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6年7月29日凌晨0时许戴某1桂(另案处理)在惠州市大亚湾区霞涌十八路下沙田村景丰农庄一包间,和饭店老板即被害刘某1龙喝酒后准备离开时,两人发生争吵。被告戴某1桂不服,遂打电话戴某2麟戴某2麟在家里拿了刀之后赶到景丰农庄戴某1桂携带开山刀并通过戴鹏在微信群上叫了七八名男子拿铁棍来到景丰农庄,再次和被害刘某1龙发生争吵,被害刘某1龙踢戴某1桂一脚戴某1桂戴某2麟拿刀,被告人戴鹏、刘家安拿铁水管等人一起对被害刘某1龙刘某2祥黄某1兵等人进行殴打,导致被害刘某1龙造成轻伤一级,被害刘某2祥黄某1兵轻微伤。被告人刘家安还戴某1桂叫来的人员对现场进行打砸,导致5张餐饮圆桌及玻璃转盘、20张塑料餐椅、50套陶瓷碗筷餐具、6套陶瓷茶壶、8个装乐宝牌保温壶、1件金灶牌电热器茶几托水盆、1台通宝牌冰柜、1项门面装饰横条损坏,被毁坏的物品价值人民币5750元。2017年2月24日,被告人戴鹏、刘家安戴某1桂戴某2麟等人家属积极代为赔刘某1龙刘某2祥黄某1兵共计49.8万元,其中赔刘某1龙41.85万元、赔刘某2祥6.8万元,赔黄某1兵0.6万元,另赔偿景丰农庄财物损失费5500元。被害刘某1龙刘某2祥黄某1兵对被告人戴鹏、刘家安戴某1桂戴某2麟表示谅解。
【大亚湾法院】被告人戴鹏、刘家安共同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并毁坏他人财物数额5750元,属于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鹏、刘家安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戴鹏在微信群上叫人过来参与打架,且持铁管积极参与打架,是主犯,但犯罪地位比同案犯戴某1相比相对较小,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家安持铁管积极参与打架并打砸物品,是主犯,但犯罪地位与戴鹏相比相对较小,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戴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家安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予以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戴鹏、刘家安和同案犯戴某1、戴某2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谅解,且考虑犯罪地位作用和悔罪表现,根据量刑均衡原则,故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刘家安的量刑建议偏重,不予采纳;对被告人戴鹏提出的量刑建议幅度适当,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戴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二、被告人刘家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1391刑初99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戴鹏,绰号“鸡棚”,男,199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家安,男,199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4月10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7〕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鹏、刘家安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6月1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林雪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鹏、刘家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29日凌晨,戴某1(已决犯)在惠州市大亚湾区霞涌十八路下沙田村景丰农庄一包间,与饭店老板被害人刘某1敬酒后准备离开时,两人发生争吵。戴某1不服,纠集了戴某2(已决犯)和被告人戴鹏、刘家安等七八人回到农庄与刘某1再次发生争执,戴某1、戴某2拿刀,戴鹏、刘家安拿铁水管对在场的被害人刘某1等人进行殴打,导致被害人刘某1、刘某2、黄某1受伤。随后,被告人刘家安还与戴某1带来的其他人员随意对农庄进行打砸,导致5张餐饮圆桌及玻璃转盘、20张塑料餐椅、50套陶瓷碗筷餐具、6套陶瓷茶壶、8个装乐宝牌保温壶、1件金灶牌电热器茶几托水盆、1台通宝牌冰柜、1项门面装饰横条损坏。
经伤情鉴定,认定刘某1轻伤一级、刘某2、黄某1轻微伤。经物价鉴定,被毁坏的物品价值5750元。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戴鹏、刘家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家安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戴鹏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戴鹏、刘家安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戴鹏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
被告人刘家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9日凌晨0时许戴某1桂(另案处理)在惠州市大亚湾区霞涌十八路下沙田村景丰农庄一包间,和饭店老板即被害刘某1龙喝酒后准备离开时,两人发生争吵。被告戴某1桂不服,遂打电话戴某2麟戴某2麟在家里拿了刀之后赶到景丰农庄戴某1桂携带开山刀并通过戴鹏在微信群上叫了七八名男子拿铁棍来到景丰农庄,再次和被害刘某1龙发生争吵,被害刘某1龙踢戴某1桂一脚戴某1桂戴某2麟拿刀,被告人戴鹏、刘家安拿铁水管等人一起对被害刘某1龙刘某2祥黄某1兵等人进行殴打,导致被害刘某1龙造成轻伤一级,被害刘某2祥黄某1兵轻微伤。被告人刘家安还戴某1桂叫来的人员对现场进行打砸,导致5张餐饮圆桌及玻璃转盘、20张塑料餐椅、50套陶瓷碗筷餐具、6套陶瓷茶壶、8个装乐宝牌保温壶、1件金灶牌电热器茶几托水盆、1台通宝牌冰柜、1项门面装饰横条损坏,被毁坏的物品价值人民币5750元。2017年2月24日,被告人戴鹏、刘家安戴某1桂戴某2麟等人家属积极代为赔刘某1龙刘某2祥黄某1兵共计49.8万元,其中赔刘某1龙41.85万元、赔刘某2祥6.8万元,赔黄某1兵0.6万元,另赔偿景丰农庄财物损失费5500元。被害刘某1龙刘某2祥黄某1兵对被告人戴鹏、刘家安戴某1桂戴某2麟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物证
黑色刀套一把、铁柄菜刀一把、铁棍一根、木柄菜刀一把已被扣押另案处理。
(二)书证
1.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戴鹏于2017年3月15日17时41分许在惠阳区淡水镇承修二路爱情公寓607被抓获;被告人刘家安于2017年4月10日到霞涌派出所投案自首。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戴鹏、刘家安的出生时间等身份情况,其在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3.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戴某1桂戴某2麟、刘家安、戴鹏等人赔刘某1龙刘某2祥黄某1兵共计49.8万元,其中赔刘某1龙41.85万元、赔刘某2祥6.8万元,赔黄某1兵0.6万元,另赔偿景丰农庄财物损失费5500元刘某1龙刘某2祥黄某1兵戴某1桂戴某2麟、刘家安、戴鹏表示谅解。
4.手机通话清单,证戴某1桂于2016年7月29日1时6分、1时8分主戴某2麟;7月29日12时53分被戴某2麟。
5.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刘家安2014年3月17日因吸食毒品K粉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6.刑事判决书,证实本案同案人戴某1桂戴某2麟均被判刑。
(二)证人证言
1.证黄某2平的证言:2016年7月28日21时许黄某1兵带着朋友过来我饭店吃宵夜,我就安排他们到包厢吃宵夜。期间我进房间上菜时看见阿某1桂”黄某1兵他们一起喝酒。我在厨房收拾完餐具出来时,看刘某1龙跟阿某1桂”两人在饭店大厅门口争吵,双方推来推去,我就去劝架刘某1龙跟阿某1桂”走到草坪外继续争吵黄某1兵也在劝架。阿某1桂”带过来的朋友也叫他们不要吵架。双方争约吵20分钟之后,饭店门口来了几部摩托车,来了七八个人,他们手上都拿着铁棍,我看到之后就叫他们不要冲动。约10分钟后黄某1兵刘某1龙刘某2祥站在饭店门口,阿某1桂”手上拿着一把开山刀,阿某1桂”有一个朋友也是拿了一把刀,阿某1桂”其他朋友也拿着铁棍,我就跟阿某1桂”说不要乱来。我没说几句阿某1桂”和他的朋友就冲进我饭店砸翻东西,并追黄某1兵他们三人,他们砸了我饭店的物品后就离开了黄某1兵刘某1龙刘某2祥从饭店出来,我看刘某1龙的左手被砍伤刘某2祥的鼻子流着血黄某1兵的右手臂也被砍伤。在打架过程中黄某1兵跑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出来。饭店被砸了2张桌子、2块玻璃转盘、冰箱门玻璃、一套茶具、一个电茶煲,大门右边装饰用的铁皮也变形了。
2.证戴某3意的证言:2016年7月29日凌晨,当时我在宿舍睡觉戴某1桂就打电话给我叫我叫人去帮忙,我听到这样就把电话挂了,没有理他。我听人说“鸡朋”还戴某2麟有参与打架。
3.证温某强的证言:2016年7月29日凌晨0时30分许,我收到戴鹏的微信,戴某1桂在景丰农庄有事,于是我就去了景丰农庄路边,看戴某1桂喝了酒在大吵大闹,我就过去拉他,他就把我甩开又跑回农庄粗口大骂戴某1桂喊了一声:“打。戴某1桂就带着身边的戴鹏戴某2麟、刘家安等人冲过去打农庄的人戴某1桂戴某2麟拿着刀追砍农庄的人,戴鹏手里拿着水管追打农庄的人,刘家安则用拳头追打对方。对方饭店的人也有拿菜刀打,但还是戴某1桂他们打伤了。
4.证黄某3宽的证言:2016年7月28日22时30分许,刘远立打电话给我叫我去景丰农庄看打架戴某1桂一方跟对方吵得很厉害,我看戴某1桂拿着刀,戴鹏、刘家安戴某2麟等人拿着铁棍冲进农庄,农庄里也有两人拿起菜刀,双方就开始对打。
5戴某1桂的证言:2016年7月28日21时许,我打电话黄某1兵问他在哪里黄某1兵说他在景丰农庄,于是我就过去该饭店。去到之后我跟店里的几个老板敬了几杯酒,后来下沙田的村长陈伟良和盐场湾的老板王炎标也来了,我也进去敬陈伟良他们,我敬完出来之后景丰农庄的刘老板就过来踹了我一脚,我问他什么事,他又一脚踢了过来,我就还手打对方,但是对方有好几个人都想打我,还拿起刀砍我,我看情况不对我就跑了。之后,我就跟我几个朋友开摩托车回来农庄,双方又发生冲突,又打了起来,我顺手就把对方的刀抢了,就往对方身上砍。我不知道我那几个朋友的姓名,打架时对方有差不多十个人打我,我就自己一个人在。在现场的还有“鸡朋”姓戴,“阿俊”姓戴,他们有无参与打架我不太清楚,“鸡朋”还在那里劝我。在打架冲突时有损坏农庄里的桌、椅、碗等物品。
6戴某2麟的证言:2016年7月29日凌晨,我在家里喝闷酒的时候接到阿某1桂”戴某1桂)的电话,阿某1桂”说给人打了,叫我带东西过去帮忙。于是我从家里拿着刀到了景丰农庄,现场有很多人,农庄那方有三个人,阿某1桂”带着十几个人,阿某1桂”在跟农庄的人吵架,我问是谁打人,阿某1桂”就指着农庄的那几个人,混乱中我听到一个人叫“打”,大家就一起动手,我就拿刀砍那几个人,砍伤约二三个人,砍到人之后感觉不对劲,我就跑了。“阿鹏”也有参与打架温某强戴某4友、阿某2安”有在现场。农庄的物品被损坏是在打架时打烂的。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刘某1龙陈述:2016年7月29日凌晨1时许,我刘某2祥黄某1兵曾某鹏在下沙田村景丰农庄吃宵夜。后来来了一名男子戴某1桂,黄某1兵介绍的。我们就一起喝酒。23时许,店里来了客人,我就进去包厢招呼客人戴某1桂好像认识其中的一两个人,就跟客人说话,我感觉客人对他有点烦,都不愿意搭理他,我就叫他出去包间外面。我跟阿某1桂”就发生了争吵,阿某1桂”就叫了很多人过来,阿某1桂”在现场说要砍死我,然后他们就直接拿刀往我身上砍,阿某1桂”砍了我之后,我就坐在饭店后被送到惠亚医院治疗。我的左手臂被砍伤刘某2祥的鼻子受伤黄某1兵的右手臂也受伤了。
2.被害黄某1兵陈述:2016年7月28日19时许,阿某1桂”打电话给我问我在哪,我就说在景丰饭店吃饭并让他过来一起吃。阿某1桂”来到之后就和我刘某1龙喝酒。22时许,我刘某1龙就进入饭店的一间包厢里,十几分钟后,“阿桂”也进来房间跟下沙田村村长等人打招呼,但是村长等人都不理他,我见状就把阿某1桂”拉出去,叫他别说那么多,阿某1桂”就骑着摩托车离开了。到了29日凌晨,我听到外面大吵大闹,出去就看到阿某1桂”刘某1龙在吵架,我看刘某1龙用脚踢了一下阿某1桂”,阿某1桂”就举手招了一下,接着马路边就跑来十几个年轻人,他们有人拿刀有人拿水管,他们对刘某1龙打,我也被他们打了,一名男青年对着我的手臂砍了两刀。他们砍人之后就进去农庄砸东西,打砸完之后阿某1桂”他们才离开刘某1龙的手臂刘某2祥的鼻子和背部也受伤了。
3.被害刘某2祥陈述:2016年7月29日凌晨1时许,我在上班时看到老刘某1龙跟阿某1桂”在饭店大厅发生口角,双方互相推搡,我看到这样就将他们分开刘某1龙跟阿某1桂”说不要在他店里闹事,阿某1桂”就大声说要把我们所有人砍死。约20分钟后,阿某1桂”就带着十多名年轻人进去饭店,他们手里拿着砍刀和钢管,阿某1桂”跟他朋友说要砍刘某1龙,阿某1桂”他们就对着我打,我的头部、背部、鼻子和手都被打伤了刘某1龙的左手黄某1兵的手也受伤流血了。阿某1桂”手里拿着一把开山刀。
(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戴鹏的供述:2016年7月29日晚上凌晨0时许,我上网回家途经霞涌十八号路口的烧烤店时遇戴某1桂戴某1桂叫我跟他去大岭下的景丰农庄,去到景丰农庄,我就在农庄里面的平地戴某1桂戴某1桂就进去农庄里面的房间跟他人喝酒。过了一会,我就听到房间戴某1桂跟人争吵,不一会儿戴某1桂就被人推出到农庄的停车场平地,对方其中有一个男子也是喝了酒的去戴某1桂,我就上前去拦对方,其他人以为我打那个男子,我戴某1桂就被他们几个追着打出到农庄外的路口处戴某1桂就叫我通知人过来,我就在微信群发我戴某1桂在大岭下被人打,过了约十多分钟,然后就陆陆续续来了十多人,当中我认识的戴某2麟、刘家安戴某1桂就冲进景丰农庄里面戴某1桂叫来的人当中抢了一把砍刀就冲进景丰农庄戴某2麟、刘家安跟戴某1桂冲进去,看到这我也就顺手拿起一条水管冲了进去,里面总共有对方男子四个人戴某1桂戴某2麟看见对方的男子就砍,其中一名男子被砍伤倒在地上戴某1桂戴某2麟、刘家安还用手里的工具砸农庄内的桌椅等物品,当时很混乱,我用水管铁盒他们打另一名男子,打了约三下,我就大声喊“走,快走”,其他人听到后,就跑离了农庄。我只知道其中一名男子被砍伤了,还有一名男子被我用水管打伤了。对方有一名男子是景丰农庄的老板,其他人我不知道情况。双方应该是喝了酒,然后吵架引起的,水管是那些人过来,然后有人带过来的,打完架后水管扔在霞涌十八号路路边了。当时我们这方来了十多二十人,都戴某1桂叫我喊他们过来的,我是在微信群里发信息叫过来的。
2.被告人刘家安的供述:2016年7月底的一天凌晨1时许,我在霞涌接戴某1桂的电话,他叫我到十八号路景丰农庄喝酒吃宵夜,我就自己一个人开摩托车来到了景丰农庄,到了景丰农庄我就看戴某1桂和两三个外地人在争吵,就过去看看怎么回事,当时现场还有十多个人在那里,现场有一个人拿了条水管铁给我戴某1桂在和对方争吵,吵着吵着就打起来,我看戴某2麟拿了一把刀向对方砍过去,我也拿了一条水管铁向对方其中一个人打过去,打了对方两下,对方就向景丰农庄里面跑进去了,我戴某2麟几个人追过去,追到景丰农庄饭店大厅里面,我就用水管铁打大厅里面的玻璃门等物品戴某2麟戴某1桂他们还在那里打对方,打了一两分钟就有人说走,我听到后就跑离开了景丰农庄。我和对方没有矛盾,戴某1桂打电话给我叫我过去景丰饭店吃宵夜,没有说是叫我过去打架的。当时是我们这边先动的手,我看他们打起来了,我就去帮忙。对方有一名男子手臂被砍伤流血,景丰饭店的玻璃大门是我用铁水管砸烂的,我去到现场已经有铁水管了。当时我们这边来了十多个人,具体我认识的就只戴某1桂戴某2麟、戴鹏。我们有使用工具,我看戴某2麟拿了一把刀,我用的是铁水管。
(五)鉴定意见
1.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伤刘某1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伤黄某1兵刘某2祥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2.价格鉴定意见书,餐饮圆桌、餐桌玻璃转盘、塑料餐椅等物品价值共人民币5750元。
(六)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1.辨认笔录,(1戴某2麟辨认出戴鹏、刘家安。(2刘某1龙辨认出刘家安。(3温某强辨认出刘家安戴某1桂、戴鹏戴某2麟。(4黄某3宽辨认戴某2麟、戴鹏戴某1桂、刘家安。(5)戴鹏辨认出参与打架戴某2麟、刘家安。(6)刘家安辨认出参与打架戴某1桂戴某2麟、戴鹏。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大亚湾区霞涌镇十八号路下沙田村景丰农庄。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鹏、刘家安共同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并毁坏他人财物数额5750元,属于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鹏、刘家安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戴鹏在微信群上叫人过来参与打架,且持铁管积极参与打架,是主犯,但犯罪地位比同案犯戴某1相比相对较小,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家安持铁管积极参与打架并打砸物品,是主犯,但犯罪地位与戴鹏相比相对较小,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戴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家安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予以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戴鹏、刘家安和同案犯戴某1、戴某2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谅解,且考虑犯罪地位作用和悔罪表现,根据量刑均衡原则,故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刘家安的量刑建议偏重,不予采纳;对被告人戴鹏提出的量刑建议幅度适当,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戴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18年1月14日止。)
二、被告人刘家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2017年12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卓建新
审判员 房耀庆
人民陪审员 张帆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雅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