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窃卖菜摊位收银包内价值6899元的财物被判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大亚湾律师:【案情简介】2017年7月6日7时许,被告人蔡丹来到大亚湾区西区农贸市场被害人郑某卖菜的摊位,把郑某放在摊位收银台下面的斜挎包盗窃走。该挎包里面装有现金6000元人民币、价值899元的苹果5S手机一部及社保卡、银行卡、车钥匙等物品。案发后,公安机关缴获苹果5S手机一部及社保卡、银行卡、车钥匙并发还给被害人。

2017年7月10日7时许,被告人蔡丹来到大亚湾区西区新寮农贸市场被害人郑某的卖菜的摊位,盗窃其910.4克的香菇和2191.2克的娃娃菜被当场发现并被抓获。2017年7月27日,被告人蔡丹家属积极向郑某继续全额退赃,并赔偿郑某3700元,郑某对蔡丹表示谅解。

【大亚湾法院】被告人蔡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价值6899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丹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蔡丹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坦白、赔偿获谅解、可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蔡丹判处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1391刑初221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丹,女,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0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春江,广东日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7〕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丹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林雪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丹及其辩护人陈春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6日7时许,被告人蔡丹独自一个人来到大亚湾区西区农贸市场被害人郑某卖菜的摊位,把郑某放在摊位收银台下面的斜挎包盗窃走。该挎包里面装有现金6000元人民币、苹果5S手机一部及社保卡、银行卡、车钥匙等物品。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苹果SS手机价值为899元人民币。

2017年7月10日7时许,被告人蔡丹再次独自一人来到大亚湾区西区新寮农贸市场被害人郑某的卖菜的摊位,盗窃其910.4g的香菇和2191.2g的娃娃菜被当场发现并抓获。民警赶到现场后,将蔡丹口头传唤到西区派出所讯问,蔡丹对其犯罪实施供认不讳,并带民警前往其住处查获部分赃物。2017年7月27日蔡丹的丈夫唐传远替蔡丹向郑某继续退赃并赔偿郑某3700元,郑某对蔡丹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蔡丹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有坦白情节,赔偿获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蔡丹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蔡丹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

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蔡丹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被告人家属积极代为退赃,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请求法院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6日7时许,被告人蔡丹来到大亚湾区西区农贸市场被害人郑某卖菜的摊位,把郑某放在摊位收银台下面的斜挎包盗窃走。该挎包里面装有现金6000元人民币、价值899元的苹果5S手机一部及社保卡、银行卡、车钥匙等物品。案发后,公安机关缴获苹果5S手机一部及社保卡、银行卡、车钥匙并发还给被害人。

2017年7月10日7时许,被告人蔡丹来到大亚湾区西区新寮农贸市场被害人郑某的卖菜的摊位,盗窃其910.4克的香菇和2191.2克的娃娃菜被当场发现并被抓获。2017年7月27日,被告人蔡丹家属积极向郑某继续全额退赃,并赔偿郑某3700元,郑某对蔡丹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物证

黑色斜挎包一个、粉红色小包某一个、黑色钱包一个、现金一千元、小车钥匙一个、居住证一张、身份证一张、社保卡四张、农业银行卡一张、VIP卡二张、平安银行卡二张、工商银行卡一张、健康就诊卡一张、就诊卡一张、物业卡一张、手机一部、香菇一袋(910.4g)、大白菜一袋(2191.2g),已发还被害人。

(二)书证

1.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的出生时间等身份情况,被告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于2017年7月10日被抓获归案。

3.刑事谅解书、收据,证实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8700元人民币,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三)证人唐某的证言:昨天上午7点多,我妈妈给我一个黑色塑料袋,里面装着东西叫我丢掉,我就走到我家附近一个没有住人的房子门前,丢在花坛里了。妈妈最近有拿一部旧的银色的苹果手机回家。

(四)被害人陈述

郑某的陈述:2017年7月6日2时许,我把我的挎包放在收银台下面我就去工作了,到了7点20分左右,我就发现挎包不见了。里面有本人的身份证、居住证以及家人的几张社保卡之类的卡,现金6000元,一部苹果5S手机、小车和货车钥匙,结婚证。7月10日我在档口开始卖菜,有一名女子到我摊位偷菜,开始装作在买菜,然后趁我不注意时就离开了,前几天也发生过这样的事,所以我就特别留意这个事,这名女子又来了,她在拿菜,先把娃娃菜放在一边,又去拿其他菜,等我称完别人的菜时,她就不见了,然后我让我家婆去找,就发现她在我档口斜对面的档口那里。

(五)被告人的供述和辩护

蔡丹的供述:我在市场盗窃了三次,第二次是2017年7月6日早上7时许,我在新寮市场买菜,买完菜后在档口那里看到一个斜挎包,当时有很多人在买菜,我就趁他们不注意拿走了。第三次是今天早上7时许,还是去到上次那个卖菜的档口,趁老板不注意就偷了老板一些白菜和香菇走。斜挎包里大约有六千二百元,有五六张银行卡,一串打钥匙和小车遥控钥匙,一台苹果手机,一张身份证和一些红包。我当时将斜挎包里面的钱、手机还有黑色的钱包拿了出来,放在自己的房间里面,钱包里面的卡和其他东西全部放到黑色的斜挎包里,叫我二女儿唐某拿去丢了。

(六)鉴定意见

证实被盗苹果5S手机价值人民币899元。

(七)现场勘验笔录,证实作案现场位于大亚湾西区新寮市场17号青菜档。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价值6899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丹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蔡丹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坦白、赔偿获谅解、可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蔡丹判处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0日起至2018年1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卓建新

审判员  房耀庆

人民陪审员  张帆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雅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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