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案号 | 案情摘要 | 判决结果 | 邱文峰律师分析 |
| (2017)粤1391刑初2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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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罗俊杰携带作案工具将被害人梁某1停放于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澳头新澳大道八街2-3号楼道口的一辆蓝色的女装二轮摩托车盗走。罗俊杰驾驶盗得的摩托车逃至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澳头街道办事处妈庙村委会姚田村侧边,通往西区比亚迪厂区的村道中被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公安局民警抓获。缴获所盗窃的摩托车已返还给被害人梁某1。
经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38元 |
一、被告人罗俊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二、缴获的作案工具(液压钳一把、螺丝刀一把、环保袋一个),依法予以没收。 | 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俊杰曾因犯盗窃罪被判拘役五个月,属于有前科;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又实施盗窃,累教不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所盗窃的摩托车已返还给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 |
| (2017)粤1391刑初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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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8日晚上,被告人罗阳、陈某1(另案处理)、黄某1(另案处理)、王某1(另案处理)伙同“小熊”(在逃)、黄某3(在逃)、李某(在逃)从深圳坪山骑行三部摩托车来到大亚湾区盗窃摩托车。3月19日凌晨,被告人罗阳和黄某1等人在路口望风等候,陈某1、“小熊”、王某1则来到大亚湾区西区老輋村三大屋一出租屋楼下,盗窃了被害人杨某价值人民币2661元的一部黑色南爵摩托车。案发后,该摩托车经追缴,已发还给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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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罗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扳手十六把、套筒三把、六角螺丝刀五把、十字螺丝刀一把、甩棍一根、羊角铁锤一把、钳子一把、螺丝刀一把、套筒三把、胶带三卷、剪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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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阳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阳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罗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被盗物品经追缴已发还给被害人,予以从轻处罚。 |
| (2017)粤1391刑初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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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饶涛进入嘉瑞科技厂员工宿舍,从四楼B412房开始,挨个进入各个房间伺机盗窃。当进入五楼B514房时,被告人饶涛在一张上下床的下铺床头角落看到一部玫瑰金色的苹果6PLUS手机,遂趁人不备将该手机盗走,并在次日下午将该手机以300元人民币卖给一名回收旧电器的妇女。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8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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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饶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二、责令被告人饶涛退赔被害人秦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8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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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饶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1391刑初277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俊杰,曾用名罗远俊,男,1996年5月22日出生,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捕前住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2016年9月20日因犯有盗窃罪被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17年2月3日刑满释放。2017年6月15日因盗窃摩托车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8月5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8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7]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俊杰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黄国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俊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8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罗俊杰携带作案工具将被害人梁某1停放于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澳头新澳大道八街2-3号楼道口的一辆蓝色的女装二轮摩托车盗走。罗俊杰驾驶盗得的摩托车逃至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澳头街道办事处妈庙村委会姚田村侧边,通往西区比亚迪厂区的村道中被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公安局民警抓获。
经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38元。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罗俊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俊杰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罗俊杰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起请依法判处。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
被告人罗俊杰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罗俊杰携带作案工具将被害人梁某1停放于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澳头新澳大道八街2-3号楼道口的一辆蓝色的女装二轮摩托车盗走。罗俊杰驾驶盗得的摩托车逃至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澳头街道办事处妈庙村委会姚田村侧边,通往西区比亚迪厂区的村道中被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公安局民警抓获。缴获所盗窃的摩托车已返还给被害人梁某1。
经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38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
1、液压钳一把、螺丝刀一把、环保袋一个。
2、摩托车一部,已发还被害人。
(二)书证
1.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的出生时间等身份情况,其在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2.到案经过,证实了罗俊杰于2017年8月5日被抓获到案。
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于2017年6月5日因盗窃摩托车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4.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以及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罗俊杰(曾用名:罗远俊)2016年12月6日曾因盗窃罪(未遂)被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7年2月3日刑满释放。
(三)被害人陈述
梁某1的陈述:2017年8月4日我将摩托车停放在大亚湾澳头新澳大道八街2-3号的楼道口里被盗了。被盗的是一部外表蓝色的女装二轮摩托车。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罗俊杰的供述:2017年8月5日凌晨0时许,我带着一把液压钳和一把螺丝刀在大亚湾澳头新澳大道八街2-3号的楼道口盗窃了一部摩托车。打着火后在上坡的位置澳头姚田村路口站台熄火了,就有便衣警察过来盘查,我就被传唤到派出所了。盗窃的是一辆外观是蓝色的鬼火摩托车。
(五)鉴定意见
证实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38元。
(六)相关笔录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作案现场位于大亚湾澳头新澳大道八街2-3号楼道口,并经被告人指认。
(七)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现场照片,证实作案现场位于大亚湾澳头新澳大道八街2-3号楼道口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开庭查证属实,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俊杰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罗俊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俊杰曾因犯盗窃罪被判拘役五个月,属于有前科;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又实施盗窃,累教不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所盗窃的摩托车已返还给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其量刑建议幅度适当,予以采纳。缴获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俊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5日至2018年4月4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液压钳一把、螺丝刀一把、环保袋一个),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卓建新
审判员 房耀庆
人民陪审员 张帆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陈雅缎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1391刑初148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阳,男,1998年5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5日被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零十五日,2016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7〕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阳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刘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8日晚上,被告人罗阳、黄某1(另案处理)、陈某1(另案处理)、王某1(另案处理)伙同“小熊”(在逃)、黄某3(在逃)、李某(在逃)从深圳坪山骑行三部摩托车来到大亚湾区盗窃摩托车,3月19日凌晨在大亚湾区西区老輋村三大屋一出租屋楼下盗窃被害人杨某的一部黑色南爵摩托车,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黑色南爵摩托车价值为2661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罗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阳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阳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阳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罗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8日晚上,被告人罗阳、陈某1(另案处理)、黄某1(另案处理)、王某1(另案处理)伙同“小熊”(在逃)、黄某3(在逃)、李某(在逃)从深圳坪山骑行三部摩托车来到大亚湾区盗窃摩托车。3月19日凌晨,被告人罗阳和黄某1等人在路口望风等候,陈某1、“小熊”、王某1则来到大亚湾区西区老輋村三大屋一出租屋楼下,盗窃了被害人杨某价值人民币2661元的一部黑色南爵摩托车。案发后,该摩托车经追缴,已发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物证
1、作案工具扳手十六把、套筒三把、六角螺丝刀五把、十字螺丝刀一把、电棍一根、羊角铁锤一把、钳子一把、螺丝刀一把、套筒三把、胶带三卷、剪刀一把。
2、赃物南爵牌摩托车一部,已发还被害人杨某。
(二)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罗阳的出生时间等身份情况,其在作案时已满十八周岁。
2、到案经过,证实了被告人于2017年3月21日被抓获归案。
3、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民警扣押了作案工具黑色车身女装摩托车一部、粉红色车身女装摩托车一部、蓝色车身女装摩托车一部、黑色车身男装摩托车一部、橙色车身男装摩托车一部、黑色车身改装男装摩托车一部、扳手十六把、套筒三把、六角螺丝刀五把、十字螺丝刀一把、电棍一根、羊角铁锤一把、钳子一把、螺丝刀一把、套筒三把、胶带三卷、剪刀一把。
(三)证人证言
1、陈某1的证言:2017年3月18日下午,当时“奶波”接我到南布,到了南布就遇见“小熊”、李某、黄某1等人,我就坐着王某2的摩托车一起和黄某1、罗阳、李某、“小熊”、王某1到了大亚湾。偷完三辆摩托车我们打算回深圳,我们来到西区老輋村,我和王某1、“小熊”三人骑着摩托车来到一栋出租屋的楼下,罗阳骑着摩托车在巷子外边等,另外其他人开着摩托车在红绿灯处等,王某1、“小熊”下车去偷那辆摩托车,然后我们一人骑着一辆摩托车回到深圳了。摩托车盗窃回来后先进行拍照,把照片发布到微信朋友圈。
2、黄某1的证言:2017年3月18日晚上,我和罗阳、陈某1、A超、李某、小熊、王某1等人从深圳坪山骑行三部摩托车到大亚湾寻找作案目标,最后到了凌晨,我们一行人在大亚湾西区老輋村大亚湾第三中学对面的时候,我、李某、A超、罗阳在路边等,陈某2、小熊、王某1开着两部摩托车进了村子,出来的时候,他们三人一人开着一部摩托车,盗窃了一部黑色的鬼火摩托车,由小熊开着,王某1开着摩托车在后面用脚推着,然后就一起回到了深圳。
3、高某的证言:2017年3月19日22时,我打电话问黄某1问他在什么地方,他说他在淡水问我要不要过去,我说不去了。“奶波”、“罗阳”、黄某1、“王某2”、“小熊”、“李某”、“陈某1”、“王某1”他们八个人驾驶四五辆摩托车过来找我,其中两辆女装摩托车是我没有见过他们骑的(一辆黑色鬼火,一辆是福喜摩托车)。我知道这两部摩托车是他们从惠州那边偷来的,因为我打电话给黄某1的时候,他说他在惠州淡水办事,办事的意思就是盗窃摩托车,而且“奶波”也告诉过我他们那天晚上偷了四辆摩托车。
4、王某1的证言:我的同伙是黄某1、罗阳、“A超”、陈某1、“小熊”、李某。2017年3月18日晚上,我和黄某1、罗阳、“A超”、陈某1、“小熊”、李某一行七人骑行三部摩托车从深圳到大亚湾区,盗窃第四部摩托车的时候,我和“小熊”、陈某1有到案发现场,然后“小熊”骑上那部盗窃的摩托车,我在后面用脚顶着推,推到路边的时候,我负责接线。
(四)被害人陈述
杨某的陈述:2017年3月19日,我停放在大亚湾西区老輋三大屋村8号出租屋楼下的女装摩托车被盗了,被盗的是一辆黑色车身男爵牌摩托车。
(五)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罗阳的供述:2017年3月19日凌晨0时许,我、王某1、李某、“小熊”、黄某1、“A超”、“陈某2”。开了三辆摩托车前往大亚湾。我们行至大亚湾西区龙光城旁的村的一个岔路口,李某就坐“陈某2”的摩托车,“小熊”坐王某1的摩托车,我和王某1、“小熊”、“陈某2”李某五人三辆摩托车往岔路里面去,其余人都在路口等候,当我们行至一栋楼房的路口时,我就掉头回岔路口与黄某1他们汇合,王某1、“小熊”、“陈某2”、李某继续往前开,过了约六七分钟,“小熊”开着偷回来的一辆黑色鬼火摩托车回来,王某1驾驶摩托车在后面用脚顶着“小熊”偷来的摩托车,过了三四个红绿灯,“小熊”把偷来的黑色鬼火摩托车接线打火启动后,我们一行人就回去深圳了。是王某1提议偷车的,一般都是王某1、“小熊”、李某、“A超”、“陈某2”动手偷车,其余人在旁边等。偷来的车我看王某1发朋友圈卖车。
(六)鉴定意见
价格认定意见书,证实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661元。
(七)相关笔录
1、辨认笔录,陈某1辨认出了“A超”黄某3、黄某1、罗阳。黄某1辨认出了“A超”黄某3、“陈某2”陈某1、罗阳。王某1辨认出了罗阳、黄某1、陈某1、“A超”黄某3。罗阳辨认出了“A超”黄某3、黄某1、“陈某2”陈某1。
2、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大亚湾西区老輋村三大屋8号出租屋楼下。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视频监控录像及截图,证实王某1、陈某1、“小熊”于2017年3月19日3时26分许,出现在老輋村视频监控区域;黄某1、“A超”、李某于2017年3月19日3时11分出现在樟埔树桥出城6车道上。
2、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大亚湾西区老輋村三大屋8号出租屋楼下。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价值2661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阳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阳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阳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罗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被盗物品经追缴已发还给被害人,予以从轻处罚。缴获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罗阳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11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扳手十六把、套筒三把、六角螺丝刀五把、十字螺丝刀一把、甩棍一根、羊角铁锤一把、钳子一把、螺丝刀一把、套筒三把、胶带三卷、剪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卓建新
审判员 房耀庆
人民陪审员 张帆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雅缎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1391刑初331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饶涛,男,199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8月28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7〕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饶涛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吴笑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饶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8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饶涛进入嘉瑞科技厂员工宿舍,从四楼B412房开始,挨个进入各个房间伺机盗窃。当进入五楼B514房时,被告人饶涛在一张上下床的下铺床头角落看到一部玫瑰金色的苹果6PLUS手机,遂趁人不备将该手机盗走,并在次日下午将该手机以300元人民币卖给一名回收旧电器的妇女。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841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饶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人刘某的证言,被害人秦某的陈述,被告人饶涛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涛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饶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适当,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饶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2018年2月27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饶涛退赔被害人秦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8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卓建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罗宇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