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之前租房时用的钥匙入户盗窃他人财物被判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

【案情简介】2017年8月16日下午,被告人田文棚利用此前租房时用的钥匙,非法进入被害人张某与家人生活居住的大亚湾区西区新寮村佳源公寓310房,盗窃了两部手机和现金20.5元。2017年8月19日晚上,被告人田文棚再次非法进入佳源公寓310房时被抓获。

【大亚湾法院】被告人田文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文棚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文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文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二、责令被告人田文棚退赔被害人张某人民币20.5元。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1391刑初255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文棚,男,1997年3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9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7〕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文棚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林雪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文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8月16日下午,被告人田文棚非法进入被害人张某与家人生活居住的大亚湾区西区新寮村佳源公寓310房,盗窃了两部手机和现金20.5元。2017年8月19日晚上,田文棚再次非法进入佳源公寓310房时被抓获。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田文棚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文棚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文棚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田文棚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16日下午,被告人田文棚利用此前租房时用的钥匙,非法进入被害人张某与家人生活居住的大亚湾区西区新寮村佳源公寓310房,盗窃了两部手机和现金20.5元。2017年8月19日晚上,被告人田文棚再次非法进入佳源公寓310房时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物证

钥匙一把,标注“310”,已发还刘某。

(二)书证

1.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的出生时间等身份情况,被告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于2017年8月19日被抓获归案。

3.收款手机一张,证实田文棚曾于2017年8月16日将VIVOY51手机抵押给李某。

4.佳源旅店住客登记表,证实佳源公寓310的租客为张某,于2017年8月11日入住该店。

(三)证人证言

1.刘某的证言:2017年8月19日22时许,看到一名男子穿着有点脏的衣服上三楼,我看了一眼,那名男子就往310房走,走到310这名男子还拿出一把钥匙开门,之后就听到有人叫抓小偷,这名男子就往楼下跑。这名男子8月4日过来住了一天,后来走了也没有办理退房的程序,钥匙也没有给回我,后来这一男一女过来入住,我就安排他们住310房了。

2.熊某的证言:那对夫妇是2017年8月11日入住佳源公寓310房的,我们通过惠州公安软件登记了,310房客抓到的那名小偷8月4日交过一天的租金,租住过一天,第二天过去收房时他就不在了。

3.李某的证言:2017年8月16日中午一名男子来我的店铺说用手机抵押,让我借他100元吃饭,我答应了,这名男子就从口袋拿出一部白色的VIVO手机,我就开了一张收据给这名男子,我让他把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写上去,我还问他手机是不是他自己的,这名男子说是他自己的,当时他还把手机的SIM卡拆了下来。

(四)被害人陈述

张某的陈述:2017年8月16日21时许,我回到住处大亚湾西区新寮村佳源公寓310房发现手机和一些现金、银行卡、香烟不见了,我就意识到东西被偷了,接着就报警了。直到8月19日23时30分许,我在住处看电视,房间门突然打开,进来一男子,我就问他是谁,对方说他是住在这里的,我让对方别走,我去找房东问下,对方就往楼下跑,我就追过去将该男子抓住。

(五)被告人的供述和辩护

田文棚的供述:2017年8月19日23时30分许,我到大亚湾新寮村佳源公寓310房间,用钥匙打开房间门,进去看到一男子在看电视,男子发现我后问我是干什么的,我说我走错房间,对方让我不要走先,我就往楼下跑,对面就跑出来追我然后报警。我之前是住那里的,后面因为没钱交租金就自行离开,钥匙没有退还给房东,但是行李还放在房间内没拿走,前两天的某个下午我回去过,进去后发现房东已经将310房租给其他人了,随后我在房间里面盗窃了两部手机和一些现金。

(六)相关笔录

1.辨认笔录,证实张某、刘某均指认出了田文棚。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大亚湾西区新寮村佳源公寓310房。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文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文棚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文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文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9日起至2018年3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田文棚退赔被害人张某人民币2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卓建新

审判员  房耀庆

人民陪审员  严雨行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雅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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