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被告人黄锐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016年5月初向黄某(另案处理)购买支付宝、财付通、银行卡、手机号码及微信号码、虚假物流信息后,通过注册QQ,在QQ空间发布销售苹果手机虚假信息,以需要先付款的方式进行诈骗,得手后又以手机被海关扣押需要支付税费为由的方式继续进行诈骗。公安机关于2016年1月3日接邝某珠称网购被骗的报案后,于2016年5月14日在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某镇某村一出租屋内抓获涉嫌电信诈骗嫌疑人黄锐浩、黄某。并在其租住的位于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某镇某村一出租屋内查获黄锐浩的联想lenovoThinkpad电脑(型号:T420,带有CDMA无线上网卡)1台、白色iphone5手机1部、直板手机(型号:Gressic,黑色屏幕,红色背壳)1部、白色Codpad手机1部;黄某的华硕手提电脑(14寸,带有CDMA无线上网卡)1台、三星手机1部、苹果iphone手机(土豪金色)1部、宝马车型手机(型号:F160)1部。
另查明,被告人黄锐浩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1月27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于同年1月29日被变更强制措施。
【惠阳法院】被告人黄锐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发布虚假的手机销售信息,诈骗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黄锐浩通过通讯网络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锐浩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与前罪予以并罚。被告人黄锐浩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惟指控被告人黄锐浩诈骗被害人邝某珠人民币8390元的事实,经查,被害人邝某珠是被黄某使用的QQ号码40×××98所骗,有被害人邝某珠的陈述、同案人黄某的供述相印证,故该指控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证据不足,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黄锐浩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2刑初35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黄锐浩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
二、被告人黄锐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罚;总和刑期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三、缴获被告人黄锐浩的联想lenovoThinkpad电脑(型号:T420,带有CDMA无线上网卡)1台、白色iphone5手机1部、直板手机(型号:Gressic,黑色屏幕,红色背壳)1部、白色Codpad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1303刑初380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锐浩,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7日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6年5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6〕3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锐浩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于同年10月20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于11月18日建议恢复庭审、于12月7日变更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1日、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派检察员林佳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锐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锐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自2016年1月份开始,通过QQ空间发布销售苹果手机虚假信息,以需要先付款的方式进行诈骗,得手后以手机被海关扣押需要支付税费的方式继续进行诈骗。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1月份期间,被害人邝某珠在惠阳区被骗取人民币8390元;
2、2016年4月至5月份期间,被害人欧某1在湖南省被骗取人民币316元;
3、2016年5月份期间,被害人谢某1定在惠阳区被骗取人民币2000元;
4、2016年5月份期间,被害人权某在惠阳区被骗取人民币2850元。
2016年5月14日,公安机关经过排查后,在潮州市饶平县抓获被告人黄锐浩,并在黄锐浩出租屋内缴获作案工具一批。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电子数据等。被告人黄锐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锐浩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以信用卡诈骗罪和诈骗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锐浩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锐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016年5月初向黄某(另案处理)购买支付宝、财付通、银行卡、手机号码及微信号码、虚假物流信息后,通过注册QQ,在QQ空间发布销售苹果手机虚假信息,以需要先付款的方式进行诈骗,得手后又以手机被海关扣押需要支付税费为由的方式继续进行诈骗。公安机关于2016年1月3日接邝某珠称网购被骗的报案后,于2016年5月14日在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某镇某村一出租屋内抓获涉嫌电信诈骗嫌疑人黄锐浩、黄某。并在其租住的位于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某镇某村一出租屋内查获黄锐浩的联想lenovoThinkpad电脑(型号:T420,带有CDMA无线上网卡)1台、白色iphone5手机1部、直板手机(型号:Gressic,黑色屏幕,红色背壳)1部、白色Codpad手机1部;黄某的华硕手提电脑(14寸,带有CDMA无线上网卡)1台、三星手机1部、苹果iphone手机(土豪金色)1部、宝马车型手机(型号:F160)1部。
另查明,被告人黄锐浩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1月27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于同年1月29日被变更强制措施。
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6年5月10日,被告人黄锐浩通过QQ66×××29(名称陈某-Apple专卖店)的空间发布销售苹果手机虚假信息,在被害人谢某1定使用139××××9525(昵称“佛山一山本田谢定”)添加其为好友后,要求以微信转帐的方式交易,诈骗被害人谢某1定购买手机款人民币2000元,后又以手机被海关扣押为由,要求被害人支付税费继续进行诈骗。
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5月17日接被害人谢某1定报案后,于5月19日决定立案侦查。
2、手机QQ空间、微信截图,证实被告人黄锐浩利用QQ名称为陈某的QQ66×××29空间发布销售苹果手机虚假信息、微信收取货款转帐及提供虚假物流信息查询。
3、被害人谢某1定的陈述:2016年5月10日21时许,我送货到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在淡水街道办承修二路百老汇酒店门前拿出手机上网后,一名陌生男子用QQ66×××29要求加我为好友,我添加后,对方问我是否需要苹果手机,我就进去对方的QQ空间,发现其有很多手机销售信息和图片,经商议后,我添加了对方的微信×××并填报了收货地址,按对方的要求用微信转帐了人民币2000元给他。对方收到货款后发了一个订单号给我。5月11日14时许,我接到对方信息说手机给海关扣押了需要转帐人民币3000元税费,我才知道上当了。
被害人谢某1定为其陈述的事实提供了手机QQ空间、微信截图。
4、被告人黄锐浩供述:我通过购买来的QQ号码为66×××29(名称为陈某-Apple专卖店)、QQ号码为41×××79(名称为颖妹-Apple专卖店),在QQ空间发出手机买卖信息,有人联系时就通过QQ商谈价格,然后让对方通过支付宝、财付通、微信帐号或银行卡转帐给我,我再通过买来的××网站虚假物流信息,制作成链接发出去蒙骗对方的。经辨认照片,指认其实施诈骗的QQ号码66×××29(名称为陈某-Apple专卖店)页面截图、被其实施诈骗的QQ帐号139××××9525(昵称“佛山一山本田谢定”)页面截图、银行帐户凭证、虚假物流信息单、身份信息及银行卡、2台笔记本电脑及3部作案手机是其用于诈骗的平台和工具。
5、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和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承修二路1号(百老汇酒店)一楼北侧门前,与被害人谢某1定陈述所反映的情况一致。
二、2016年5月8日,被告人黄锐浩通过QQ66×××29(名称陈某-Apple专卖店)的空间发布销售苹果手机虚假信息。5月10日,在被害人权某使用QQ42×××46(昵称“只爱你”)进入到其发布销售苹果手机虚假信息的QQ空间后,利用QQ聊天商议价格,要求被害人以QQ转帐的方式,诈骗被害人权某人民币2850元。
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在接2016年6月4日接到被害人权某报案后于次日决定立案侦查。
2、手机QQ空间、微信截图,证实被告人黄锐浩利用名称为陈某的QQ66×××29号码与被害人权某的聊天记录、QQ转帐收取货款及提供虚假物流信息查询。
3、被害人权某陈述:2016年5月初,我来到惠州市惠阳区良井镇找工作,空闲时发现我手机QQ空间(QQ号码42×××46、昵称“只爱你”)有人发布手机销售信息,价格比市场便宜很多,就想加盟对方,5月10日,我开始联系对方了解情况,对方保证销售的手机均是正品,于是我通过QQ转帐人民币1200元过去,对方又说加几百元可以送个IPAD苹果平板电脑,我又转了人民币300元给对方。然后我把自己的地址及联系电话发给对方,对方随即发来一个快递信息链接让我查询,结果是寄来的手机给海关扣押。对方又要求我付1500元人民币缴纳税费,说税费是可以退回来的,于是我又通过QQ转帐支付了1350元人民币。随后,对方又说要2000元人民币的消费者保障金,我就没理他,直到公安机关通知,我才知道真的被骗了。
被害人权某为其陈述的事实提供了手机QQ聊天截图、虚假物流信息链接、QQ转帐截图。
4、被告人黄锐浩供述:我通过购买来的QQ号码为66×××29(名称为陈某-Apple专卖店)、QQ号码为41×××79(名称为颖妹-Apple专卖店),在QQ空间发出手机买卖信息,有人联系时就通过QQ商谈价格,然后让对方通过支付宝、财付通、微信帐号或银行卡转帐给我,我再通过买来的××网站虚假物流信息,制作成链接发出去蒙骗对方的。经辨认照片,指认其实施诈骗的QQ号码66×××29(名称为陈某-Apple专卖店)页面截图、被其诈骗的QQ号码42×××46(昵称“只爱你”)页面截图、银行帐户凭证、虚假物流信息单、身份信息及银行卡、2台笔记本电脑及3部作案手机是其用于诈骗的平台和工具。
5、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和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惠州市惠阳区良井圩镇一出租屋,与被害人权某陈述所反映的情况一致。
6、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卡历史交易明细,证实被害人权某名下帐户资金的2016年4月1日至6月1日交易明细。
三、2016年4月初,被告人黄锐浩通过QQ41×××79(名称颖妹-iphone专卖店)的空间发布销售苹果手机虚假信息。4月11日,在被害人欧某2使用QQ92×××86(昵称“只有个地球人呗”)进入到其发布销售苹果手机虚假信息的QQ空间后,利用QQ聊天,说搞活动,所有苹果手机只要人民币158元一台,引诱被害人欧某2以QQ转帐的方式购买手机,骗得被害人QQ转帐人民币316元。
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报案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在接到被害人欧某2报警称其在网上购物被骗了钱后,当即为其办理报案登记。
2、手机QQ空间、微信截图,证实被告人黄锐浩利用名称为颖妹的QQ41×××79号码与被害人欧某2QQ92×××86(昵称“只有个地球人呗”)的聊天记录、QQ转帐收取货款及提供虚假物流信息查询。
3、被害人欧某2陈述:我登陆自己的QQ92×××86(昵称“只有个地球人呗”)空间,发现QQ41×××79(名称颖妹-iphone专卖店)的空间发布销售苹果手机信息,就加了对方为好友,对方说公司在搞活动,所有苹果手机一台只要人民币158元,我就通过QQ红包转帐人民币158元给他,让他寄一台苹果6S手机给我。4天后,当我询问所购手机运送情况时,对方说手机被海关扣押了,要我付300元人民币的保证金,我想不如买台新的,于是又转帐158元过去,让他寄台新的苹果6S手机给我。约过了3天,我询问手机发到哪了,对方却要我转关税500元人民币给他,否则手机发不过来。我就知道被骗了。
被害人欧某2为其陈述的事实提供了手机QQ聊天截图、虚假物流信息链接信息、QQ转帐截图。
4、被告人黄锐浩供述:我通过购买来的QQ号码为66×××29(名称为陈某-Apple专卖店)、QQ号码为41×××79(名称为颖妹-iphone专卖店),在QQ空间发出手机买卖信息,有人联系时就通过QQ商谈价格,然后让对方通过支付宝、财付通、微信帐号或银行卡转帐给我,我再通过买来的××网站虚假物流信息,制作成链接发出去蒙骗对方的。经辨认照片,指认其实施诈骗的QQ号码41×××79(名称为颖妹-iphone专卖店)页面截图。
另证实全案事实的综合证据有: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黄锐浩的年龄、身份。
2、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1月3日接邝某珠称网购被骗的报案后,于2016年5月14日在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某镇某村一出租屋内抓获涉嫌电信诈骗嫌疑人黄锐浩、黄某。
3、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5月14日在抓获涉嫌诈骗人员黄锐浩、黄某的位于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某镇某村一出租屋内查获黄锐浩的联想lenovoThinkpad电脑(型号:T420,带有CDMA无线上网卡)1台、白色iphone5手机1部、直板手机(型号:Gressic,黑色屏幕,红色背壳)1部、白色Codpad手机1部;黄某的华硕手提电脑(14寸,带有CDMA无线上网卡)1台、三星手机1部、苹果iphone手机(土豪金色)1部、宝马车型手机(型号:F160)1部。
4、同案人黄某供述:我通过QQ49×××86在QQ群里购买支付宝帐号、虚假物流网站及QQ帐号等网络平台用于诈骗他人钱财,2016年5初,我卖了名叫李刚的支付宝帐户给黄锐浩,同年5月份开始,黄锐浩和我一起使用同一个虚假物流网站××帐号和密码进行诈骗活动。其中通过QQ40×××98诈骗一个女子人民币2000元。经辨认照片,指认其向他人购买的虚假网站页面、虚假物流网页截图及虚假物流信息编辑平台页面。
5、证人吴某证言:我从QQ号码为92××××2的男子手中购买了××网站制作顺风快递公司的快递单号,然后向有需要的人以每个人民币10元价格出卖牟利。买快递单号的人都是以低价卖苹果手机,用我出售的快递单号发给购手机的人让其信以为真来实施诈骗的。
6、电子证物检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查获的6部手机、2台手提电脑提取与案件相关信息。
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抓获涉嫌电信诈骗嫌疑人黄锐浩、黄鑫宏现场位于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某镇某村某巷,与被告人黄锐浩的供述、同案人黄某供述所反映的一致。
8、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2刑初35号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证实被告人黄锐浩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1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于同年1月29日被变更强制措施。
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锐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发布虚假的手机销售信息,诈骗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黄锐浩通过通讯网络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锐浩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与前罪予以并罚。被告人黄锐浩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惟指控被告人黄锐浩诈骗被害人邝某珠人民币8390元的事实,经查,被害人邝某珠是被黄某使用的QQ号码40×××98所骗,有被害人邝某珠的陈述、同案人黄某的供述相印证,故该指控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证据不足,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黄锐浩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2刑初35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黄锐浩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
二、被告人黄锐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罚;总和刑期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4日起至2017年4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三、缴获被告人黄锐浩的联想lenovoThinkpad电脑(型号:T420,带有CDMA无线上网卡)1台、白色iphone5手机1部、直板手机(型号:Gressic,黑色屏幕,红色背壳)1部、白色Codpad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余学全
审判员 马慧强
人民陪审员 林冠超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田碧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