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游戏装备、游戏币为借口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被判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

【案情简介】一、被告人王坤强在玩“地下城与勇士”的游戏时,以卖游戏装备、游戏币为借口让被害人加入其的QQ群进行交易,在交易过程中,被告人王坤强会以转账没有截图、购买验证码、转账方式不对等借口让被害人多次转钱到其提供的QQ账号、微信号或支付宝上,待被害人停止转钱后,被告人王坤强便将被害人踢出QQ群,以骗取被害人的钱财。被告人王坤强以这种诈骗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某5074元、骗取被害人周某22492元、骗取被害人黄文锋2352元、骗取被害人祝某某4888元、骗取被害人程某某4064元、骗取被害人黄某坚7152元、骗取被害人张某荣5976元。

【大亚湾法院】被告人王坤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王坤强通过网络个人单独实施诈骗7次、伙同他人实施诈骗1次,诈骗数额766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坤强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唯认定被告人王坤强诈骗被害人王某某6074元的数额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坤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作案工具苹果手机一部、台式电脑三台,依法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责令被告人王坤强退赔被害人王某某5074元、被害人周某22492元、被害人黄文锋2352元、被害人祝某某4888元、被害人程某某4064元、被害人黄某坚7152元、被害人张某荣5976元。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1391刑初112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坤强,男,1996年6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海丰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林伟国,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7〕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坤强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9日、2017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黄国煌、刘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坤强及其辩护人林伟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坤强于2016年4月份左右开始在“地下城与勇士”游戏客户端注册了游戏账号,同时利用其本人开设的昵称为“御姐”QQ号码:540312314和QQ群125960792、194504966,在“地下城与勇士”玩游戏的时候看到有玩家在游戏聊天窗口喊话要买装备。王坤强就在游戏里面私聊对方,叫对方去跟“御姐”买装备比较便宜,并告诉玩家“御姐”的QQ号码和QQ群号125960792、194504966。之后被告人王坤强发各种“玩家”购买成功装备截图取得玩家信任,玩家相信后,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付款;玩家付款后被告人又以备注错误、没有收到钱等各种理由让玩家继续付款,直至玩家意识到自己被骗,这时被告人就会把玩家踢出QQ群并拉黑。而实际上被告人没有游戏装备出售。只是利用游戏玩家买卖游戏装备实施诈骗。

被告人王坤强在徐某某、蔡某某(两人均另案处理)的配合下,利用上述手段,分别诈骗被害人邓某某24662元,被害人王某某6074元,被害人周某22492元,被害人黄某某2352元,被害人祝某某4888元,被害人程某某4000元,黄某某7152元,被害人张某荣5916元,合计诈骗数额累计约77500元。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王坤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坤强协助抓捕同案人徐某某,属于立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坤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

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坤强构成诈骗罪没有异议,对被告人量刑问题的意见:一、公诉机关指控王坤强诈骗数额累计77500元有误。1、根据受害人王某某证言“我是微信转账和支付宝转账的方式,转钱给对方的,共转了5次”,同时,结合王某某的转账记录显示,其通过银行转账分别为188元、488元、400元,通过支付宝转账1288元及通过微信支付488元、2222元,合计5074元,并非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王某某6074元。2、指控王坤强诈骗黄文锋2352元、程某某4000元、张某荣5916元证据不足,该金额不应计入犯罪总金额。从证据上看,仅有黄某某、程某某、张某荣三人的证词供述其三人受人诈骗,但又未提交相应的支付凭证,也没有提交与被告人的聊天记录,结合王坤强的银行流水明细,王坤强的银行账号没有相应的入账记录,如黄某某说是在2016年12月7日13时通过银行转账288元、288元、888元、888元,但从王坤强的银行记录从2016年12月7日至12月9日均没有收到受害人的转账。指控王坤强诈骗黄某某2352元、程某某4000元、张某荣5916元仅有受害人的证词,并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规定,指控被告人诈骗黄某某、程某某、张某荣的合计12268元不应认定。二、被告人王坤强有坦白的情节。王坤强在公安机关传唤后,积极配合办案机关的调查,起诉书也已经认定王坤强的坦白行为。应对被告人王坤强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王坤强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在侦查过程中协助办案机关抓捕徐某某,有立功情节,请法院减轻处罚。四、被告人王坤强还有其他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王坤强在本案发生前,遵纪守法,表现良好,没有前科,系初犯,被告人王坤强在犯案后认识到其行为的危害性,其主观犯意不深且有悔罪表现,被告人王坤强通过其家属向被告人邓某某退回赃款,取得邓某某的谅解,对其处于较轻的刑罚不致再危害社会。对被告人王坤强的处罚,应当体现惩办与宽大处理的刑事政策,对其从轻发落。

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王坤强在玩“地下城与勇士”的游戏时,以卖游戏装备、游戏币为借口让被害人加入其的QQ群进行交易,在交易过程中,被告人王坤强会以转账没有截图、购买验证码、转账方式不对等借口让被害人多次转钱到其提供的QQ账号、微信号或支付宝上,待被害人停止转钱后,被告人王坤强便将被害人踢出QQ群,以骗取被害人的钱财。被告人王坤强以这种诈骗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某5074元、骗取被害人周某22492元、骗取被害人黄文锋2352元、骗取被害人祝某某4888元、骗取被害人程某某4064元、骗取被害人黄某坚7152元、骗取被害人张某荣5976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王某某提供的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支付宝转账截图及微信聊天截图,经王某某指认,其通过银行POS从银行卡三次共转出1076元。其通过支付宝于2016年7月3日转账给“财务部(*武全)268***@qq.com”1288元,其通过微信两次转账488元、2222元给微信昵称为“Alone”。

2、周某提供的借记卡账户明细清单(银行流水),证实被害人周某于2017年11月9日、10日、11日9次向账户为120202419*****4977转账共29916元。

3、祝某某提供的支付宝转账截图,经祝某某指认,其于2016年12月28日向账户“9891(*杏茹)134****1855”四次转账共计4888元。以及证明昵称为“9891”的支付宝账户为134***1855。

4、黄某坚提供的交易信息的微信转账截图,经黄某坚指认,其于2017年2月8日五次向账户“御姐(*佳辉)311***@qq.com”转账311***@qq.com”转账合计7152元。

5、程某某提供的交易信息转账截图,经程某某的指认,是其被骗的转账记录,其于2016年12月29日四次向“9891(*杏茹)134******55”转账共计4064元。

(二)被害人陈述

1、王某某陈述:2016年7月3日,我在番禺区的家中玩“地下城与勇士”时,我在游戏中喊话说想买一些游戏装备,有一名玩家就告诉我一个QQ号,让我进群,进去后对方自称可以卖装备给我,我就相信对方了,后对方找各种理由让我转钱给他,我以微信转账和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对方转了6074元,转完这些钱后,对方还找各种借口让我转钱,我发现不对头,于是报警。对方是QQ群194504966的群主,昵称是“请叫我御姐”,还有一个QQ号540312314,对方的微信号是KEN540312314,对方支付宝账号是2689582165@qq.com和94934553@qq.com。我一共转了5次钱给对方,共起来6074元。

2、周某陈述:2016年11月10日9时30分至11日13时25分,我在网吧玩“地下城与勇士”的游戏里找到一个QQ群,从群里找到一个电话(15019595004),然后我拨打过去问游戏币是否能交易,对方说可以。我就拍了那个价值游戏币2亿8000万的道具,后来说我超时了,要我交488元补图才能继续交易,对方发了一个支付宝账户(13437501855)给我,我就转了488元给对方,对方说要实名验证,要交888元,第三笔对方说要审核,要交1288元,第四笔对方说要再次审核,要交1888元,第五次说要保证游戏账号和支付宝一致,要交2888元,第六次对方说我支付宝退钱退不进,要我发银行卡,并需要交3888元,第七笔对方说要验证码需要2000元,第八笔对方说刚才说错了,需要交4888元,我就补回了2888元,第九次对方跟我说一次性交4888元,我跟对方说我没那么多钱,对方就说借钱给我,然后加了我的微信,转账了2500元给我,我再次补交2388元给对方,第十次对方说要交保证金4888元,对方再次用微信转2000元给我,我就再次补交2888元,第十一笔对方说要交1000元手续费,才可以把全部钱退回给我,我全部按照对方的说法操作完了,对方把我拉黑名单了,我就知道我被骗了。对方的支付宝账号13437501855,户名“*杏茹”。我一共被骗了人民币22492元。

3、黄某某陈述:2016年12月7日13时许,我通过QQ群(群号:125960792)的群主(QQ号:540312314)问了游戏币交易方法,该群主就让我添加他提供的微信账号(微信账号:ken540312314,昵称Alone)给我,让我向他提供的微信号转账,于是我以微信转账的方式转了288元给对方,对方称系统出了错误,需要我继续向对方转288元保证金,我就转了288元的保证金,过来一会对方称保证金需要888元,我继续向对方转了888元,成功之后对方给了我一个电话号码(15019595004),我拨打该电话后对方称还需要我向对方转账888元才能成功,我就向对方转了888元,之后我觉得我被骗了所以报案。我一共向对方转账了4次,共转了2352元。我的微信账号是32220035。

4、祝某某陈述:2016年12月28日20时许,我在深圳市福田区的家里玩“地下城与勇士”的电脑游戏,游戏里的一个人介绍我加了一个QQ群,群里有一个昵称“机器人小美”的QQ号在群里叫卖“地下城与勇士”的游戏装备,我和他谈好价钱后,我就在游戏里的拍卖平台里找一个游戏ID花6000万游戏金币拍下了那个装备,然后我与“机器人小美”谈,让他把游戏装备给我,但是“机器人小美”称我没有截下拍卖时的图片,无法确认那是我拍下的,解决方法是让我付222元的押金给他,他才能把装备给我,我就通过支付宝转给对方支付宝(账户134****1855,真实姓名隐藏),转完后对方跟我说没有备注“福建2区,6000玩装备订单”的信息,还是无法确认是我转的账,于是我又转了222元给对方,刚转成功,“机器人小美”就说我第二次操作错误,应该是备注“福建2区办理买图”,由于我操作错误,需要转1111元人民币才能办理返还资金,于是我又给对方转了1111元,对方还是说我操作不对,还需转3333元才能返还我的资金,我又一次给对方转账3333元,“机器人小美”还是说不行,需要转账16666元,我感觉我被骗了,问对方要客服电话,说我自己跟客服沟通,因无法确认对方是否真的骗了我,又感觉没什么希望,所以没有报警也回家了。我的支付宝账户是13275000031,转账时从这里的余额支出的,我共给对方转账了4次,共计人民币4888元人民币。

5、程某某陈述:2016年12月29日5时我在网络上与人交易游戏装备,后我用支付宝向对方汇款220元,后对方称我的钱被冻住了,需要翻倍才能解冻,后我陆续汇了4000元,我觉得我被骗了,我被骗了人民币4000元。所以来报案。对方QQ号540312314,支付宝账号9891(*杏茹)134****1855。

6、黄某坚陈述:2017年2月8日,我在大亚湾西区移民村上网,玩“地下城与勇士”的游戏,我想买装备,游戏里面有人联系我,让我加一个QQ群,加了之后,对方在游戏里放一件比较垃圾的装备让我买,我买了后再找对方时,对方说我没有截图,要求我花222元买图,我就用我的支付宝13377709193转账给对方的支付宝“御姐(*佳辉)”,我转账后,对方说我截图失败,叫我花666元第二次买图,然后我转了对方又称我备注错误、转账超时等借口让我转了另外的1488元、1888元、2888元的金额,然后我意识到对方是骗子,对方就把我踢出了QQ群。一共五笔转账,共损失了7152元。

7、张某荣陈述:我的联系电话是13450900309。2017年2月10日19时许,我在家里玩游戏,期间有人添加我为好友,并叫我添加QQ群可以购买装备便宜点,后我加了对方的QQ群,我叫对方购买游戏内的材料,我按照对应要求填写了材料后在支付宝给对方支付了1200元人民币,对方收到钱后称我填写的挑战书有误,需要填写补单,而且要上交1888元,我就用支付宝给对方支付了1888元。到第二天14时许,我接到对方通知,我需要再补单才能给我发装备,我就用支付宝分两次共给对方支付2888元,之后跟对方电话联系,但对方称补单已过期,叫我继续给他转钱才能发装备,我就知道自己被骗了。被诈骗了5976元,对方支付宝账号是“*佳辉(311540154@qq.com)”。

(三)被告人王坤强的供述和辩解:我是2016年4月份左右开始在网上实施诈骗的,我自己没有“地下城与勇士”的游戏装备,我在游戏里以卖游戏装备骗取他们的钱财。我先在“地下城与勇士”这个游戏里面注册了游戏账号,在玩游戏的时候看到有玩家喊话要买装备,我就会和对方私聊,叫对方去跟“御姐”买装备比较便宜,并告诉他“御姐”的QQ群125960792、194504966,其实“御姐”这个QQ号是我本人的,对方要买什么游戏装备,我就用“御姐”的身份告诉对方装备价格和转账的方式(有微信转账和支付宝转账)。看到对方转账过来的时候,我就会说转账的方式不对,重新转账的时候要加倍才能退回第一次的钱,对方第二次转账成功,我又找个理由说系统出错超出时间要重新购买,而且购买的钱还要加倍才能退,以各种理由让对方汇款,如果对方发觉被骗后不再汇款了,我就立即将他踢出QQ群。我是用这种方法诈骗的。我用于实施诈骗的QQ号码有六个,分别是540312314(昵称“请叫我御姐”)、1839473533、1070091517、1678390020、1483597189、2389975634,我用这6个QQ号一个人在几台电脑上同时登录,然后在群里互相配合着骗人。我是通过微信转账和支付宝转账的方式收取钱财的,微信号码是ken540312314,支付宝账号有十个左右,其中记得的有13437501855、13071566130、13729507536、311540515@qq.com,微信号是我本人使用的,支付宝账号是我借别人的账号用来转账的,用完就还给别人,微信转账我是提现到我的中国银行卡6216617008000889745,在汕尾开户的。诈骗了多少人我没有去数,诈骗金额超过几千元的玩家有50个人左右,几百元的玩家有上百个人,总共诈骗了二十万左右,都被我用完了。

(四)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公安机关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调取交易记录(光盘六张),证实本案相关的微信号、支付宝账号、QQ账号相关联的交易记录已制作成光盘,光盘记录了被告人王坤强通过微信号、支付宝账号、QQ账号诈骗被害人的交易记录情况。其中光盘中记录:有付款方账户为13450900309(张某荣电话号码)于2017年2月10日、2017年2月11日四次向王坤强的311540154@qq.com转账共计597611日四次向王坤强的311540154@qq.com转账共计5976元;账号为Feng32220035(黄某某微信号)于2016年12月7日13时左右四次向王坤强的Ken540312314转账四次共计2352元。

二、2017年1月6日,被告人王坤强和徐某某、蔡某某(均另案处理)各自在“地下城与勇士”游戏里面喊话要买卖游戏装备、游戏币,吸引玩家,寻找诈骗目标。被害人邓某某在大亚湾区西区茶山村东方公寓房内玩游戏时听到喊话想要买游戏币,便加入了被告人王坤强的QQ群,被告人王坤强在群里用“御姐”身份告诉邓某某向其购买游戏币比较便宜。邓某某便用支付宝向被告人王坤强转了人民币222元用于购买游戏币,但被告人王坤强说转账的方式不对、没有备注,让邓某某重新转账,且要转人民币888元才能退回第一次的钱。为了让邓某某相信,被告人王坤强将其他买家退款成功的截图(实际该截图是王坤强和蔡某某互相配合的虚假交易记录)发到群里。邓某某看了截图后,便用支付宝转了人民币888元给被告人王坤强。之后,被告人王坤强又找各种理由让邓某某转钱给他。最后被告人王坤强提出还要邓某某再转人民币6888元,因邓某某说没有钱转,被告人王坤强便将邓某某踢出QQ群。邓某某先后共给被告人王坤强转了6次钱,共计人民币24662元。此次骗取的人民币24662元,被告人王坤强分得人民币12000元,徐某某和蔡某某两个人共分得人民币8000元左右,其余的钱三个人一起吃喝玩用掉。

另查明,被告人王坤强的父亲和蔡振豪的父亲向被害人邓某某退还了人民币24662元,其中,被告人王坤强的父亲向被害人退还了人民币16662元,被害人邓某某对被告人王坤强表示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对王坤强从宽处理。

再查明,被告人王坤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徐某某。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邓某某提供的支付宝转账截图,证实邓某某于2017年1月6日先后六次转账4888元、8888元、6888元、2888元、888元、222元到对方账户为“夏翰(*夏翰)179***@qq.com”的账户。

2、《关于王坤强立功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归案后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同伙徐某某,有立功表现。

3、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据各一份,证实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邓某某16662元,被害人邓某某对被告人王坤强表示谅解。

(二)证人证言

1、徐某某的证言:我和王坤强是朋友关系,他也是通过这种方式诈骗的。平时我和王坤强都是各自实施诈骗的。今年1月份的时候,王坤强诈骗最多的那次,是我和王坤强还有蔡某某三个人一起上网实施诈骗的,王坤强说大概有一万多元,王坤强说将赃款分给我和蔡某某五千元,后来只给了三千元。

2、蔡某某的证言:我和徐某某是好朋友,2016年12月份左右我通过徐某某认识了王坤强,我们三人在网吧玩,王坤强说他可以用“地下城与勇士”的游戏装备和游戏币骗到钱,之后我们就配合王坤强在游戏里骗钱,主要是负责在游戏里喊话,说有游戏币或者装备卖。游戏里如果有陌生网友说要购买装备或者出售装备的话,我就在网络上叫他申请加入一个QQ群,跟网友说这个群里出售游戏装备的价值比较高且价格比较实惠,以此引诱需要购买游戏装备的网友加入我告知他们的QQ群里,网友进群后,就由王坤强或徐某某与这些网友对话,设计骗取网友的游戏装备或钱财。我先后诱骗了十四五个玩家进王坤强和徐某某的QQ群,我知道他们诈骗了有十多个人。每次都是我们三个人,或我和徐某某两人,或我和王坤强两人,在同一间网吧内面对面坐一起玩网络游戏时实施诈骗。我的游戏账号都是徐某某和王坤强提供给我玩游戏和骗人时用的,号码和昵称我都记不住了,我自己的QQ号从没登陆过游戏。除了在游戏里喊话吸引玩家,有一次王坤强找到目标后,他让我用手机转账给他,然后截屏发给他,王坤强再把截屏发给玩家看,这样做是为了让玩家相信转账后,之前转账的钱是可以退的。我的支付宝号是13267714773。

(三)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2017年1月6日12时30分,我在手机QQ群里的网友购买地下城于勇士的游戏币,我用支付宝给对方转账222元人民币购买游戏,我把钱转账过去后对方称系统出错超出时间了,让我重新购买,重新购买需要再支付888元,交易成功后会自动退还的。我总共给对方转了6次,一共转了24662元,对方还要我再转6888元给他,才把之前转过去的钱退还给我,我没有转给对方,对方就把我从QQ群里踢出来了,我觉得我被骗了,所以报警。对方的QQ昵称为“请叫我御姐”,QQ号为540312315,支付宝昵称为“夏翰”,支付宝账号为13729507536。

(四)被告人王坤强的供述和辩解

我骗取金额最大的就是今年1月份我骗了二万四千元人民币,对方是用支付宝转账到13729507536这个账号里面,是蔡某某、徐某某跟我一起参与的,我们下线后一起分赃,我自己留了一万二千元人民币,先后给了他们两人八千多元,其余的钱我们三人一切吃喝玩乐了。当时,我和徐某某、蔡某某三人一起在网吧,我既是买家也是卖家,一个游戏玩家要买一件装备,由于他没有截图,我告诉他有补救,要转222元给我,我和游戏玩家说有别的游戏玩家买了装备也会忘记截图的,后我叫蔡某某用微信转了222元截图给我,我发到群里去,后我退款222元给蔡某某,我又截图发到群里去,我和蔡某某相互配合,后那个玩家就通过支付宝转账给我,之后我用各种借口让那个游戏玩家转了24000多元。

(五)辨认笔录

辨认笔录,经王坤强辨认照片,指认出了蔡某某、徐某某。三人均互相指认出对方。

此外,本案的综合证据如下:

(一)物证

台式主机电脑三部(外壳黑色)、苹果手机一部(外壳黑色,串号:359171074741071),已依法提取扣押。

(二)书证

1、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坤强于2017年2月28日被抓获归案。归案后,主动交代其同伙徐某某,并配合公安机关在惠东县的一个网吧将同伙徐某某抓获归案。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坤强的出生时间等身份情况,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3、QQ页面截图,经王坤强指认,证实QQ群为194504966、125960792,以及QQ昵称为“请叫我御姐”是被告人王坤强用于实施诈骗的QQ群和QQ号。

4、微信页面截图,经王坤强指认,证实微信号为ken540312314的微信号是其用于实施诈骗的微信号。

5、从扣押的苹果手机和台式电脑主机三台与案件信息内容有关截图,经王坤强指认,用手机登陆的QQ540312314、QQ1839473533、微信540312314、均是其用于诈骗使用的;在电脑中登录使用的QQ1666814170、QQ2389975634、QQ1070091517、QQ540312314、QQ1678390020、QQ1666814170是其在电脑中使用留下的。

6、银行流水账单记录,证实银行卡账号为6216617008000889745的开户人为王坤强及银行流水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坤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王坤强通过网络个人单独实施诈骗7次、伙同他人实施诈骗1次,诈骗数额766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坤强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唯认定被告人王坤强诈骗被害人王某某6074元的数额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对辩护人提出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坤强诈骗数额有误、诈骗王某某的金额是5074元、诈骗张某荣、黄某某、程某某的指控不应认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王某某陈述其共转账5次共转出6074元,但据被害人王某某提供的转账记录显示其5次转账金额合计为5074元,故应认定王某某被诈骗金额为5074元。被害人程某某亦提交了转账记录证实其被王坤强诈骗了4064元,被害人张某荣、黄某某两人虽然没有提供转账凭证,但是据公安机关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调取交易记录(光盘)显示张某荣于2017年2月10日、2017年2月11日向王坤强转账四次共计5976元,同时黄某某向王坤强转账2352元光盘中亦有相应的交易记录,且光盘的交易记录能与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被告人王坤强诈骗程某某4064元、张某荣5976元、黄某某2352元的犯罪事实,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王坤强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徐某某,属立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被告人王坤强的家属赔偿被害人邓某某的部分损失,取得了被害人邓某某的谅解;综上量刑情节,对被告人王坤强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坤强有坦白情节、有立功表现、赔偿被害人邓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合法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作案工具苹果手机一部、台式电脑三台依法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害人被诈骗的财物,应由被告人退赔给相应的被害人。

综上,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坤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20年2月27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苹果手机一部、台式电脑三台,依法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责令被告人王坤强退赔被害人王某某5074元、被害人周某22492元、被害人黄文锋2352元、被害人祝某某4888元、被害人程某某4064元、被害人黄某坚7152元、被害人张某荣59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林木英

审判员  房耀庆

人民陪审员  张帆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雅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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