。期间被告人罗小明与被害人吴某1发生争吵,后罗小明及另外几名男子(均另案处理)持啤酒瓶对吴某1进行殴打致吴某1受伤。经鉴定,吴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16年10月10日,罗小明被抓获归案。案发后,罗小明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查记录等。被告人罗小明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依法判处。
根据被告人罗小明的犯罪情节,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罗小明对起诉书的指控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3日,被告人罗小明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叶某4路龙虾美食大排档与其朋友叶某2等喝酒吃宵夜,与隔壁桌被害人吴某1发生争执,后被告人罗小明与另外几名男子(均另案处理)持啤酒瓶对被害人吴某1进行殴打致其轻伤(经鉴定被害人吴某1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2016年10月10日,公安人员接获线索在惠州市惠城区华斯顿酒店抓获被告人罗小明。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罗小明通过家属赔偿被害人吴某1人民币80000元,取得其谅解。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被害人吴某1陈述;被告人罗小明供述;证人叶某1、刘某、叶某2、魏某1证言、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记录;(2013)惠博法刑一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书;收条、谅解书、协议书等证据证实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小明伙同他人故意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罗小明积极通过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罗小明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罗小明犯罪性质、情节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认为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决定对被告人罗小明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小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汪惠强
审判员 马慧强
人民陪审员 练宝忠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杨燕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