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他人窃取摩托车被判盗窃罪判处拘役

【案情简介】2017年9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在逃)驾驶一辆五洋牌女装摩托车载着被告人孙维行驶至大亚湾区澳头凯旋居小区门口,发现被害人李某1停放在该小区门口的一辆黑色本田牌女装摩托车,俩人便实施盗窃,由孙维负责“望风”,杨某负责使用液压钳剪断该辆摩托车的U字形保险锁,得手后由杨某驾驶五洋牌摩托车在后面用脚推着孙维驾驶盗得的本田牌摩托车离开案发现场。后行至西区响水河路段时,被公安民警发现,孙维被当场抓获归案,杨某则逃走。被盗摩托车被缴获并发还给被害人。经惠州大亚湾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黑色本田牌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9048元。

【大亚湾法院】被告人孙维无视国法,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维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盗摩托车经追缴后已发还被害人,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其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幅度适当,予以采纳。缴获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维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二、缴获的液压钳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1391刑初296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维,男,198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铜仁地区松桃苗族自治县,现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9月9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7〕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维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黄国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9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在逃)驾驶一辆五洋牌女装摩托车载着被告人孙维行驶至大亚湾区澳头凯旋居小区门口,发现被害人李某1停放在该小区门口的一辆黑色本田牌女装摩托车,俩人便实施盗窃,由孙维负责“望风”,杨某负责使用液压钳剪断该辆摩托车的U字形保险锁,得手后由杨某驾驶五洋牌摩托车在后面用脚推着孙维驾驶盗得的本田牌摩托车离开案发现场。后行至西区响水河路段时,被公安民警发现,孙维被当场抓获归案,杨某则逃走。被盗摩托车被缴获并发还给被害人。经惠州大亚湾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黑色本田牌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904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被告人孙维的供述和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手机通话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维无视国法,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维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盗摩托车经追缴后已发还被害人,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其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幅度适当,予以采纳。缴获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维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9日起至2018年2月8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液压钳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卓建新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雅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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